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产化妆品标识要求:
1、在产品或外包装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合格证、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检验生产厂是否已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标明批准文号、主要成分,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用年、月、日表示)。
3、外省市生产的化妆品应取得市卫生局核发的《外埠化妆品登记注册批件》,并在有效期内,方可销售。
二、进口化妆品标识要求
除原产品的制造者用外文标注商标、性能、成分、使用说明等,还应在产品或包装上标贴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品名;原产地(国家/地区);代理商;进口商;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电话;粘贴商检标志CIQ;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用年、月、日表示)。
三、下列化妆品不得销售,如已售出,可退调:
1、无产品检验合格证;
2、已超过有效使用期;
3、变质(有霉点、变色、异味等);
4、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没有使用说明书;
5、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诱发皮肤过敏,有市级医院证明或市化妆品检验站鉴定报告,可予以全额退货,还应承担医疗费、公交车费等合理费用。
四、售出化妆品除质量问题外,一律不得退换。质量问题以市化妆品检验站和卫生防疫站鉴定报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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