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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令
1、《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税总发〔2018〕1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若干举措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6、《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02号)
热点解读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财税〔2018〕84号
【发布日期】2018年8月15日
【内容提要】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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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ztax.gov.cn/sztax/xxgk_tzgg/201808/3788e067e45d4fe3b025b60ebc4fa319.s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税总发〔2018〕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税总发〔2018〕133号
【发布日期】2018年8月17日
【内容提要】
现将《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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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66571/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税总函〔2018〕461号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0日
【内容提要】
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8〕79号文件印发)要求,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办税痛点堵点,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法令全文】请复制网址到浏览器查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79893/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若干举措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0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推出如下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的举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法令全文】请复制网址到浏览器查看:
http://www.sztax.gov.cn/sztax/xxgk_tzgg/201808/d321d4e29cae4436bfa7e62fc888cf7a.s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1日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2.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
3.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
4.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
【法令全文】请复制网址到浏览器查看:
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808/t20180821_275650.html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02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令第702号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3日
【内容提要】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作如下修改(摘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八、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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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8/23/content_53159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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