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为尽快承包工程,两男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路边“办证”小广告,为雇佣工人办理特种作业假证件,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该二男子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王某合伙承包了本市某旧小区的加固阳台工程,因相关部门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高处作业证和焊接与热切作业证等特种证件,被告人张某、王某为了尽快承包工程赚钱,二人预谋后决定办理假证,张某通过马路边的“办证”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已另案处理)。王某索要了3位雇佣工人的身份信息和照片后转发给张某,张某通过手机微信将上述三位工人的信息及办假证费用1000元转给了制假证人李某。李某如约为三位工人办理了6份特种人员操作证。经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天津市南开区某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证实,此6份证件均为假证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预谋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为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南开检察院检察官对该案给予评析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路边找人“办假证”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办证人”还是“买证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