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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员工签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承诺书是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目前很多公司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倾向于和员工另签订一份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那么这里的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案情简介】

小王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先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合同。但人事部让他同时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试用结束,公司决定与他继续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就要签订3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

现在小王很纠结一个问题:如果到时候签订了3年期的固定合同,在合同期内,如果他要辞职,怎么办呢?是不是就是违背了承诺书,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法律解读】

承诺无效。因为这份承诺内容违法。如果签订了3年的合同,合同期内辞职的话,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劳动法,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辞职是不会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仍应尽到一些后合同义务,如竞业禁止,保密等等。合同期内要辞职的话,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辞职函,要用特快专递发,留好快递单子。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是有效的: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合同有三种形式: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但双方好合好散,办理解除合同事宜快捷、顺利。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依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劳动者不能提前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需要赔偿损失。劳动者以此解除合同常犯的错误是把“书面通知”混淆成“辞职申请“。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随时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尚未履行期间分摊费用支付违约金。但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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