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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别行政区、省辖市

直辖市(4个)、副省级城市(15个)、省会城市首府城市(27个=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较大的市(49个)、地级市(288个)、县级市(455个)(数据截至2010年底
   
其中省会城市(首府城市)属于较大的市的范围,较大的市属于地级市及以上的范围。副省级城市比较特殊,包括10个省会城市和5个非省会城市。

一、直辖市
直辖市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单位共有以下几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这四种行政单位都是省一级的.

中国有四个直辖市,分别是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和重庆市.换句话说,由于直辖市相当于省,那么上海市的市长的地位就跟省长差不多.(而且实际上,直辖市的市长比一般的省长的地位还大。如四个直辖市的市委书记现今都是政治局委员,而其他省只有少数省的省委书记才是政治局委员。)

1949年10月1日:
北平改为北京市,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其他直辖市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上海、广州、南京、西安、武汉。

1949年11月
设立天津为中央直辖市。

1950年11月
旅大行署区改为旅大直辖市。

1950年12月
南京降为省辖市。

1952年8月
恢复四川省,重庆仍为直辖市。

1953年7月
设立哈尔滨直辖市。

1953年9月
设立长春直辖市。

1954年6月
哈尔滨、长春、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武汉、广州、西安、重庆降为省
辖市。

1958年2月
天津降为省辖市,河北省省会由保定迁天津。

1967年1月
天津恢复直辖市,河北省省会迁石家庄。

1997年
重庆恢复直辖市。


二、副省级城市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如下:
哈尔滨 | 长春 | 沈阳 | 大连 | 济南
青岛 | 南京 | 杭州 |宁波|厦门
广州 | 深圳| 武汉 | 成都 | 西安
重庆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广州在这些城市中的规模最大,人口超过千万,全市的GDP位居中国第三。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


三、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让一些大城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而不是省一级行政级别。设立计划单列市之初,并未对行政级别做明确解释。

计划单列市的设立是分批的,到1993年共先后设立计划单列市16个: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

1993年,国务院决定撤销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市只剩6个。同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宣布,原先16个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为副省级,包括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和6个计划单列市,而这些城市统称副省级城市。1997年,重庆设立直辖市,不再是计划单列市。

现在有15个副省级城市:

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

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具有雄厚工商业基础和科技力量,社会总产值 150亿元以上,人口100 万以上,具有开放搞活重要地位 ,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有特别作用的特大城市。计划单列市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由国家直接下达计划,在经济上享有相当于省一级的计划决策权和经济管理权。设立计划单列市的目的是要解决条块分割、城乡分割,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大城市为依托的经济区,政治与经济适当分开来发展经济的路子。
  1983 年 2 月,国务院批准重庆市试行计划单列。随后,武汉市、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西安市、广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南京市、成都市、长春市等相继实行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城市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同省的行政隶属关系,仍受省的“统筹、服务、协调、监督 ”等方面的领导。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 、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

四、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有哪些特点?

特别行政区相对于我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自治区)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陆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文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什么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入,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特别行政区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特别行政区留出名额。

联系想其他同级别单位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单位共有以下几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这四种行政单位都是省一级的.

一.中国有四个直辖市,分别是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和重庆市.换句话说,由于直辖市相当于省,那么上海市的市长的地位就跟省长差不多.

二.自治区是指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他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单位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组成大体有三种类型:或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或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或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有些少数民族,可团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由于中国少数民族分布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汉族居民。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称组成。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自治权。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权利;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利;培养民族干部的权利;进行贸易的权利;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等。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l、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既不是脱离祖国大家庭的“独立自治”,也不是半独立状态的“自治邦”。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府。

2、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自治权利是中央统一领导,根据宪法和法律,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民族主权”。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总原则,坚决、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3、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实行的区域自治,而不是脱离一定地域的所谓“民族自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脱离整个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国的经济建设而奢谈什么“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体系”。

4、我国民族状况的特点是,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散,绝大多数与汉族交错聚居,少数民族之间也多半是交错杂居或聚居。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以人口比例为依据。人口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个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方才能实行自治。

5、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几个少数民族和汉族。搞好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要处理好上下关系,也必须适当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既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同汉族的关系,又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繁荣。

五、省辖市
省辖市(省管市)为中华民国(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中华民国
在中华民国的宪法中称为「市」,隶属于省政府,地位与县同级。依地方制度法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省辖市。其地位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级市、县级市。
市以下分设区,区以下设里,里之下设有邻。目前台湾省辖有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义市、台南市五个省辖市。
虽然依地方制度法规定省辖市人口须达50万人以上,但目前基隆市、新竹市、嘉义市均未达此一标准,此三个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通过立法前升格为省辖市。因此也形成部分县辖市人口超过省辖市的特殊现象。
目前尚未有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升格之省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辖市”指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市”。“省辖市”为1982年及其以前对之后被称之为“地级市”的称呼。1983年起开始推行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全部改为“地级市”;与“省辖市”对应的有“地辖市”(或“地管市”)——即直属地区管辖的“市”;“地辖市”自1983年开始改称“县级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据此推理,广义的“省辖市”指除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市”。
狭义的“省辖市”和“地级市”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省辖市”中除较大的市外,不实行“市管县”和“市管市”。“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地级市”实行“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地级行政区纳入官方统计。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地区17个、盟3个;“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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