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本文主要以问答的方式对《暂行规定》进行解读,并对其适用进行探讨。
一、《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根据《暂行规定》,目前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所以大家比较关心的杠杆倍数的问题,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适用。
二、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要求有哪些,如何理解?
1. 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不得有保本保收益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2.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不得有“保本”字样;
3. 不得与投资者私下签署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不得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4. 不得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不得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5.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6. 同一资产管理人不得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针对本条款,首先单一融资项目如何定义,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另外,要注意,如果是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上述投资产品是不受合格投资人限制的,并无须穿透计算投资人人数,所以作为上述类型的投资,倾向于不穿透计算人数;
7. 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经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可以向已注册并验证身份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约定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8. 资产管理计划未完成备案手续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9. 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交易结构、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等信息;
10. 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11. 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等。
三、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有哪些要求?
1. 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本质上是要求坚持利益分享、风险共担、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所以市场上经常用的在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不被允许。关于优先级份额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建议可从杠杠比例、止损线设置等条款进行设计。
2. 要对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投资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一般情况下,都会要求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是对其成立有一定的要求。
3. 要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4. 杠杆倍数要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
四、关于投资顾问的规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1. 即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已委托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作为管理人,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也不因上述委托而免除;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委托个人为其提供投资建议;
3. 需建立并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并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4. 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五、第三方机构符合哪些要求可以作为提供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
主要分别两类:
1. 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2. 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六、关于预期收益率如何应对的问题?
关于资产管理的合同及销售材料等相关文书,都不得有预期收益率的描述,建议关于预期收益率与被投资项目的相关指标挂钩,通过设置计算方式来解决,关于这方面要一事一议。
七、关于杠杆倍数如何计算的问题?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要把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即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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