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国土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注意什么?

国土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注意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申请期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行诉法解释规定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注意申请对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应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材料内容应规范、详实、准确,具有可执行性。

   (4)在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链接1】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链接2】

《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链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2012年2月27日)相关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延伸思考】探索裁执分离的国土资源案件强制执行模式

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管形势总体向好,但违法案件执行难问题仍很突出。国土资源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大部分案件当事人不会自行履行,绝大部分案件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价值高、影响大,执行难度大,执行前要做好风险评估、制定拆除方案、租用拆除工具、协调相关部门等前期准备,现场一般要组织上百人维稳、实施强制拆除;执行后可能还要面临当事人上访、闹访等风险。法院一方面自身人力、物力有限,另一方面顾虑执行难度和风险,很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

执行难还有国土资源部门和法院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一些地方国土和法院沟通衔接不够顺畅。部分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够到位。有的选择性执法、“以罚代法”;有的调查不全面、程序不当、行政处罚内容含糊不清,致使法院难以执行;有的默许、纵容违法行为发生,当既成事实、违法状态很难消除时,为避免被问责,将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之。部分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能依法处置。有的无说明直接退回,或者暂缓受理;有的暂时收下,年底无说明一并打包退回;有的仅受理罚款的执行申请,对拆除、没收建筑物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受理后又单方委托国土资源部门限期执行,否则即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否则即不予执行。为区分法律责任,强制执行申请在法院和国土资源部门之间来回邮寄,被群众称为“空中执行”。

为有效解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行难问题,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确立的“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模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审查裁定。对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国土资源非诉案件,在裁定书中明确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组织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而且政府能够整合并统一调配行政资源和力量,特别是乡镇政府,一般都有比较完备的管理网络和综合执法队伍,熟悉本地区人员和社会情况,预防风险和处理极端事件能力较强,有能力组织强制执行,并确保到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问答之关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把握的时限
法制实务|行政处罚,遭遇“强制执行难”怎么办?
遭遇“强制执行难”怎么办?
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三)
[转载]对破解土地行政案件强制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