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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奥园购房合同公共部位收益条款与《物权法》不符,被韶关市住建局责令整改


其中第二点提到了关于公共部位收益问题:

奥园.韶关印象文化旅游城二期预售合同的《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七条:对合同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补充约定,业主公共区域收益等权利归卖方。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和73条的有关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入楼梯间、电梯间、户外墙面和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这其中包括小区的外墙广告收益、停车费、公共地出租的租金、共有房屋出租的租金,也包括电梯广告收入等。

 

现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明确答复:

关于公共部位收益的答复如下:

关于业主公共区域收益问题。根据物权法精神,小区公共部位收益权归属于全体业主。经查,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关于公共部位收益问题的补充条款与《物权法》不符,我局将采取措施,责令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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