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规章(CCAR)部号划分
此次CCAR-92的正式版本,包括八章共189个条款。其中,D章为“适航管理”。
注:“C章 登记管理”也属适航部门管辖范畴,本文暂不讨论。
CCAR-92(2024.1.1)目录
在《条例》基础上带来哪些细化?
作为下位法,CCAR-92是对《条例》要求的细化和落实。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除军用、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外)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均应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CAAC)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CCAR-92(2024.1.1)
第92.303条 溯及力
(a) 2024年1月1日(含)以后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的设计及其后的制造活动,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b) 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的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果按照本规则第92.603条(a)款申请运营合格证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在2026年11月26日前可以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在局方规定的使用限制下取得特殊适航证。
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拟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且属于要求取得运营合格证的中/大型无人机,若不进行设计更改,在2026年11月26日(ICAO附件8中关于无人机管理要求的生效日期)前可选择采用过渡方式进行适航管理,即:无需取得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而是直接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详见AC-21-AA-2024-01)后取得特殊适航证(带有局方规定的使用限制)——当然,也可按正常流程申请TC(含DAS)、PC、适航证。 而凡是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中/大型民用无人机的设计(包括全新设计和已定型产品的设计更改)及其制造活动,必须按相关要求强制进行适航管理:除局方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设计方面要建立设计保证系统(DAS)、取得TC,生产方面应取得PC,单机应获得适航批准。
与有人机适航管理的关联和差异?
CCAR-21-R4 目录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
第四章 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五章 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
第七章 适抗证、适抗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第八章 特许飞行证
第九章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第十章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
第十一章 出口适航批准
第十二章 标牌或标记
第十三章 修理
第十四章 设计保证系统
第十五章 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CCAR-21-R4的3类审定/14种证件
CCAR-92征求意见稿
其中,CCAR-92中尚未要求针对无人机开展CCAR-21-R4中的第十五章规定的“运行符合性评审”;而CCAR-21-R4中的第十六章“法律责任”,基本对应CCAR-92征求意见稿M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2.1001条“违反适航管理的处罚”。
此外,CCAR-21-R4中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DAS)的相关要求融入CCAR-92 D章第二节(注:此部分内容,92部正式版较征求意见稿做了大量简化),具体可参考本公号发表的如下文章:
笔者还从适航证件的角度总结了本次CCAR-92与CCAR-21-R4的主要异同点:
适航证件介绍可参考本公号的以下文章:
注:CCAR-21-R5已于2024年3月11日公布并将自4月1日起施行,本次只是针对部分条款的修改、而非全文修订,对本文上面提到的CCAR-21-R4相关内容并无影响。但值得一提的是,CCAR-21的本次修改,允许一部分设计简单的低速航空器免除TC取证过程中的功能可靠性试飞,这一做法值得未来在CCAR-92或AP-21-71改版时参考借鉴。详情可参考本公号的以下文章:
为无人机管理程序带来的变化?
有关AP-21-AA-2022-71的介绍可参考本公号的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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