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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小记第十五

丧服小记第十五

【题解】

郑玄说:“《丧服小记》者,以其记《丧服》之小义也。”按《丧服》是《仪礼》中的一篇,记生者为死者所著丧服等级、服丧长短等等,其基本原则是根据生者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而定。吴澄说:“《丧服》经后有《记》,盖以补经之所未备。此篇记丧服各章,又以补《丧服》经后《记》之所未备,又广记丧礼杂事,其事琐碎,故名《小记》,所以别于经后之《记》也。”阅读本篇,最好能参考《丧服》。本篇中的个别文句,在《石渠礼论》中已被西汉学者引用,这表明在西汉时它差不多已经具有了“经”所具有的权威性。

【原文】

齐其桐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①。,恶异以终丧②。男子冠而妇人异,男子免而妇人董。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矍③。直杖④,竹也。削杖⑤,衰义也。

【注释】

①斩衰五句:父死,孝子应服斩衰。在父刚死时,要脱去吉冠,只保留筹和缅(已见《内则)))。到小敛以后,笋、缅也要去掉,改为“括发以麻”,即用一条麻绳从脖子后部前交于额,再向后缠绕发髻,以免头发下垂散乱。到成服时,则改戴丧冠。母死,孝子应服齐衰,在母刚死时和小敛以后的头上打扮和为父的规格一样,不同的是,尚未至成服,在移尸于堂时就改用免(一寸宽的麻布)来束发,其方法与括发以麻同。之所以有此不同,是因为家无二尊,要从丧服上显示出母有所降。

②恶筹:即丧筹。《丧服·记传》:“恶笋者,栉异也。”王引之说:“栉,当读为‘即’。即,柞木也。作木粗恶,故以为丧算。”又,阮元《校勘记》认为“拌”下脱“带”字,是。

③重(zhua抓):妇人的露髻。平时髻上有筹与缅,亲初丧时则去之。斩衰之丧,以麻束髻;齐衰之丧,以布束髻;其大功以下之丧,则无璧。

④直(ju剧)杖:父丧所持丧杖。直,粗恶。

⑤削杖:母丧所持丧杖。削去桐木枝叶而成,故名。

【译文】

父死,孝子在小敛以后成服以前要用麻括发。母死小敛以后也要用麻括发,但未至成服就改为用免束发。,孝子在女人服齐衰,头上要戴柞木做的丧笋,腰部要缠麻带,就这样一直到服丧期满。男子的冠,相当于女人的异;小敛以后,男子用“免”,女子用“壁”,这也没有什么特别原因,只不过是作为男子就用“免”,作为女子就用“蛋”,以示区别而已。为父亲服丧用的哭丧棒叫宜杖,是用竹子做的;为母亲服丧用的哭丧棒叫削杖,是用桐木做的。

【原文】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①。为父母,长子稽颗②。大夫吊之,虽媳必稽颗。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颗,其徐则否。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③。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④。

【注释】

①祖父卒二句:据《丧服》,在正常情况下,孙子为祖父母服丧一年。但如果是承重的嫡孙,则要为祖父服丧三年;祖父死后,祖母死,则援引父死为母得申之义,也要服丧三年。

②稽颗:指《周礼,春官,太祝》中的凶拜。郑注云,“凶拜,稽颗而后拜,谓三年服者。”掉《丧服》,子为父,父死为母,父为长子,皆服丧三年。稽颗而后拜,唯施于三年之丧。

③男主二句:父母之丧,通常是由嫡子为男主,嫡妇为女主。如果是绝后无嗣,须找人代摄男主、女主,则应如此处经文所说。④为父后者二句:按此与《丧服》“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意思一样。出母:对于父亲来说就是出妻。据《丧服》贾公彦疏,妻子如果有下列七种不良行为之一者,丈夫即可将其休出家门。这七种不良行为谓之“七出”,即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如果出妻之子不为父后,则可为出母服期。

【译文】

祖父先死,而后祖母又死,在这种情况下,承重的嫡孙要为祖母服丧三年。父母丧失长子,或长子失去父母,在宾客来吊孝时,丧主都要行稽颗之礼。如果丧主是士,而大夫来吊,为了表示尊重,尽管是服绍麻之丧也要行稽颗之礼。妇人只在为丈夫和长子服丧时;对来吊的宾客行稽颗之礼,此外就再没有这种情况了。如果丧家绝后无嗣,要寻一个接待男宾的主人,就一定要找同姓的男子,要找一个接待女宾的主人,就一定要找异姓的女子。如果自己是父亲的嫡长子,为出母就不需穿任何孝服。

【原文】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①,上杀②,下杀,旁杀③,而亲毕矣。

【注释】

①亲亲二句:亲爱自己的直系亲属,以自己本身为出发点,上亲父,下亲子,这就构成了三代三辈。再往上推,由亲父而亲祖;往下推,由亲子而亲孙,这就构成子直系亲属的五代五辈。然后再从祖往上推,亲及自己的曾祖、高祖;再从孙往下推,亲及自己的重孙、玄孙。这就构成了直系亲属的九代九辈。

②上杀(shai晒):在直系亲属中,从自己本身往上推,和自己的辈分愈远,亲情愈疏,丧服也愈轻。“下杀”仿此。

③旁杀:指旁系亲属中,和自己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薄。如由亲兄弟推而至于从兄弟,再推而至于再从、三从兄弟。

【译文】

凡人之亲其所亲,首先是上亲父,下亲子,形成三辈相亲。然后由父而亲祖,由子而亲孙,扩展为五辈相亲。在五辈相亲的基础上,再往上推,亲及曾祖、高祖;再往下推,亲及曾孙、玄孙,这样就扩展为九辈相亲。由父亲往上,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薄,丧服愈轻;由儿子往下,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薄,丧服愈轻;在旁系亲属中,和自己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薄,丧服愈轻。这样向上逐代减损,向下逐代减损,向旁逐代减损,亲情关系就完结了。

【原文】

礼,不王不筛①。王者谛其祖之所自出②,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③。庶子王亦如之④一。别子为祖⑤,继别为宗⑧,继称者为小宗⑦。有五世而迁之宗⑧,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⑨。尊祖故敬宗⑩,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称故也⑩。庶子不祭荡与无后者,疡与无后者从祖衬食。庶子不祭称者,明其宗也。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⑩。

【注释】

①礼,不王不谛:此五字原在后文“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句下,今据孔颖达、陆佃、孙希旦等说移正于此。谛:天子在宗庙中祭祀祖先的大祭,每五年举行一次。

②谛其祖之所自出:等于说是“筛天帝”。古人认为,他们的始祖都是天帝所生,所以要谛天帝,并以始祖配飨。

③四庙:指高祖庙、曾祖庙、祖庙、称庙(即父庙)。此四庙加上始祖庙便为五庙。

④庶子王:庶子继承王位。庶子,‘指嫡长子以外的众子。庶子本来无资格继承王位,但如果嫡长子早死或废疾,就可从庶子中选一人继位。⑤别子:即庶子。因其不能继承王位,与嫡长子(俗谓太子)有别,故称。别子虽然不能继承正统,但亦自有其后裔,其后裔即尊别子为祖。例如周公是武王之弟,是别子,被封于鲁,即为鲁之始祖。

⑥宗:此“宗”,指大宗。大宗世世代代由别子的嫡长子继承。大宗是百世不迁之宗。

⑦继称者为小宗:每世的大宗除嫡长子外,还有庶子,这个庶子就是称。称的继承人也是嫡长子,是为小宗。小宗是五世而迁之宗。

⑧五世而迁之宗:指小宗。从生者本身上推称、祖、曾祖、高祖,恰巧是五世四庙。至于五世以上之祖,其牌位即迁于大宗的庙内,这就成了“五世而迁之宗”。

⑨是故二句:高、曾、祖、称四庙,到了自己死后,由自己的嫡长子把自己的神主安置在庙内为称,原来的称升为祖,原来祖升为曾祖,原来的曾祖升为高祖,而原来的高祖则迁入大宗之庙,这就是“祖迁于上”。另一方面,自己已经成为新的称庙,自己的嫡长子是此新的称庙的继承者,又成为一支新的小宗,这就是“宗易于下”。

⑩敬宗:尊敬嫡长子。宗,指嫡长子。郑玄说:“宗者,祖称之正体。”只有嫡长子才被承认是继承先祖的正体,有权主持宗庙祭祀。

@庶子不为长子斩二句:.这和《丧服》篇的“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二句同义。这个“庶子”指的是父为庶子,既为庶子,就不是继承先祖的正体,其长子当然也不是继承先祖的正体,所以庶子不得为其长子服三年之丧。如果父子均为嫡长子,则子为父三年,父为子亦三年。

⑩亲亲三句:郑玄说:“言服之所以隆杀。”亲亲:指父母。尊尊:谓祖、曾祖、高祖。长长:谓兄弟及其他旁系亲属。男女之有别:如妻为夫服斩衰,夫为妻则服期之类。

【译文】

按照礼的规定,不是天子就不能举行谛祭。天子举行谛祭,是祭诞生其始祖的天帝,并且以其始祖配享,立高、曾、祖、称四亲庙。即令是庶子继承王位,其祭天、立庙之礼也是如此。别子为其后裔之始祖,继承别子的嫡长子是大宗,继承别子之庶子的是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即小宗,因为小宗四世亲尽,不可能继续祭祀高祖之父。因此,高祖的庙迁动于上,而继你的宗同时变易于下。因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长子,而尊敬嫡长子正是尊重祖称的具体表现。庶子之所以不祭祖,就是要表明这件事该由嫡长子来做。作父亲的是庶子,就不能为其长子服丧三年,道理就在于庶子不是祖称的正体。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与没有后嗣者,因为这两种人都是附属在祖庙中受食,而庶子没有资格祭祀祖庙。庶子不祭父庙,因为父庙由嫡长子主祭。在亲属之中,为父母的丧服最重,为祖、曾祖、高祖的丧服就逐代减轻,为旁系亲属的丧服也依亲疏递减,为男性与为女性的丧服也有区别,这就是制定丧服轻重的基本道理。

【原文】从服者①,所从亡则已。属从者②,所从虽没也,服。妾 从女君而出③,则不为女君之子服。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嫡子同。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子为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④。父为天子、诸侯,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妇当丧而出,则除之。

父母丧:未练而出⑤,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注释】

①从服:制定丧服的六种原则(详见下篇《大传)))之一。即本人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本来用不着为其服丧,只是因为自己的亲属中有的与死者有亲属关系,自己也就跟着服丧。这种从服又可分为六等(亦详见《大传))),六等之中,有一等叫徒从。徒,空也。谓非亲属而空为之服丧。例如妾子为嫡母之父母、姐妹、兄弟服小功之丧,就是徒从,此处的“从服”,是狭义的,只指徒从而言。

②属从:从服六等之一,即因亲属关系而为死者服丧。例如子从毋服母之党(今日之外甥为外祖父、外祖母、:舅父、舅母等都是),妻从夫服夫之党。

③妾:谓随嫁的腾妾。女君:原配的嫡妻。

④父为士四句:郑玄注云:“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于卑之。”

⑤练:古代父母丧后的周年之祭名。由于祭时改戴练冠,故名。又叫“小祥”。

【译文】

凡穿徒从丧服者,如果所从之人已经不在,就可以停止不穿。凡因亲属关系而跟从为之服丧者,尽管所从之人已经不在,还应为之服丧,因为亲属关系仍然存在。如果腾妾跟随主妇一道被丈夫休弃,就不再为主妇之子服丧。天子、诸侯的太子虽然身份高贵,但也并不因此而降低为其岳父岳母服丧的规格。天子、诸侯的太子为其妻服丧,规格与大夫之嫡子为其妻相同,都是齐衰不。杖期。父亲生前的爵位是士,而他的儿子现在贵为天子或诸侯,那就可以用天子或诸侯的祭礼规格来祭祀其父,但代替亡父受祭的尸却必须仍穿士服。反过来,父亲生前贵为天子或诸侯,而儿子今天却沦落为士,那就应该以士礼来祭祀其父,而代替亡父受祭的尸也只能穿士服。作为媳妇,在为公婆服丧期间被丈夫休弃,因为恩断义绝,所以也就不再继续为公婆服丧。如果是为娘家的父母服丧,有下列几种情况:如果是在练祭之前被丈夫休弃,那就应该和自己的娘家兄弟一样服丧三年;如果是在练祭之后被丈夫休弃,因为本应服的期丧已经服满,就不须要再为父母服丧;如果是在练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那就按常规为父母服期、;如果是在练祭之后才被丈夫召回,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闺女那样,为父母服满三年。

【原文】

再期之丧①,、三年也。期之丧②,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③,三时也。五月之丧④,二时也。三月之丧⑤,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⑥;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柑而已⑦。士妾有子而为之绍,无子则已⑧。

【注释】

①再期(ji基)之丧:指斩衰丧服。斩衰丧服,说是三年,实际上只有二十五个月,即只过了两个周年。期,周年。

②期之丧:指齐衰之丧中的有杖期和不杖期之丧,二者的丧期都是一年。

③九月、七月之丧:九月之丧指大功之丧。七月之丧,指大功荡服,即对于成人应服期丧者,其长、中荡皆降为大功,长荡九月,中疡七个月。

④五月之丧:指小功之丧。

⑤三月之丧:指细麻之丧。

⑥再祭:指小祥祭和大祥祭。也就是人死后的一周年祭和二周年祭。

⑦虞:安置神主的丧祭。下葬后当天的中午在殡宫举行第一次虞祭,以后隔日举行一次。士三虞而止,大夫五虞,诸侯七虞,天子九虞。衬:将死者神主按昭穆顺序移入祖庙时的祭祀。最后一次虞祭结束后的次日举行卒哭之祭,卒哭之次日即举行衬祭。衬者,付也,将新死者神主付于祖庙。

⑧士妾有子二句:这是因为士的地位卑贱,所以“无子则已气而大夫则不然,大夫之妾虽无子,犹为之服细。

【译文】

服丧两周年,就算三年。服丧一周年,就算两年。服丧九个月或七个月,就算三个季节。服丧五个月,就算两个季节。服丧三个月,就是经历了一个季节。这是说服丧的长短与岁时之气是相应的。死后一周年举行小祥之祭,二周年举行大祥之祭,这表示对于已故亲人的思念,礼数应当如此;在小祥之祭以后男子可以除去首续,妇人可以除去腰纽;在大祥之祭以后就可以完全除去丧服;这表示活着的人也要节制悲哀,顺乎天道。祭祀与除服二者虽然同时并举,但各有各的道理,切莫误会为举行二祥之祭就是为了除去丧服。如果孝子未能及时葬亲,是在停枢三年以后才举行埋葬,那也要按规矩举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开,不可放在同一个月,然后才除去丧服。如果自己与死者是大功之亲而为之主持丧事,而死者尚留有遗婿及幼子这些服三年丧的亲属,那就要在为死者举行了二祥之祭以后才除去丧服。如果为朋友主持丧事,因为朋友不是亲属,只有同道的情谊,所以可以在虞祭、衬祭之后就除去丧服。对于士来说,如果妾为其生有儿子,就为她服细麻之丧,不然的话就不为她服丧。

【原文】

降君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①,己则否。而在绍、小功者,已除丧而后闻丧,则税之。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则不税②。近臣,君服斯服矣。其徐从而服,不从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注释】

①税(山退)丧:为已过丧期才获知死讯的死者追服丧服。

②为君之父、母、妻、长子三句:此三句原在本节“己则否”句下,今据郑注移正于此。郑注此三句云:“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

【译文】

父亲仕于他邦,自己也生于他邦,由于路途遥远,从未在生前见到过住在本国的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等到这些亲属去世的噩耗传来时,已经过了丧期,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应该追服丧服,而自己就可不必了。如果本来是齐衰、大功之亲,因故降为小功、绍麻丧服者,则应追服丧服。作为臣子,应为国君的父亲、母亲、嫡妻、长子服丧,但由于臣子出使他国,久留未归,等到臣子得知国君上述亲属凶讯时,国君本人早已除丧,在这种情况下,臣子就不再追服丧服。如果国君出访久而未归,等到回国后才闻知上述亲属凶讯,在这种情况下,国君要迫服丧服,国君的随从之臣也要跟着追服丧服;至于其他臣子,在丧期之内就跟着服丧,过了丧期的就不再跟着追服。君在国外而臣在国内,国君虽然知道凶讯较晚,而留在国内的臣子则应按常规服丧。

【原文】

虞,杖不入于室;衬,杖不升于堂①。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②。经杀五分而去一③,杖大如经。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除丧者,先重者④;易服者,易轻者⑤。无事不辟庙门⑥。哭皆于其次⑦。复与书铭⑧,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⑨。

【注释】

①虞,杖不入于室二句:丧杖是用以表示悲哀的,去掉丧杖,

痛逐渐减少而恭敬日益增多。室:谓死者生前的正寝。之堂。意味着哀堂:祖庙

②为君母后者三句:母:嫡母。这就是本节上文所说的徒从,“所从亡则已”。

③续:指首经和腰经。杀:减少。五分而去一: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同一种丧服里一,腰经的粗细比起首纽要减少五分之一。例如斩衰的首经其围九寸,九寸的五分之一就是一寸八分,那么斩衰腰经的粗细就是七寸二分。二是在相险的两种丧服里,后一种丧服的首经比起前一种丧服的首经要减去五分之一的粗细。例如斩衰丧服的首续其围九寸,齐衰丧服的首经就是七寸八分。不难看出,实际上前一种丧服腰续的粗细与后一种丧服首续的粗细相同,例如斩衰的腰续和齐衰的首经都是七寸八分。大功、小功、绍麻的首续、腰续粗细,可以依次类推。可参阅《丧服》第一节。

④重:谓男子的首续、妇人腰经。凡经,男子重首,妇人重腰。

⑤轻:谓男子的腰经、妇人的首经。

⑥辟:打开。

⑦次:谓倚庐。

⑧铭:明族。即以族明枢之意。其制:高贵者以旗子为之,卑贱者用狭长布条为之,上写死者姓名,以竹竿悬于棺首。

⑨姓、氏:秦、汉以前,姓氏有别,姓起源于女姓,氏起源于男姓。如周为姬姓,鲁、卫、晋等诸侯国也是姬姓。而鲁桓公的后代则有季氏、孟孙氏、叔孙氏,即所谓“三植”。姓所以别婚姻,氏所以表贵贱。贵族有氏,贱者有名无氏。秦汉以后,以氏为姓,姓氏合一。

【译文】

到了虞祭时,哀杖就不必带入寝室了;到了衬祭时,哀杖就不必带到堂上了。作为庶子而被立为嫡母的后嗣,如果嫡母去世、就不再为嫡母的娘家人服丧。五种丧服首纽、腰经的递减,都是以递减五分之一为度。斩衰所用的直杖,其粗细与斩衰腰纽相同;齐衰所用的桐杖,其粗细与齐衰腰经相同。妾为丈夫的长子服丧年月,与嫡妻为长子服丧的年月相同,都是三年。小祥祭时的除去丧服,原则是先除重者,即男子先除首续,妇人先除腰续。先遭重丧,卒哭之后又遭轻丧,在以轻丧之服改换重丧之服时,其原则是先改换轻者,即男子以轻丧的腰纽改变重丧的腰续,妇人以轻丧的首经改变重丧的首续。大敛以后,除非因为有客人来吊孝等事,否则是不打开殡宫之门的,因为鬼神喜欢幽暗。至于昼夜无时之哭,则皆在倚庐之中。招魂时所喊的和明族上所写的,自天子至于士,其文辞都是一样的:男的,称呼其名;女的写上她的姓与排行,如不知姓,就写上她的氏。

【原文】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①。报葬者报虞②,三月而后卒哭③。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衬,待后事④。服斩衰。

【注释】

①斩衰之葛六句:又见本书《间传》,但不如其葬《间传》详备。这里是讲连遭两丧时如何服经。葛指葛纽,麻指麻经。

②报(fu赴):通“赴”,急速。本句二“报”字皆如此音义。

③三月而后卒哭:意为下葬可以提前,虞祭可以提前,这都是为了使死者的灵魂早日安宁。而孝子的悲哀却不能因此而提前也打折扣。

④父母之丧偕三句:按《曾子问》云:“并有丧,如之何?”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虞也,先重而后轻。”与此三句文义相通,可互相参看。

【译文】

斩衰丧服在卒哭之后要把麻纽改为葛续,其葛纽的粗细与齐衰丧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纽相同。齐衰丧服在卒哭后所服的葛续,其粗细与大功丧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纽相同。因为有这种相同,所以连遭两丧的人就要兼服麻纽与葛续。提前下葬的可以提前举行虞祭,但卒哭之祭不能提前,必待三个月以后方可举行。如果遇到父母同时去世的情况,那就要先葬母亲,葬后不举行虞祭、衬祭,等到葬过父亲,并为父亲举行了虞、柑之祭以后,再对母亲进行虞、衬之祭。在葬母时父尚未葬,所以应服斩衰重服。

【原文】

大夫降其庶子①,其孙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丧。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②于大夫,则易牲。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士衬继父不同居也者。

③,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称,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注释】

①降:降服。不以本服服之而以次一等之丧服服之,就叫降服。例如士应为庶子服期,由于大夫尊贵,降一等,服大功。

②慈母: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此妾抚养此子,则此子称此妾为慈母。按《丧服》,为慈母当服齐衰三年。但和慈母的父母没有恩情关系,所以无服。

③继父:《丧服》中所讲的继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继父本人无大功亲属,妇人带来的亡夫所生的儿子幼小,也无大功亲属,继父用自己的钱财为此子建造庙宇,使他可以按岁时祭祀其生身之父。符合这个条件就叫做同居的继父,为同居继父应服齐衰期。如果继父有大功的亲属,那就叫异居,为异居的继父服齐衰三月。

【译文】

大夫为其庶子服大功,这是降服;但这个庶子的儿子并不为其父降服。大夫不为士主持丧事,因为二者尊卑悬殊。不为慈母的父母服丧。如果丈夫过继给别人为后嗣,那么他的妻子就只能为其本生父母服大功。士的神主衬于祖庙,如果其祖为大夫,柑祭时的牺牲就不能按照士的规格用特牲,而要按大夫之礼改用少牢。所谓,’继父不同居气·那一定是曾经同居而后来不同居的继父。继父没有大功的亲属,随母改嫁而来到继父家的儿子也没有大功亲属,_继父以其货财为此子建造庙宇,使他可以按时祭祀自己的生身父祖,这才叫同居;如果继父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为之主持后事,那就叫异居。

【原文l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衬葬者①,不笠宅_。士、大夫不得衬于诸侯②,衬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衬于诸祖姑,妾衬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衬③,柑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衬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柑于士。

【注释】

  衬葬:按昭穆顺序葬于祖莹。

  衬:谓衬葬。下同。

③亡:通“无”。为昭,昭从昭,中一:间隔一代。因为衬葬时,父为昭,子为穆,孙穆从穆,孙子一定要从祖,所以必须间隔一代。

【译文】

哭吊朋友时,应站在朋友寝门外的西边,面朝南。柑葬于祖莹时用不着再占览墓地的吉凶,因为当初已经卜笙过了。士、大夫不能衬葬于曾经做过诸侯的祖父的墓旁,只能柑葬在做过士、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士夕、大夫的妻子也只能衬葬在做过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子的墓旁,士、大夫的妾也只能柑葬在做过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如果没有适于衬葬的祖辈,就可以间隔一辈而上柑于高祖,其道理就在于柑葬一定要按照昭穆顺序。诸侯不能衬葬于当过天子的祖父,但天子、诸侯、大夫能够柑葬于当过士的祖父。

【原文】

为母之君母①,母卒则不服。宗子,母在为妻谭②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爪为父、母、长子樟。慈母与妾母④,不世祭也。

【注释】

①母之君母:指外祖父的嫡妻。己母乃庶生,故称外祖父之正妻为君母。

②樟(dan淡):除服之祭。详《檀弓上》注。本节中的“樟”是服丧三年之意。

③为慈母后者三句:按《丧服》,为慈母服齐衰三年。这里是引而申之,推而广之。庶母:有子之妾受父命抚育另一个无母的妾子,则为庶’母。祖庶母:有子的祖父之妾抚育另一个无母的妾子,则为祖庶母。

④妾母:即庶母。

【译文】

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出之女,自己要跟着生母为外祖父的正妻服丧;但如生母已死,自己就不再为之服丧。如果身为宗子,那么尽管母亲健在,也可为妻服丧三年。《丧服》上说可以为慈母服齐衰三年,那么根据同样道理,为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为祖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为父亲、为母亲、为妻子、为长子,都可以服丧三年。对于慈母和庶母,为其服丧的只限于受其抚育的妾子本人,妾子的下一代就不再为之服丧。

【原文】

丈夫冠而不为荡①,妇人笋而不为荡②。为荡后者,以其服服之③。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④;其余以麻终月数者⑤,除丧则已。箭拌、带终丧三年⑥。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展⑦。练⑧,笠日笠尸,视灌,皆要经、杖、绳屡⑨。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笠日笠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噩尸@。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樟。庶子不以杖即位⑩。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注释】

①冠:指行过冠礼。男子二十岁时举行冠礼,表示此男子已是成人。荡:未成年而死。

②异:指行过笋礼。女子在许嫁后或二十岁时举行笋礼,其意义同于男子的冠礼。

③为荡后者二句:被立为荡的后嗣,不须按子为父之礼服丧,只须按原来的亲属关系服丧。

④主丧者:即丧主。如子为父,妻为夫,承重之孙为祖等。骨其余:谓期功以下至于细麻的亲属。以麻终月数:正常情况下,葬后要变麻经为葛纽。现在因为久而未葬,所以无法变麻为葛,只好一直服麻,直到服满自己应服的月数为止,如大功服满九月,小功服满五月等。

⑥箭筹:用箭竹制成的笋,长一尺,未婚女子插箭笋,作为为父服丧三年的一种丧饰。带:谓腰缠麻经。此“带”字原脱,据段玉裁校补。⑦绳屡:麻绳编成的展。

⑧练:小祥之祭。已见本篇上文注。

⑨要纽:即腰续,丧至小祥,男子除去首经,唯有腰经。

⑩去杖:放下丧杖,表示对祭祀的敬重。

@大祥句:大祥时不仅要笙尸,也要笠日和视灌,此不言者,从小祥可以推知,所以省文。

⑩不以杖即位:因为以杖即位是丧主的事,庶子非丧主,故不以杖即位。即位,谓即朝夕哭之位。

【译文】

男子行过冠礼而死就不算疡,女子行过筹礼而死就不算荡。被立为荡者的后嗣,只须按照与荡者的本来亲属关系服丧。因故而长期停枢不葬者,只有丧主本人一直穿着丧服,其余的亲属则服麻,服满自己应服的月数就可以除丧。未出阁的女子要以箭异插发、麻经缠腰为父服丧三年。齐衰三月的丧服,与大功九月的丧服有相同的部分,那就是都穿麻绳编成的展。小祥之祭,主人在事前要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要亲自检察祭器的洗涤情况,在做这些事情时都要腰缠葛经、手执丧杖、脚穿绳展。等到有关执事报告一切准备就绪,然后才丢开丧杖开始行礼。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时,有来宾参加,等到有关执事报告占签结束时,主人又拿起丧棒拜送宾客。到了大祥之祭,主人还要通过占签来选择吉日和作尸的人,只是已经换为吉服。妾子如与父亲同宅而居,就不能为生母举行谭祭。庶子不可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如果父亲不为庶子主丧,那么庶子之子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父在,但不为庶子之妻主丧,而由庶子本人主丧,在这种情况下庶子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

【原文】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①。诸侯吊,必皮弃锡衰②。不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③。主人未丧服④,则君亦养有疾者不丧服⑤,遂以主其丧。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非养者入主人养卑者否。

【注释】

①诸侯吊二句:孔颖达说:“诸侯无亲吊异国臣之礼,若来在此国,遇主国之臣丧,为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国君代其臣之子为主。”

②皮弃:谓弃续。即在皮弃上加一环形麻纽。锡衰:君吊臣时的丧服。用经过加灰捶洗而变得洁白光滑的细麻布制成。

③免:用一条麻布束发。免是未成服时的打扮,今已葬而免,是表示看重国君的来吊,特意为之变服。

④未丧服:即未成服。丧礼,死者既殡,其亲属始穿上丧服,称成服。

⑤养有疾者不丧服:病人忌讳丧服,故侍疾者不宜穿丧服入侍。

【译文】

诸侯出访他国,恰遇该国大臣去世,在往此大臣家里吊丧时,该国的国君应该代替死者之子为丧主。诸侯到臣子家里吊丧时,头上戴的是弃纽,身上穿的是锡衰。国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经下葬,丧主也一定要用麻布束发。如果主人还未成服,国君于此时来吊,就也不穿锡衰。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丧服,等到病人死了,就为他主持丧事。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来为别人主持丧事,就不改换自己原来的丧服。侍奉尊长辈病人一定要换下丧服,对于卑幼辈病人则可不必。

【原文】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柑于女君可也①。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衬则舅主之②。士不摄大夫③,士摄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④。

【注释】

①妾无妾祖姑者二句:按本篇上文,妾应柑于妾祖姑,如无妾祖姑,则往上间隔一辈,衬于高祖之妾。但是,如果高祖又无妾,那就只好按照昭穆顺序柑于嫡祖姑(即女君,也即祖之嫡妻)。因为这是以妾柑于嫡,’以卑衬于尊,所以柑祭的牺牲也要改变,本来是用特性,现在要改为少牢,提高一个档次。

②妇之丧四句:郑注云:“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衬于祖庙,尊者宜主焉。”

③摄:代为主丧。

④主人未除丧三句:上文说国君吊臣,所吊虽已下葬,主人必免。现在是兄弟奔丧而来,勿须搬用对待国君之礼,故不免。

【译文】

妾无妾祖姑可衬,又无高祖之妾可衬,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柑于嫡祖姑,但衬祭使用的牺牲得换一下,由原来的特牲改为少牢。媳妇辈的丧事,虞祭和卒哭之祭,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儿子来主持;但在将她衬祭于祖姑之庙时,则应由她的公爹来主持。大夫死而无后,其亲属中之为士者不得代为主丧,因为大夫与士尊卑悬殊;只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为大夫主丧。在主人尚未除去丧服时,倘有他的兄弟从国外奔丧回来,主人可以不免而为主。

【原文】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①,可也②之丧,。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省陈之而尽纳之为位而哭③。所知则哭于宫而后之墓④。父不为众子次于外⑤。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⑥。下荡小功⑦,带澡麻不绝本,拙而反以报之⑧。

【注释】

①多陈之:谓客人赠送的明器以多为荣。

②省陈之:谓主人自己准备的明器有数量限制。

③奔兄弟之丧三句:兄弟情亲,可以不先见丧主。

④所知:指朋友与同事等。宫:谓殡宫,也就是死者生前的正寝。死者已出葬,必至殡宫哭者,为了先见主人。

⑤众子:除嫡长子以外的庶子。次:丧次。谓倚庐、里室,搭设在中「1外,作为夜宿之所。

⑥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是没有疑问的,这里称“诸、侯”而不称“国君”,是表示兄弟在异国,无君臣关系,但也要服斩衰。

⑦下荡小功:为下荡所制的小功丧服。下荡:八岁至十二岁而死者叫下疡。本为期服之亲,因其为下疡,降二等,故服小功之服。

⑧拙:通“屈”。报:犹合也。

【译文】

陈列明器的原则是:宾客馈赠的明器要全部陈列出来,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主人自备的明器不必全部陈列出来,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从国外奔赴兄弟之丧,可以先到墓地去哭,然后再往丧家对着丧主而哭。奔赴朋友之丧,则应先哭于殡宫,然后再到墓地去哭。庶子之丧,作父亲的就不在中门外设丧次。与诸侯是兄弟关系,虽在他邦仍服斩衰。下荡小功这种丧服,其腰经是用连根漂白的麻制成,其下垂部分要挽起来搭到腰纷上。

【原文】

妇衬于祖姑①,祖姑有三人②,则衬于亲者③。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衬于其妻,则不易牲④;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衬于其妻,则以大夫牲。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⑥,则子一人杖⑦。

【注释】

①衬:谓将新死者灵枢按昭穆顺序附葬于祖莹。②祖姑有三人:指祖父的正妻死后,又继娶两个继室③亲者:指丈夫的嫡亲祖母。也就是公公的亲生母亲④不易牲:谓以士牲。士牲用特牲。

⑤女子子:即女子,犹今所谓姑娘、闺女。⑥其主丧者:因无兄弟,使族人中之男姓代为主丧。⑦子一人:谓长女。

【译文】

把妻子的灵枢柑葬于祖姑时,如果祖姑有三位,那就应当柑于自己的嫡亲祖姑。妻子是在丈夫做大夫时死的,其后,丈夫被默为士而死,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柑葬于妻时的祭礼只能用士牲,不能改为大夫之牲。如果妻子死后,丈夫由士升为大夫而死,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柑葬于妻时的祭礼就可以用大夫之牲,即少牢。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对被父亲休弃的母亲就不穿任何丧服了。之所以不穿任何丧服,是因为被休弃的母亲已是他家之人,不当由自己来祭祀。妇人不作为丧主而应该手持丧杖的情况有:婆婆在世而丈夫死,妻当持杖;长子死,母当为之持桐杖;女儿在出嫁前父母去世,家中没有亲兄弟,由族人代为主丧而不持杖,在这种情况下,由长女持杖。

【原文】

绍、小功,虞、卒哭则免①。既葬而不报虞②,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③,及郊而后免,反哭。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④,亲者皆免⑤。除疡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编冠⑥。

【注释】

①免(wen问):用宽一寸的麻布束发。脱冠则免。表示头上戴孝。②报:通“赴”,急速。下同。

③反哭:下葬后从墓地返回祖庙而哭。

④免:郑玄注:“免,或为吊。”今按:当作“吊”。

⑤亲者:谓大功以上亲属。丧服小记第十五·631·

⑥朝服:玄冠、细衣、素裳,这一套衣帽叫朝服。朝服是纯吉之祭服。除丧之祭还不到穿朝服的时候,所以把玄冠改为编冠,这是一种未纯吉的祭服。

【译文】

穿绍麻、小功丧服的亲属,到了虞祭和卒哭之祭时还要戴免。如果下葬以后而不立即举行虞祭,那么即令是丧主也可以和大家一样都戴上帽子,等到虞祭时再全体脱帽著免。为兄弟服丧的人,由于死者久而未葬,有的已经按礼除去丧服,但等到要埋葬时,还要穿上原先的丧服;如果葬后接着举行虞祭和卒哭之祭,一那就戴免,否则就脱掉丧服。如果墓地远在四郊之外,等到反哭时,要先都戴上帽子走一段路,进入城郊后再脱帽著免,返回祖庙去哭。国君来吊臣下之丧,即令是在不该戴免的时候,丧主也一定要戴免,腰中的麻经不要有散垂部分;即令是异国之君来吊,凡大功以上亲属也都要如此打扮。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丧,到了除服之祭时一定要玄冠、玄衣、玄裳。为成年人服丧,到了除服之祭时要编冠、细衣、素裳。

【原文】

奔父之丧①,括发于堂上②,袒,降踊,袭纽于东方③;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经。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④。嫡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⑤。

【注释】

  奔父之丧:郑玄注:“凡奔丧,谓道远,已殡乃来也。”

②括发:见本篇首节注。

③袭:与上文“袒”相对,谓穿上左臂衣服。东方:谓东序之东。东序是堂上的东墙。

④三日而五哭三袒:初来之日一哭,明日早晚各一哭,后日早晚各一哭,凡五哭。此五哭只指朝夕哭,不包括哀至则哭。三袒,谓初至一袒,明日早晨一袒,后日早晨一袒。

⑤小功:这是父母为庶子、庶妇所穿的丧服。据《丧服》,父母为嫡妇应服大功。

【译文】

奔父之丧,到家后应在堂上以麻括发,袒露左臂,从昨阶下堂,在昨阶之东边哭边跺脚,然后升堂,在东墙下穿好衣服,系好麻纽;奔母之丧,不须括发,只须在堂上袒露左臂,从昨阶下堂,在昨阶之东边哭边跺脚,然后升堂,在东墙下穿好衣服,戴免。此后,无论是奔父之丧或奔母之丧,就该就孝子之位,边哭边跺脚,然后走出殡宫之门,停止哭泣。头三天内,总共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嫡长影勺媳妇去世,公婆本应为她服大功。。但如果由于嫡长子废疾或无子,不能做父亲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嫡长子的媳妇死了,婆婆只为她穿小功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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