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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刑法分则重难点速记42条



啾啾啾~又跟大家见面啦,前两期的刑法总论36点必知和刑诉必备30句(传送门见文末)深受同学们的欢迎呐,于是小万紧锣密鼓再给大家整理了第三篇刑法分则的必背知识考点。这些点有可能比较陌生,也可能是大家容易忘记的,但是司考会考呀~快来收了吧~老规矩,阅读原文链接里有打印版的资料哦~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数罪并罚。


3、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4、《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中的“资助恐怖活动罪”进行了修改,并将罪名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考试大纲对此部分的考点也相应地作出了调整,将“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并增加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此处将两个罪名一起对比记忆即可。


5、使用假币的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盗窃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但使用变造货币的,只成立诈骗罪。


6、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7种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洗钱行为。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本罪行为的实质在于帮助洗钱,本犯自己清洗自己上游犯罪所得的,不成立本罪。本罪与上游犯罪帮助犯的区别在于看有无通谋。如有,则成立帮助犯;如无,则是洗钱罪。


7、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如果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人使用)论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使用行为的性质,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8、信用卡诈骗罪总结

行为方式

对人使用

对机器使用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盗窃

盗窃罪

盗窃罪

抢劫

当场,抢劫一罪

当场,抢劫一罪

事后,抢劫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事后,抢劫与盗窃罪并罚

捡拾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其他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投资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9、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绑架罪,而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也成立绑架罪。前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10、     如果行为人先拐骗儿童,抚养一段时间之后又出卖的,则成立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行为人将儿童已经卖出去,才能认定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11、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包含非法拘禁行为的内容。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内容。


12、     如果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13、     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由于行为人对强迫卖淫罪不负刑事责任,理当以强奸罪处罚。


14、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了修改,将其客体由“妇女”改为“他人”(包括男性),同时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注意:对幼男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包括狭义性交的行为。


15、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16、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例如,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17、    机器不可能被骗,向自动售货机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而取得售货机内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与此相类似,从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幼儿或者高度精神病患者取得财产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18、     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没有防备而进行抢夺,事实上被害人已有防备的,不影响抢夺罪的成立。


19、     职务侵占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本单位担任董事、经理、会计等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如果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的熟悉,非法占有他人保管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0、     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21、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开设赌场罪论处。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22、     《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为拟制规定,亦即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虽然并没有伤害、杀人的故意,客观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附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3、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构成犯罪的,成立窝藏罪。“帮助”属于实行行为,而非共犯中的帮助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犯罪人的行为的,成立包庇罪。


24、     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的区别:主体不同,前者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者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刑事犯)。


25、     妨害司法犯罪中容易混淆罪名的区别:

罪名

时空条件

主体

行为方式


伪证罪(第305条)





刑事诉讼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限于律师)

(1)  毁灭、伪造证据

(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  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妨害作证罪




各类诉讼




一般主体

(1)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

(2)  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26、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用其抵债的,或者拆解、拼装、组装的,或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或者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或者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论处。“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


2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洗钱罪只限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括对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掩饰与隐瞒。洗钱罪包括各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身的掩饰与隐瞒。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洗钱罪的情况下,应以重罪洗钱罪论处。


28、     根据《刑法》第356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29、     下列行为也属于走私毒品:在国(边)境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


30、    受贿罪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罪名,要重点掌握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31、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32、     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


33、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成立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了国有财物。不要其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备合法性,例如,贪污国家机关非法征收的款项的,贪污国有企业收受的回扣的,均成立贪污罪。


34、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但司法解释的立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5、     挪用公款罪属于常考重点罪名。该部分知识点一般在选择题中出现。在选择题中往往直接考查对“归个人使用”立法解释内容的记忆和理解,以及行为人受贿后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从事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问题。


36、     在选择题中往往以下列两种形式出现:一是直接在题干中描述行为人的行贿事实,作为其他知识点的附带考点出现,难度系数很低;二是要求对选项中行为人谋取的各种利益进行是否“不正当”的判断,难度系数较高。


3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考试中主要考查主体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且以选择题为主,偶尔涉及案例分析题。着重掌握这两方面即可。


38、     使无罪之人受追诉的行为,不具有剥夺他人自由的性质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对无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成立徇私枉法罪;因证据不足而超期羁押的或者不是为了追诉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39、     明知是无罪的人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明知是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人而判处死刑立即死刑的,是徇私枉法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0、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及其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法条竞合)是本罪的重点内容。


41、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及其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法条竞合)是本罪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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