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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审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前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

但对于二审裁判什么时候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二审判决作出之日起生效,有的认为应当自送达全部当事人之日生效。

二审裁判什么时候生效涉及到何时能申请执行,今天这篇文章来说说这个问题。

最高院案例


基本案情

1、琼花集团与鸿达集团、第三人鸿达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鸿达集团向琼花集团交付以2014年12月18日收市价计算的市值1亿元的鸿达股份公司自由流通股股票。

2、鸿达集团及鸿达股份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5月24日签收了二审判决书,琼花集团于2017年5月25日签收了二审判决书

3、广东高院二审判决作出后,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补正裁定,对判决作出的时间予以补正,鸿达集团于2017年6月6日收到该裁定。经法院查明,广东高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载明(2016)粤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6日生效。

4、2017年6月13日,琼花集团向扬州中院申请执行,鸿达集团认为二审判决于2017年6月6日生效,十个交易日的履行期限为6月20日届满,琼花集团6月13日申请执行,履行期限未满。

本案争议焦点:二审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最高院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时点以送达时间为准,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查明的事实,广东高院(2016)粤民终924号民事判决在2017年5月25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生效时点以送达时间为准。琼花集团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时,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已届满,扬州中院立案执行不违反法定程序。

2、鸿达集团主张以广东高院(2016)粤民终924号之一民事裁定送达的时间确定本案二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但该裁定是对二审判决日期错误所作出的补正裁定,依据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仅是对判决中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进行补正,通过补正裁定补正后的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并未产生新的裁判结果。

因此,仍应以判决送达的日期确定判决的生效时点。鸿达集团认为其收到补正裁定的时间为2017年6月6日,故本案二审判决于2017年6月6日生效,履行期限应当自该日期起算,该申诉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

1、关于二审判决何时生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广东省和浙江省的司法文件中有规定,一致认为“二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为:送达全部当事人之日”。

2、虽然关于二审判决何时生效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判决作出后必须送达当事人。

从维护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只有收到判决书,才能依据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没有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无法履行义务即被强制执行,不利于定分止争。

3、经搜索最高院的案例,最高院的观点与前述司法文件意见相同,二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为:送达全部当事人之日。在最高院这个案例中,送达当事人的时间和法院作出《生效证明》的时间不同,最高院最终以送达时间为准,说明二审判决生效的时间标准只有一个“送达所有当事人之日”。

相关案例及规定

1、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纠纷(2017)最高法执监452号

2、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 粤高法办发〔2005〕12号

第四条   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2011〕253号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确认裁判文书生效:

(一)一审裁判的,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已公开宣判或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

(三)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已全部送达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且已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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