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课后答案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法定婚龄的确定?

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

√了解

√婚姻无效的内容?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

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请求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法定婚龄为由: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撤销的内容?

(1)婚姻撤销的原因。在我国,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2)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4)法律后果,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16、特有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试述处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正确认定婚约财产的性质,是正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2)坚持法律原则,合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

第六章

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有? 财产:(1)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人身:(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7)夫妻双方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8)夫妻互负忠实义务。

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分析夫妻间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如何理解夫妻家事代理权? 概念: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家事代理权的特征?(1)家事代理权的主体是丈夫或妻子一方;(2)家事代理权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3)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是对共同财产做一般的处理决定,如果

丈夫或妻子在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等作出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的决定时,则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丈夫或妻子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得同意。

第七章

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1)对丈夫离婚起诉的限制: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2)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八章

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范围与清偿?

范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注意: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淸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清偿: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淸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无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试述离婚时家务补偿适用的条件?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篇二: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练习题附有答案

婚姻法与继承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1-20题为单选题,21-55题为多选题) 1.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有:

A.自然属性B.人身属性

C.社会属性D.伦理属性

C.妻子单方的义务D.丈夫单方的义务

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何种原则的必要补充?

A.计划生育B.婚姻自由

C.一夫一妻

D.男女平等

4A.一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5 、甲妻子的姐夫是甲的: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张某(女)与赵某(男),由双方父母托媒人介绍认识后,同意结婚,但张某的父母要男

方给付5千元作为抚养女儿的辛苦费,此行为属于:

A.借婚姻索取财物 B.包办婚姻

C.买卖婚姻 D.包办买卖婚姻

7.我国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A.欺诈B.胁迫 C.误解D.虚假婚姻

8、主管全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是:A. 国务院民政部门 B. 全国妇联

C.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D. 国务院计划生育部门

9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

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请问:该规定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类型?

A. 联合财产制

B. 分别财产制

C. 一般共同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10.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A. 自行恢复

B.不得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始得恢复

D.是否恢复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11

A.其本人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C.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权D.国家民政部门有优先抚养权

1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 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 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 继子女不满14周岁

13.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适用于下列哪一类的被收养人?A. 残疾儿童

B.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 孤儿

D. 所有儿童

14.根据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

A. 父母已经离婚或父母无力抚养

B. 未成年的或没有独立生活

C. 父母已经死亡或不能独立生活

D.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

15

A.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C.由人民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 D.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给离婚调解书

16.甲乙于1991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甲单位的一套单元房中,1997年甲向法院起诉离

婚,问法院对该房屋应如何确认?

A. 仅甲享有承租权

B. 仅乙享有承租权

C. 甲乙均享有承租权

D. 甲乙均无承租权

17.甲在1992年20岁时参军,1998年9月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2年复员回原籍,分得

复员费15万元。不久,乙因单位破产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因性格不合,甲于2004

年9月提出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复员费的归属有争议。根据婚姻

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上述财产中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多少万元?

A. 20万元

B. 5万元

C. 15万元

D. 6.8万元 18.在我国,不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有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录音遗嘱

19、甲因病死亡,遗产由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因当时甲已经怀孕,故为胎儿保

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因早产数秒钟后死亡。问这3000元应由谁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共继承1/2

C.由乙继承D.由丙丁继承

20.甲乙两夫妇某日同儿子丙、儿媳丁及5岁的孙子戊外出时遇车祸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

时间。现有甲乙的女儿、甲的父母、丁的哥哥要求继承。问: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谁先

死亡?

A.甲乙 B.丙 C.丁 D.戊 21

A.群婚制 B.杂婚制 22..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包括

A.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B.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C. 教育职能

D. 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职能

23.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有:A. 一方自然死亡

B. 一方被宣告死亡

C. 一方被宣告失踪

D. 依法解除 24.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A.父母与婚生子女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5.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D.性生理缺陷

26.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

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27.我国刑法等法律中所说的扶养包括婚姻法中所说的

A.收养B.抚养

C.扶养D.赡养

28.下列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可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9.有权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

A.婚姻当事人B.当事人的近亲属

C.基层组织 D.当事人住所地婚姻登记机关

30.在中国,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B.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C.户口簿

D.居民身份证 31.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看有 A.法定财产制B.共同财产制

C.约定财产制 D.分别财产制 

32.根据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 姻关系存续时间不满10年的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D. 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 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 遗嘱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范围是指

A.婚前财产B.婚后财产

C.夫妻个人财产 D.婚前婚后财产

E.夫妻共同租赁资产

35.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导致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情形有:

A.生父母结婚

B.法院宣告

C.被生母认领

D.被生父认领

36.在我国,下列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有

A.继父母与继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父母与婚生子女 D.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37.采取行政程序离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双方确系自愿 B.双方单位同意

C.双方父母同意 D.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38、.下列关于收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B. 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C.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血亲之间

D.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9.按照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下列哪些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A.孤儿的监护人 B. 社会福利机构

C. 妇产医院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0.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无子女且年满三十周岁

B.无生育能力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1.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2.兄姐承担扶养弟妹义务的条件是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抚养能力

C.弟妹未成年 D.弟妹虽已成年但尚未就业

43.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患病住院期间D.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4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离婚的

C.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的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离婚的

45.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未婚的成年子女

D.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6.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重婚B.买卖婚姻

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D.借婚姻索取财物

4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下列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8.医师甲与会计师乙离婚后,12岁的女儿小红随甲生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对乙

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A.甲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甲对小红不履行抚养义务

C. 甲虐待小红

D.小红愿随乙生活 [ ]

49.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

B.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

C.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篇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D 6.B 7.B 8.B 9.C 10.D

二、单项选择题

1.ABCD2.BCD3.ABCD4.ABC5.AB

三、名词解释题

1.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四、简答题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1)扶养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2)扶养发生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3)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原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旭 范文网: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课后答案)方为权利人。(4)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5)扶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3.例如(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五、论述题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按修正前的婚姻法第19条2款作答,亦属正确)。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五、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住房应归甲所有。因为,住房是甲婚前购置的,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甲乙的婚姻关系不满8年,未发生财产性质的转化,故住房仍应归甲方所有。但由于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乙要求暂住,法院可判决乙方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乙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建议与思考——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综述
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解读三:婚姻家庭篇
更广泛地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发展
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财产 民法典新规即将实行!
老人再婚去世,房产与“后老伴”无关?真相来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