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认为“没救了”,男婴却又活了几小时。法院一审判医院赔偿137万余元。
怀孕37周的孕妇被查出肝功异常等问题后,医院让孕妇回家吃药休养,隔日孕妇出现胎盘早剥。剖宫产下的男婴重度窒息,医院抢救后认为失去继续救治意义,可孩子却自主存活了几个小时才离世。
十月怀胎却痛失爱子,蒋女士的不幸是如何造成的,到底应该赖谁?在蒋女士夫妇起诉医院后,医疗鉴定将板子全部打在医院身上,认定医院承担完全责任。6月6日上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蒋女士夫妇137万余元。
案情简介
医疗鉴定
医学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官毕竟不掌握医学知识,在医疗纠纷中,大多数情况下要进行鉴定来判断医患责任。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在产检中发现蒋女士肝功异常并且血小板下降,凝血功能异常,应及时收入院并尽快终止妊娠。但医方未做出正确诊断,并未及时将患者收住院。
此外,医方向家属交代新生儿“已失去继续救治的意义”,建议家属放弃治疗。但事实上,新生儿在没有任何治疗的情况下,在院内继续存活约4小时,说明医方向家属交代病情过重,处理不当。
医学会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胎盘早剥、胎儿重度窒息、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完全责任。
对于鉴定结论,院方不接受。院方代理人表示,虽然此案中存在医疗水平有限,认识不足的问题,有一定的失误,但医院对蒋女士的整个救治过程是积极的,医生没有玩忽职守,怎么也不应该负全责,医院最多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医方的过失对于胎儿死亡为全部责任,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认定事实准确,分析意见充分,医院虽当庭提出异议,但未申请专家进行质询,因此法院采纳了鉴定结论。
由于鉴定意见的焦点以及案件审理的重点是新生儿死亡的责任。因此,对于蒋女士分娩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是否因医方过错存在不可逆的损伤的问题,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蒋女士还可以选择另行起诉。
也因此,蒋女士夫妇的索赔项目中,与胎儿死亡无关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由于医方被认定全责,蒋女士夫妇索要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119万余元,法院全额予以支持。加上部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经济损失以及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7万余元。
律师建议
记者统计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期发布的100件医疗损害纠纷判决,鉴定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只有1例。
图源/包图网
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万欣律师告诉记者,医疗纠纷中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负全责的情况非常少见。通常,患者的损害后果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医疗技术的局限不能不考虑。司法实践中,能认定医院负全责的鉴定意见,比例应该不会超过5%。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意见如果认定医疗机构有责任,不同的原因力也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万律师介绍,主要原因一般要承担60%至90%的赔偿责任,同等原因在40%至60%之间,次要原因为20%至40%,轻微原因只按10%至20%承担赔偿责任。
万欣律师说,依法委托的鉴定意见一旦出具,法院通常会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鉴定意见出具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找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询,还可以进行书面质询。如果能够找到鉴定意见中的硬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鉴定意见有遗漏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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