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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了,就知道怎么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

企业调岗降薪大体上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调岗降薪;二是单方面调岗降薪。

- 一 -

双方协商一致的调岗降薪


双方协商一致的调岗企业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变化。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这条规定,变更必须符合缺一不可的两个条件: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站在企业的角度看,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不协商,不采用书面形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法院也认可。

到了今年生效的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最新规则是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协商,不采用书面形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法院也认可,但是这个协商过程需要企业来举证证明。

- 二 -

单方面调岗降薪


企业在调岗降薪里的败诉率实在是太高了,是用工管理的重点风险区域。怎么降低风险呢?

首先劳动合同里要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乙方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等类似条款,有这个条款不能保证企业的单方调岗权,调岗仍然需要接受合理性的审查,但是如果调岗是合理必要且正当时,企业进行的调岗就有依据来源。

其次,自查合理性。实务中,考虑这六点: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

企业能够在调岗降薪中获胜的案件不多,可以借鉴一下沃尔玛的操作。

案件分享:原告2001年12月入职沃尔玛中国公司旗下的广东门店工作,到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沃尔玛工业一路分店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公司运营部门担任总经理工作,约定城市基础工资16,241元。

在原告劳动合同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本案原告)同意甲方(沃尔玛武汉工业一路分店)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乙方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

2017年原告一年中收到过三次《警告通知书》。2017年4月10日被告沃尔玛公司以“在JJDJ项目中相关KPI如捡货速度、缺货率、1小时送达率不达标,且经要求仍未改善,承担管理责任”为由,对原告下达《警告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被告沃尔玛公司以“作为GM未能有效监督部门落实好公司的保质期管理,导致门店因销售过期商品,被青山食药监罚款5,000元”为由,对原告下达《警告通知书》;2017年12月26日被告沃尔玛公司以货物摆放遮挡室内消防栓等原因对原告下达《警告通知书》。

2018年3月13日被告沃尔玛公司向原告下达《员工绩效评估表》,对2017年整个年度的表现是 “有待改进”的总体评分。根据评估结果,被告沃尔玛公司于3月13日向原告下达《绩效改进计划启动通知信》,通知原告因其目前的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或工作目标,公司安排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开始进入《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该通知载明“绩效改进计划”是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向绩效表现未达到期望的员工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使员工完成工作目标、改进和提高工作能力的系统计划。

2018年3月23日被告沃尔玛公司为原告制定具体的《员工绩效改进计划》,为期两个月,明确绩效改进期限为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及相关改进内容。

在改进过程中,被告沃尔玛公司又作出绩效改进结果,原告30天回顾被评价为不合格,60天回顾被评价为不合格,建议降职。

2018年7月19日,被告沃尔玛公司将原告沃尔玛工业一路分店总经理的职位调整为副总经理职位。自2018年7月份,原告的基本工资由16,241元调整为13,000元,被告沃尔玛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直至2018年8月份。

2018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沃尔玛公司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经本人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擅自调岗降薪的行为已严重违法”、“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故克扣本人工资,拒不发放加班费等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等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沃尔玛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书后,于2018年9月11日向原告作出《通知》“尊重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但不认可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019年9月10日原告陆续提起劳动仲裁和一审,认为公司的调岗降薪违法,要求支付被降工资差额,请求被驳回。

归纳这个案件,员工一年中连续三次收到公司警告,之后公司提供绩效考核整改计划,为期两个月,再次进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由此将其工作岗位降一级,降薪幅度为原工资的20%。沃尔玛的操作没有超出合理性的范畴。对员工的调岗有具体的奖惩标准,有时间的跨度,有幅度的逐级递减,每个环节也有公司出具的表单作为证据证明,比较规范,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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