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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烙印:体育法学足迹(23)】刘岩: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标志类知识产权业务的操办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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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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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标志类知识产权业务的操办策略

刘岩,体育政策法规工作者,曾经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现任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

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和移交,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知识产权界、体育界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其工作经验和业务成果是北京奥运会、冬奥会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标志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内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記、备案,北京奥组委注意把握几个操作尺度。例如:

(1)凡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記,就不办理商标注册;
(2)凡办理了商标注册,就不办理特殊标志登记;
(3)凡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就不办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
(4)凡办理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就不办理特殊标志登记;
(5)凡办理了商标注册,则一律办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
(6)办理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则不一定都办理商标注册。

就标志类知识产权业务操作细节而言,北京冬奥组委与奥组委略有差異。

北京奥组委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累计办理了数量十分有限的商标注册,仅限于最重要、最核心的奥林匹克标志,主要是此届奥运会的会徽和吉祥物。另外,还办理了数量十分有限的特殊标志登记,仅限于最重要、最核心的残奥会标志,主要是此届残奥会的会徽和吉祥物。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2019年9月,北京冬奥组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270件商标注册申请。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截至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冬奥组委提交的14件专利申请和315件商标申请予以保护。

国际奥委会曾经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商标注册。

在我国法治体系下,奥林匹克标志是最重要、最大量、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近义词、同义语。
国务院2018年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奥标条例”)列明了各种奥林匹克标志,详見第二条,共分为六类,其中不包括残奥会各种标志。依据奥标条例第十七条,参照该条例对残奥会有关标志进行保护。为了严谨、准确地阐释,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的表述。

国际奥委会认为,奥林匹克标志只有一个,即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和其他图案可以构成组合体,国际奥委会有时把此类组合体称为奥林匹克徽记。

国际奥委会认定的奥林匹克徽记,不一定属于我国奥标条例列明的奥林匹克标志。例如,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通常简称为港协暨奥委会或SF&OC)徽记、美国奥委会徽记、东京奥运会会徽等,都不是我国奥标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

中国政府、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认为,奥林匹克标志有很多种,都列入了奥标条例,当然也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

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批办理了奥101号至奥314号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手续,共214个(不包括残奥会各种标志),其专有权利分别属于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在办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手续时,未使用奥001号至奥100号的编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和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自2018年国务院修订奥标条例后,截至北京冬奥会开幕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7次公告(第294号、第306号、第348号、第421号、第438号、第439号、第456号)奥林匹克标志、残奥会标志,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火炬造型、体育图标、可持续性标志、文化标志、教育标志、主题口号。

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截至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63件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保护。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资料,北京冬奥会闭幕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3月初公告(第478号)了8件奥林匹克标志,均同北京冬奥会(或冬残奥会)相关。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当然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为了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通过行政执法更有效率。如果把这些案件一律改由各地各级法院审判和执行程序来解决,则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并将迁延很長时间。

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我国几乎完全依靠行政执法解决。在北京奥运会筹备、运营、善后期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分别多次印发文件,针对落实奥标条例及相关行政执法作出具体指导,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地海关依法及时查处侵权行为,而不是仅限于北京和京外赛场城市。北京奥组委在存续期间,曾协助国内各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了数千起侵权案件。另外,还有许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在依法查处过程未经北京奥组委协助。

自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奥标条例之后,主要依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及时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自北京冬奥会筹备工作启动以来,截至2022年2月14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240余件。

隐性营销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术语和概念。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隐性营销,是指暗示某企业(或某商品、某服务)与奥运会相联系,虽然没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图案、文字或其他),却足以引人误认。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与隐性营销的关键差别,在于是否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显然,就社会危害性而言,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明显大于隐性营销。

奥标条例无论是2002年初次颁布,还是2018年修订之后,都完全没有提及非权利人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形,既没有设定相关的许可程序,更没有作出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针对社会各界为非商业目的合法使用北京奥组委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奥组委没有创设强制实施、普遍推行的申请制度,甚至没有考虑过设立这种申请制度。但是,北京奥组委认真指导为非商业目的合法使用奥组委知识产权的机构和个人。很显然,奥组委的做法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立法本意。

2019年10月,北京冬奥组委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其中明确规定,非商业使用该规则列明的有关标志,应当向北京冬奥组委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得到许可后才可以非商业使用。冬奥组委实施的这项使用规则,更符合国际奥委会的立场。

各种营销行为都具有商业目的,一切非商业目的的行为均同任何营销无关。所以,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完全同隐性营销无涉。针对奥运会的隐性营销,显然属于具有商业目的的行为。

清洁场馆是奥运会、冬奥会特有的工作任务,其他运动会基本上没有此项任务。所谓清洁场馆,主要工作内容是设法保证场馆(含竞赛场馆与非竞赛场馆,下同)区域内无广告(及其他宣传品,下同),既不允许赞助企业在场馆区域悬挂、发布广告,更不允许其他企业在场馆区域悬挂、发布广告。

为迎接北京奥运会,奥组委市场开发部负责清洁场馆工作。为迎接北京冬奥会,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负责清洁场馆工作。

(本文主要内容摘编自法治时代杂志公众号2023年8月21日文章,原标题为《中国奥运法律实践之三:奥林匹克标志应该属于谁?——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

编辑/史容容、朱邓梓佳(首都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审核/韩勇(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首都体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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