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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买房必看!10月起苍南房地产政策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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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原本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最近又在县城新买了一套房,并计划以组合贷款的方式还贷,9月底在咨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工作人员告诉我第二套房原本需增加10%利率,但从10月1日以后,县里将实行新的房地产政策,征迁安置房将不计入个人成套房认定套数,这就意味着新房省去了10%的利率。”林先生是我县正式施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首批享受到该政策的购房户之一。他算了一笔账,新政策实行后,单是公积金利率部分一个月可省下100多元的利息,如分为20年还贷,相当于优惠了3万多元。


  新政策规定个人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将以我县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为准。除征迁安置房外,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等一概不计入个人成套住房认定套数。已经合并登记的成套住宅认定为一套。


  该政策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降为20%。而为减轻我县购房户的负担,新政策还落实了税收优惠,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原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同时新政策还拓宽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鼓励被征收人通过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这意味着,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房票)购买房屋可享受房屋金额与货币补偿款相等部分免征契税,并享受其他相应的优惠措施。而对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货币补偿款(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屋金额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不高于货币补偿款的10%给予补助;房屋金额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按不高于房屋金额的10%给予补助。“也就是说,假设需拆的老房价值评估如果是80万,那么在领取“房票”后,到市场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可获得政府财政10%的补助,相当于88万。这种方式一举多得,有助于缓解商品房市场库存压力,也惠利于拆迁对象,使他们在购房时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县住建局市场监管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来源:苍南新闻网

  记者:静静 依含

链接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切实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不断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控土地供应,优化用地结构


  加强对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的动态监测,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对住房存量明显偏多或者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在规范确定土地出让起拍价的基础上,取消专家评估政府保留价。


  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创新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建设


  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主体(除本县国有企业外)可自主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属地政府不得擅自设置门槛或指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三、打通“两房”通道,加快库存消化


  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将商品住房转换为政府政策性保障安置房源。也可以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政策安置房和保障房建设。


  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鼓励被征收人通过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房票)购买房屋可享受房屋金额与货币补偿款相等部分免征契税并享受以下第六条相应的优惠措施。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货币补偿款(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屋金额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不高于货币补偿款的10%给予补助;房屋金额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按不高于房屋金额的10%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合理引导消费,完善市场管理


  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形象进度未达到±00的,允许缴存相应的工程款押金后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对于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预售许可面积限制可以适当放宽。预售许可最低规模可以以栋为单位,并允许集商业、办公、住宅等多元化为一体的综合项目分功能分期办理预售许可。已经预售许可的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


  完善商品房退购管理,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前,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购手续。退购商品房不再集中公开销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预售资金实施监管,在监管银行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额度达到该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证明后,不再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打入监管账户。


  加强商品房价格调整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备案的“一房一价”对外销售,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已售商品房要求调整价格、未销售的商品房要求调整价格超过20%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给予办理商品房合同价格调整等相关手续。允许价格调整不限套数分批次办理备案。建立对项目销售价格有异常变动的房地产企业约谈机制。


  五、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合理消费


  优化住房金融服务,在遵守国家统一住房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要在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上,加大对购买首套房的支持力度,降低居民购买首套房的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并积极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倡导商业银行适当调整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规范成套住房套数认定。个人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以我县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为准。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不计个人成套住房认定套数。已经合并登记的成套住宅认定为一套。


  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合同制在岗职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社会组织职工和规模以上企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刚性购买贷款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在住房公积金放贷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六、落实优惠政策,减轻购房负担


  落实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对个人在我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按照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给予0.6%补助;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房票)在我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金额超出货币补偿款(房票)部分再享受0.6%的补助。


  补助资金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给予兑现。购买别墅、联排式住宅不能享受该补助政策。


  加大就学优惠力度,在商品住房坐落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本县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办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子女可以享受就学优惠政策;县外居民购买本县新建商品住房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户籍不需要迁移)后,子女可以享受就学优惠政策;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子女可以享受两地选择就学优惠政策。


  七、规范估价行为,稳定资产价值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鼓励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抵押物价值,确需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选用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建立收费“价格联盟”。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明显高估或低估等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给予不良行为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八、加快配套设施建设,营造安居环境


  坚持周边配套优先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原则。始终将配套建设作为重点来抓,当地政府要加快道路、学校、公园、绿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区域整体品质。合理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交模范作用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九、维护市场秩序,强化舆论引导


  进一步营造房地产市场良好氛围,加大存量商品房的销售力度,通过举办房产博览会等多渠道、多方式的住房促销活动,积极引导市场主流舆论,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房闹”事件的处置力度,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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