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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大理寺,改制前与改制后(下)

上文(《宋代大理寺,改制前与改制后(上)》)曾提到“在京的一部分拥有有限司法权的官司机构(例如三司)。它们审理的案件中,超出自身裁判权限的,通常会交给大理寺来进行裁断。”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案子交给大理寺了,人犯怎么办?

一些官司机构,在把案件移交出去的同时,也试图将相关人犯移交出去。然而我们知道,元丰前的大理寺是没有监狱,也不具备审讯机能的。于是,这些机构就常常将人犯往开封府的“司录司”以及“左、右军巡院”送。另一些自身没有司法权的中央官司机构,在有相关案件发生时,也只能照此办理——案子往大理寺去,人犯往开封府去。

开封府对此当然是苦不堪言了。

为此,于北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十二月,神宗皇帝下诏设置并建造大理寺狱,且在大理寺试行新制【1】。

【注1:然而这个试行的新制,规模较小。大理寺虽然拥有了监狱与审讯机能,但却退出了一般复审程序,直到元丰五年大理寺彻底完成改制。】

官员编制如下:

知大理寺卿事(文臣差遣,1员)

大理寺少卿(文臣职事官,从四品上,2员)

大理寺丞(文臣职事官,从六品上,4员)

大理寺检法官(文臣差遣,2员)

大理寺干当公事官(武臣差遣,2员)

大理寺主簿(文臣职事官,从八品上?,1员)

而到了元丰五年(1082年)五月,大理寺在正式实行新制(或者说彻底完成改制)后,则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加强。大理寺内部,设置了大量新部门与分工,机能涵盖了“鞫”(即审理、审讯),“谳”(即检断、裁断),“议”(即审议、复议)等各方面。

此后,大理寺分为“左断刑”【2】“右治狱”两“厅”(或者说两个系统):

  • “左断刑厅”下辖“磨勘”“宣黄”“分簿”“详断”四“案”;“表奏议”“开拆”“知杂”“法”四“司”;以及“架阁库”(又称“敕库”,即档案库)。

  • “右治狱厅”下辖“左”“右”两“推”(即刑狱);“左右寺”“驱磨”“检法”“知杂”四“案”;以及“开拆”“表奏”二“司”。

【注2:元丰六年(1083年)三月,在刑部的建议下,大理寺左断刑厅的内部,又设置了“断司”“议司”两个工作组。“断司”由左断刑的大理寺正、司直、评事所组成,负责裁断案件。“议司”由左断刑的大理寺少卿、丞,以及大理寺卿所组成,负责复议案件。】

自元丰五年以至南宋,大理寺官员的编制则如下:

大理寺卿(文臣职事官,从四品→从三品→从四品,1员→不置→1员)

大理寺少卿(文臣职事官,正六品,左断刑1员、右治狱1员)

大理寺正(文臣职事官,从七品,左断刑2员→左断刑2员、右治狱1员)

大理寺丞(文臣职事官,正八品,左断刑6员、右治狱4员→左断刑3员、右治狱2员)

大理寺司直(文臣职事官,正八品,左断刑6员→左断刑6员、右治狱1员→左断刑6员)

大理寺评事(文臣职事官,正八品,左断刑12员→左断刑5员→左断刑8员)

大理寺主簿(文臣职事官,从八品,左断刑2员→不置→左断刑2员)

监大理寺门(内侍、武臣差遣,右治狱内侍1员、武臣1员)

(大理寺右治狱)检法使臣(武臣差遣,右治狱1员)

(大理寺右治狱)都辖使臣(武臣差遣,右治狱1员→不置)

大理寺左推职级(武臣差遣,右治狱1员)

大理寺右推职级(武臣差遣,右治狱1员)

(大理寺右治狱)捉事使臣(武臣差遣,右治狱?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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