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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朝官制4春秋战国官制
春秋(公元前770—前476年)、战国(公元前475年—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时期,奴隶制走向没落,封建制逐步确立。在政治上突出的表现是东周(公元前770年一前249年)王室的衰败。春秋时候,王已经不再是周天子的专称,南方楚国国君首先称王,以后吴、越两国君主也相继仿效。到了战国,各国君主纷纷称王。周王室已降至中小诸侯的地位。王权的变化给各国官制带来新的影响。

  (1)春秋官制

  春秋各国官职一般由世官充任。春秋时候的世官主要是指世袭爵位,爵位有卿、大夫、士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级。各国最重要的官职由世官卿担任,所以,“世卿执政”是这一时期官制最突出的特点。

  “执政”是总领政务的意思,各国设官不尽相同。东周王室初期仍设卿士,以后由太宰执政。楚国初称莫敖〔ao熬〕,后称令尹。秦国称庶长。齐国一度称相,管仲就是当时著名的相。宋国称大尹。郑国称当国。吴国称太宰。晋国称中军将。这是因为晋文公时候,设立上、中、下三军,各军置将、佐二人,由卿担任,中军将地位最高。执政代表国君行使权力,是最高政务长官。执政官又有佐助官,如右卿士有左卿士佐助,右相有左相佐助,太宰有少宰佐助,令尹有左、右尹佐助,当国有听政、少正佐助。

  执政官下面设有多种政务官。有的国仍用西周旧制,设置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官,有的则发生变化。齐国司徒分锐司徒、辟司徒,都是军职,前者统领作战士兵,后者负责营垒和后勤事务,至于治理民事、管理土田则另外设有大司田。晋国司马、司空设在三军将、佐之下,司马负责军纪,司空负责修整道路。此外,又有军尉主管军政,侯庵〔an安〕负责军事情报。宋国司马称司武,司空称司城。楚国司马仅次于令尹,是最高武官。楚国高级官员还有左徒,在王左右出谋划策。屈原曾做过楚怀王的左徒。郑国司寇之外又设野司寇,分管都城和都城以外的刑狱诉讼。而楚国司寇则称司败。各国往往又设置专管审讯的职位,如东周王室有尉氏,鲁国有士师,齐国有大理,楚国有廷理。各国负责送往迎来的官吏称行人,唯楚国称连尹。

  师、傅、保与史、卜、祝也有变化。各国一般不设太保,太师、太傅也不执政,只作为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东周王室的史官有太史、内史,各国不设内史,由太史掌纪事兼领册命。中国古代史官有重视史德的传统,春秋时候的史官表现尤为突出。如齐国崔杼专权,杀死了国君齐庄公,太史直书其事,结果被杀;太史的两个弟弟依然不改兄志,也被杀害;太史最小的弟弟继续秉笔直书,终将崔杼弑君之事公布于天下。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宗祝官,鲁国称宗伯,其他各国称宗人。国君宫中有乐官,称乐师、太师、舞师。府人,掌管国君的珍宝。廪人,掌管仓储。司宫,掌管后宫,又有巷伯、寺人、竖等,由阉〔yan淹〕人充任。

  春秋各国地方组织的变化表现在县、郡的出现。各国君主在兼并较小的国后,或者吞并本国大夫的采邑后,往往设县或郡为行政区。公元前493年,赵简子誓师中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说明当时县的建置高于郡。县设县大夫,楚国称县尹、县公。县大夫之下有县师、司马、司寇,分管民事、军队、刑狱。县的各级官员由国君任命,军队也由国君统一调动。

一、楚国中央官制的设置及其演变
  (一)设置令尹
  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统治机构。职官众多,其中辅佐楚王,集政治、军事、司法、外交于一身的“令尹”为最尊贵,地位仅次于王,权力很大。
  楚国设置“令尹”,作为楚国宰辅的名称,历春秋至战国,一直没有改变,并且宰辅“令尹”之名,为楚国所独有。这是与中原诸国宰辅制度不同的特点之一。楚国“令尹”绝大多数出身于王族。春秋战国时楚国令尹计46 人,据宋公文先生统计,其出身如下:王子王孙者17 人:斗祁、子元、子文、子玉、症吕臣、子重、子辛、子襄、子庚、子南、王子围、子晰、子西、公孙宁、鄂君子晰、子兰、子椒。王族者22 人:子上,成大心、成嘉、斗般、斗椒、孙叔敖、子佩、症子冯、屈建、症罢、子旗、阳瘿、子常、叶公子高、州侯(楚宣王时封君)、昭奚恤、昭鱼、昭阳、景翠、昭睢、州侯(楚顷襄王时封君)、春申君。楚籍而出身不详者3 人:保申、唐瘾、沈尹。客卿4 人:彭仲爽、吴起、张仪、李园[ 1 ] 。其中,楚人42 人,外籍4 人。可见楚国令尹主要来源楚籍,值得注意的是42 名楚籍令尹中,有39 人来自王族血统,充分体现出楚国贵族政治体制的特点。
  令尹在楚国百官中,地位显赫。《史记?楚世家》载:楚怀王六年,昭阳率楚师伐魏,取胜之后,又移兵攻齐,齐王患之,陈轸为齐国使者往见昭阳,劝其退兵。“即往见昭阳军中,曰:‘愿闻楚国之法,破军杀将者何以贵之?’昭阳曰:‘其官为上柱国,封上爵执痈。’陈轸曰:‘其有贵于此者乎?’昭阳曰:‘令尹。’陈轸曰:‘今君已为令尹矣,此国冠之上……今君相楚而攻魏,破军杀将,功莫大焉,冠之上不可以加矣。今又移兵而攻齐,攻齐胜之,官爵不加于此;攻之不胜,身死爵夺,有毁于楚……不若引兵而去以德齐,此持满之术也。’昭阳曰:‘善’。引兵而去。”在这里,“令尹”被称为“国冠之上” ,冠读为官,“国冠”即“国官” ,“国官之上”即是全国官吏之上,战功再大,官爵也没有超过令尹的,可见其地位之显赫。《战国策?楚策》载:
  “自令尹以下,事王者以千数。”亦见令尹地位之高。令尹在百官中权力极大。《说苑?至公》载“(令尹)执一国之柄”。对内职掌政治、军事、司法,对外代表国王处理外交事务。集政治、军事、司法、外交大权于一身。然而,在楚国,令尹的一切职权以至本人的升黜任免,最终均需受制于楚王。令尹的人选,必须由楚王决定。令尹工作还须受国君全面监督,如有贪枉失职,就要受到楚王的严厉制裁。如,观起为子南的私宠,并无功劳,而有马数十乘。《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载:“楚观起有宠于令尹子南,未益禄而有马数十乘。”[ 2 ] 1 9 7 4 这与其身份极不相称,可见令尹子南气焰之嚣张。楚王为改变“国多宠而王弱”的局面,遂“杀子南于朝,瘫(车裂)观起于四竟”,以振国威。子南被杀后,楚康王任命症子冯为令尹。子冯在任期间,又有私宠“八人,皆无禄而多马”。冯之党申叔豫见此遂不敢与子冯言,再三回避子冯。子冯追问其故,申叔豫说:“昔观起有宠于子南,子南得罪,观起车裂,何故不惧?”[ 2 ] 1 9 7 5 子冯听了甚为惶恐,立辞得宠的八人。可见楚王对令尹结党营私是深恶痛绝。
  令尹制的产生与存在,对楚国的发展与强大起了重要作用。明人董说在所撰《七国考》中说:“春秋诸国,惟楚英贤最多,而为令尹执国政者,皆其公族(王族) ,少自偾事,旋即诛死,所以强大累世,而威略无下移,固其君之强明,亦其传国用人之制独善也。”这话确是至理名言。令尹是楚王的宰辅,一方面位尊权重,拥有政治、军事、司法和外交等大权,另一方面,他又受楚王的全面监督和严格控制,决不能仗其权力与楚王抗衡。楚国这种独特的官制,鲜明地体现出它集权政治的特点。这种集权政治与以后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政治相比,还只是一种雏形,但是它却为以后封建社会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巩固,开了先河。对于研究我国封建社会历史的发展,特别是对于研究后世君主集权政治制度的演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设置军事职官
  在楚国左、中、右三军中,楚王是最高军事统帅。从楚武王率军伐随起,终春秋之世,由楚王亲自率军出征之事,史不绝书。楚王之下,设有令尹,令尹不仅职掌全国的政务,也直接统帅军事,令尹之下,还有莫敖、司马、左司马、右司马、柱国等等其他许多军事职官。
  莫敖 《左传?桓公十一年》载:“楚屈瑕将盟贰、轸,郧人军于蒲骚,将与随、绞、州、蓼伐楚师,莫敖患之。”杜预注:“莫敖,楚官名。”[ 2 ] 1 9 7 5 莫敖一官,进入春秋之后,职掌楚国军政大权。特别是军权强大。但是,桓公十三年(公元前699 年) ,楚国莫敖屈瑕伐罗,结果失败。于是楚武王“威莫敖以刑”,屈瑕自杀,莫敖的职权也大大降低。《左传?庄公四年》(公元前690 年)载:“令尹斗祁、莫敖屈重除道梁癫。”[ 2 ] 1 7 6 4《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屈到为莫敖[ 2 ] 1 9 5 9 。可见《左传》记载楚国莫敖都是由屈氏所任,春秋时期莫敖主要职掌军事。《战国策?楚策一》载:“威王问于莫敖子华。”[ 3 ] 5 1 3《包山楚简》[ 4 ] 第158 号简(简称为《简158》。以下《包山楚简》第x 号简,均简称为《简x》。) :“罼得厕为右,於莫嚣之军,死病甚。”楚简中的“莫嚣”即“莫敖”。可见,从春秋到战国,楚国一直设“莫敖”一官,战国时期的莫敖仍然职掌军事。
  司马(大司马) 楚司马一般又称大司马,如《左传?襄公十五年》载:“症子冯为大司马,公子橐师为右司马,公子成为左司马。”[ 2 ] 1 9 5 9 加“大”字是区别于左、右司马。《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公子围杀大司马症掩而取其室。申无宇曰:‘王子必不免。善人,国之主也。王子相楚国,将善是封殖,而虐之,是祸国也。且司马,令尹之偏,而王之四体也。’”[ 2 ] 2 0 1 3 由此可证,司马和大司马,实为一职,并且是地位仅次于令尹的军事职官。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亦载:症掩为司马,子木(令尹)使庀赋,数甲兵。甲午,症掩书土田,度山林,……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木盾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2 ] 1 9 8 5 - 1 9 8 6 。子木为令尹,症掩听命于子木,负责整理全国的军赋,事后向令尹报告,亦可证其职位在令尹之下。《左传?哀公六年》
  载:楚“有云如众赤鸟,夹日以飞”,周太史谓是王身当有灾。但“可移于令尹、司马”。王曰:“除腹心之疾,而置诸股肱,何益。”[ 2 ] 2 1 6 1 说明令尹、司马皆楚王股肱重臣。《说苑?君道》记载此事亦说,楚王“有令尹、司马也,由身之有股肱也”[ 5 ] 2 4 。可见,楚令尹、司马作为王的主要助手,是楚国主管军事的重臣。
  左司马、右司马 楚在中央还设有左司马、右司马作为大司马的助手。《左传?襄公十五年》载:“症子冯为大司马,公子橐师为右司马,公子成为左司马,屈到为莫敖”[ 2 ] 1 9 5 9 。
  楚国左司马、右司马,地位很高,虽在大司马之下,有时确能单独将师出战,作为军中统帅。如《左传?昭公三十一年》载:“吴师围弦,左司马戌,右司马稽,帅师救弦,及豫章。吴师还”[ 2 ] 2 1 2 6 ,即是明证。楚国有时还在军中临时设置左司马、右司马,派遣出征。如《左传?文公十年》载:“(楚子)田孟诸,宋公为右盂,郑伯为左盂,期思公复遂为右司马,子朱及文之无畏为左司马。杜注曰:将猎,张两甄,故置二左司马,然则右司马一人当中央。”[ 2 ] 1 8 4 8 杜注是对的,此左司马、右司马乃楚王因围猎之需而临时设置的。
  《左传》又云“宋公违命,无畏癳其仆以徇”。杨伯峻注:“仆,宋公之御,徇即僖公二十八年之‘徇于师’遍示众人也,古之田猎即军训,故其制同。”[ 6 ] 5 7 8 ,楚在军训时,军法也由司马执掌。楚司马的这一职责,与中原诸国司马是大致相同的。
  包山简中亦有左司马、右司马。《简129》:“左司马癴以王命命……”;《简119》:“易陵司马癵、右司马志。”上述简文中的左司马、右司马与文献记载对照亦应为中央职官。同时也说明战国时期楚亦有左司马、右司马。
  楚军中虽然有司马(或称大司马)、左司马、右司马等军政长官的设置,但他们与士卒之间似乎无固定的从属关系,其他官吏或贵族也能领兵打仗。如《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载:“吴师围潜,楚莠尹然、工尹麇帅师救潜,……左尹却宛、工尹寿帅师至于潜,吴师不能退。”可见,楚国的莠尹、工尹和左尹与司马、左司马、右司马一样也能帅师出征。这种官兵之间无固定从属关系的现象说明,春秋时期楚军的调遣指挥权集中于中央,这有利于楚王对军事的直接控制。这样,楚国就从军事上加强了中央集权。司马、大司马、左右司马之外,军事职官还有柱国、左尹、右尹、宫厩尹、中厩尹、大厩尹和监马尹等等。在楚国军队中楚王是最高军事统帅,其他任何人不论是令尹、司马、柱国还是县尹(公)都不能超越楚王随意调动军队进行军事活动。可见,军权的集中也体现出楚国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的特征。
  (三)设置司法职官
  司法职官主要有司败、左尹、廷理、司直、癶公、宰、宰尹、大宰、少宰尹等等。
  司败 《左传?文公十年》载楚王使子西为商公,子西辞曰:“臣免于死,又有谗言,谓臣将逃,臣归死于司败也。”杜注:“陈、楚名司寇为司败。”[ 2 ] 1 8 4 8 此“归死于司败”,与襄三年《传》“请归死于司寇”文意同,足知陈、楚、唐之司败即他国之司寇。楚国司败与中原诸国的司寇相同,是春秋时代楚国中央朝廷职掌刑狱的最高司法职官。并且,司败之称不为楚国所独有,陈、唐亦有之。战国时代,楚国司败在文献中没有记载。出土的古文字资料填补了这一空白。包山2 号墓竹简记载,楚县、封君的封邑及朝廷某些部门均设有“司败”(参见《简15》)司败只是县级(包括封君封邑、朝廷某些部门)专职司法官吏,负责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的司法工作,与春秋时代楚国司败不同。
  左尹 战国时代楚国中央朝廷职掌司法的职官不是司败,而是左尹。左尹,在春秋时代的楚国可率军出征,职掌军事,是军事职官。到了战国时代,文献不见楚国有“左尹”的记载,出土古文字资料填补了这一空白。并且使我们知道,左尹是楚国中央的司法职官。包山楚简:“东周之客无癷归作(胙)于皃郢之岁,夏皅之月,乙丑之日,苛嘉以长恻为左尹皉贞:出入侍王,自夏之月以庚集岁之夏之月,(尽)(集)(岁) ,躬身尚毋又(有)咎。占之(恒)(贞)吉,少又有忧于穷身,且外又有不训。以其故说之,举祷先老僮,祝融各一皊,鬼攻解于不? 嘉贞之曰吉。”“…… 为左尹昭贞……。”[ 7 ] 引文中的左尹即左尹昭。其主要内容是贞人苛嘉为昭贞问:“出入侍王”有无灾祸。
  上述材料可证,战国时代的楚国中央主管司法的职官是左尹而不是司败。遇有疑难案件,如县不能判决,便呈报左尹,如左尹不能裁定,则要呈报楚王。如,舍庆杀人案,案情复杂,在县判定之后,舍庆不服,县以此案上报左尹,左尹不能判定,便呈报楚王,然后,楚王的命令则由左尹向县公传达。左尹昭的“出入侍王”就是指辅佐楚王处理大案要案。可见,左尹是辅佐楚王处理全国大案要案的司法职官。
  廷理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载: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诸公子入朝,马蹄践皌者,廷理斩其皍,戮其御”[ 8 ] 7 4 2 。《七国考》载:“《韩诗外传》: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而好直,王使为廷理。”[ 9 ] 4 7《说苑?至公》亦载: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闻其令尹之族而释之,子文召廷理而责之曰:“凡立廷理者,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 5 ] 3 5 9 这表明,廷理是春秋时代楚国的司法职官,职掌刑法。包山楚简中还记录了战国时期楚国的司法职官。简62、168 有“司?”,“司?”即“司直”;简39有“癶公” ;简36 有“宰”;简137 有“宰尹”;简102 有“大宰”;简157 有“少宰尹”等等。上引“司皏”、“癶公”、“宰”、“宰尹、”“大宰、”“少宰尹”等皆为战国时期楚国的司法职官。
  此外,楚国还设有以下其他主要职官:史官,主要有左史、大史、右史、正史、史等。手工业职官,主要有工尹及其属官蓝尹、连尹、陵尹、玉尹、集尹、缄尹和缄令,中织室,吏臣和工师、冶师等等。宫廷教育职官,主要有大师、师、少师、傅、太傅、少傅、保、三闾大夫等。乐官,主要有乐尹、乐师、乐人和泠人等。卜筮职官,主要有卜尹、? 、尹、寝尹、寝? (令)等。这些中央职官都在楚王控制之下,他们与楚王一起共同打造了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楚国中央统治集团。
  二、楚国地方官制及其基层行政机构的设置
  春秋时期楚国最早设县。楚国置县是从灭亡邻近小国开始的。顾炎武说:“春秋之世,灭人之国,固为己县。”顾氏的说法与春秋时期楚国的国情最为一致。可以说,灭国置县是春秋时期楚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入春秋时期,楚国从楚武王起对灭国后新占领地区不再实行分封制,而是置县管理。春秋时期楚国灭国置县之后就要派官吏去管理,这个主管官在楚国叫做尹或者叫做公。楚国的县尹、县公是由楚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担任。如息公屈御寇、叶公子高、沈尹戌等都是强宗、世族的子弟,表现了楚国贵族政治的特点。县尹(公)既负责地方行政,又有将兵的权力,其中许多人都是著名的军事家和政治家。如白公胜。《左传?哀公十六年》载:楚王召太子建之子胜,“使处吴境,为白公……”,“吴人伐慎,白公败”。胜为白县县公,曾一度阻挡了吴国的进攻,保卫了楚东南边境的安全。又晋、楚皒之战,沈尹将中军,结果取得了皒之战的辉煌胜利,说明沈尹具有极高的军事才能。楚国的县尹(公)地位极高,仅次于令尹、司马。《左传?哀公十六年》载,令尹子西曰:“楚国第我死,令尹、司马非胜而谁?”当时胜为白公,子西认为可以升为令尹、司马之显官。杜预注:“楚国第,谓用士之次第,是楚制亦自县尹而迁司马、令尹矣。”有许多县尹(公)升为司马、令尹。如申公斗克升为大司马、申公公子申升为右司马,息公公子成升为左司马、叶公沈诸梁升为令尹等。
  如何评价置县设尹(公)呢? 第一,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均设于边境,具有军事重镇性质,同时也具有地方行政组织萌芽的性质;第二,春秋时期楚国灭国为县,对新占领的土地不实行分封制,而是设县,派县尹(公)治理,县尹(公)的任用原则是选贤任能。楚王对县尹(公)具有任命权,可以随时更换调配,县尹(公)的官职不世袭,楚王是把县尹(公)当作官员来使用的。县尹(公)没有封邑为其官禄,可能以粮食为其俸禄。楚国用“担”来计算俸禄,有“禄万担”的。由此看来,春秋时期楚国至少已经有了原始的官僚机构。因此,可以断言,春秋时期楚国县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萌芽;第三,春秋时期楚国县尹(公)不实行世袭制,亦不限于楚族人,因此,楚国县制具有中央集权政治的性质。春秋时期楚国县制的性质并不是“根本不同于战国、秦汉以后的郡县”,而是基本与战国、秦汉以后的郡县相同。春秋时期楚国县制并不完善,但是它为战国、秦汉以后郡县的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提供了蓝本和发展的模式。正如顾颉刚先生所说:“(楚县)是完全打破封建制度的秦始皇的郡县制的先声了”[ 1 0 ] ;第四,楚国县制的建立,动摇了贵族世袭封邑制的传统,有利于楚王加强中央集权,同时在地方政权管理体制上开创了新的格局,为战国以后郡、县二级制地方行政制度的普遍推行开辟了道路。
  春秋时期,楚国实行灭国为县制度,在边地设立“赋皆千乘”的大县。县的设置,对于楚国的发展和壮大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春秋时期楚县作为地方政权组织,军事性质十分明显。楚县拥有强大军事力量,分裂和叛乱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楚国的中央集权。原来设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然而在楚王之下设置过分强大的县,就不免要走向它的反面,造成尾大不掉的局势。
  战国以后,楚县逐渐由侧重军事性质向侧重行政性质转变。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战争愈来愈频繁,规模越来越大,春秋时期数万人规模的战争是不多见的,而战国时期十几万乃至几十万人规模的战争已是屡见不鲜了。战争规模的扩大,使各国边界地区产生了分区防守的需要,原来具有边防职能的县,由于兵力、物力不足,已经不能有效地抵御敌国大规模的攻击,不能适应战争形势发展的要求,而需要重新建立一种组织,这种组织能够在一个较大的地区范围内集中若干县的兵力、物力,统一调度,统一指挥,抗击敌国。于是这种组织———郡———便在楚国应运而生了。在战争紧急情况下,这种联县为郡,即把几个县联起来,以适应战争的需要。楚国郡的组织是一个集合数县军事力量的军区性质的军事组织,而非地方政权组织,郡不统辖县的行政事务,没有形成郡、县相统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
  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在县以下设立了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即里、社、州、乡。里、社、州、乡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是此时楚国国家组织发展成熟的产物。里设里公,州设州加公,乡设乡师,这些职官是地方基层行政机构的最高长官,他们担负着直接治民的重要职责。楚国的基层行政机构是与楚县相一致的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地方政权组织的补充———战国时期楚国封君制的设置。
  战国时期的楚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实行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具体措施,楚王的权力大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辖关系更为严格。正在开始孕育和成长起来的楚国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进入战国时期逐渐走向成熟。然而,进入战国时期,楚国境内还存在着大量的封君封邑。这些封君封邑是西周、春秋时期分封卿大夫的继续,但又和旧的封建诸侯和卿大夫的制度有着实质性的不同。尤其是从战国时期政治经济等发展的总趋势来看,封君在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及其产生的历史影响日趋微弱。封君是楚王所封,在封邑内仅有衣食租税之权。因此可以认为,战国时期楚国的封君制,是郡、县地方政权组织形式的补充。
  三、楚国的选官制度与奖惩制度
  (一)选官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在选官制度上,与中原诸国相同,也是选贤任能、任人唯贤。但是,楚国的选官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点,即从中央到地方的主要职官,基本上出自王族血统范围之内,楚选择令尹是在王族血统范围内的任人唯贤,即重视才能又重视德行。令尹之外其他主要中央职官如司马以及地方的县尹(公)等也同令尹的选拔方法一样,都是按王族血统范围内任人唯贤的原则,择优录用。司马是楚国重要职官。位在令尹之下,被称为“令尹之偏”,“王之四体”[ 6 ] 。春秋时期楚国18 名司马中,全部都是王子王孙,皆属于王族血统。此外左、右尹、左、右司马、莫敖等所有楚国中央职官都基本上出自王族血统范围之内。地方职官如县尹(公)等的人选也基本上全部出自王族血统范围之内,是王族血统范围内任人唯贤。这些中央、地方职官都是由楚王任命的,楚王可以随时撤换他们。这种选官用人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君主集权的贵族政治的特点。
  (二)奖惩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对职官的奖惩,以考核为基础,考核的结果与奖惩相结合,按着赏功罚过的原则,优者升、劣者免。
  第一,赏爵。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等级制不像周代那样,具有明确的划分①。楚国的等级制中也包含着爵位制,楚国爵制产生于春秋时期,其爵位名称与周代迥然不同。春秋时期楚国就有了以功授爵制度,楚文王、楚武王都曾推行过这种制度。战国时期楚国的爵位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主要有以下爵位。
  列侯 楚国的“执痈”是较高级的爵位,从文献记载中可知执痈之上还有一级即列侯。《史记?张仪列传》载:“楚尝与秦构难,战于汉中,楚人不胜,列侯、执痈死者七十余人,遂亡汉中。”这里将列侯排在执痈的前面,正好说明列侯是高于执痈的爵位。《战国策?楚策一》中记载与此相同的事件时,将“列侯”写成“通侯”应是同一意思。列侯是楚国的最高一级爵位。
  执痈 楚国爵位中出现最多的爵制名称。《史记?伍子胥传》载:楚之法令,得伍胥者,赐粟五万石,爵执痈。“执痈”是楚国较高级的爵位。《战国策?东周策》载楚国司马景翠时云:“爵为执痈,官为柱国。”
  景翠为楚国最高的武官,地位仅次于令尹,其爵为执痈。《战国策?齐策二》载术士问楚将昭阳云:“楚之法,覆军杀将,其官爵何也? 昭阳回答说:官为上柱国,爵为上执痈。”由此可见,有时候,“执痈”或称为“上执痈”。这其间的原因盖为楚国有执痈爵位者日见其多,因此用“上执痈”以显示其超乎一般有执痈爵位者。
  执帛 执痈之下的爵位是执帛。《汉书?曹参传》注引郑注云:“( 执帛)楚爵也。”《史记?曹相国世家》
  亦载:“楚怀王以沛公为砀郡长,将砀郡兵,于是乃封(曹)参为执帛,号曰建成君。”《集解》张晏注曰:“( 执帛)孤卿也,或曰楚官名。”楚怀王是楚国王侯后裔,汉高祖起兵时,打出他的旗号。楚怀王所用的爵号必是楚国的无疑。张晏将执帛释为官名,应是将官爵混为一谈了,与《汉书》所记对照,执帛应是爵位名称。
  五大夫 《吕氏春秋?长见》载荆文王曰:“苋? 数犯我以义,违我以礼,与处则不安,旷之则不皔得焉。不以吾身爵之,后世有圣人,将以非不皔于是爵之五大夫。”五大夫的爵位是从春秋以来就有的一种爵位。到战国时期,楚国仍然有五大夫的爵位。《战国策?楚策—》载:“楚杜赫说楚王以取赵,王且予之五大夫。”
  七大夫 《史记?樊郦滕灌列传》载,高祖因灌婴屡立战功,而屡次给他爵位,从七大夫依次直到列侯一级:“高祖为沛公,婴爵为七大夫,……平以胡陵降,赐爵五大夫。…… 以兵车趣攻战疾,破之赐爵执痈。……汉王赐婴爵列侯。”
  早期汉制多承楚制,《史记》中所见高祖赐给灌婴的五等爵位,大体上可以从楚国的资料中得到印证。其爵位排列也是有序的,即列侯、执痈、执帛、五大夫、七大夫。关于“七大夫”,楚国文献资料中未见有此爵位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爵位,具有奖赏的性质,被授以爵位的,都是有功的人,尤其是战国时期,以授爵来奖励军功。楚国的爵位作为身份等级的标志,始于春秋,发展盛行于战国时期。
  春秋时期,楚国的爵位与官职基本上是分离的。爵位授予那些对楚国立有大功,但按照楚国任官的条件有不适合给予官职的人。如楚法令,抓到五员的人可以授爵赐禄,以示奖励。春秋时期的平民蒙谷因保护楚国的法典有功,也被授予执痈之爵和赐田六百畛[ 3 ] 5 1 9 。到了战国时期爵位授予状况发生了变化,以军功授爵成为爵制的主要内容。战国时期的主要特点就是战争,因此,军人的地位显著上升。因军功而授爵的爵位很高,并且授予的范围也增大。《史记?张仪列传》载,秦楚战争中,楚国的列侯、执痈一次就死了七十余人,可见军中有爵位者人数之多,爵位之高。楚国的爵位授予与周代不同,楚国不是以出身为授爵标准,而仅以是否对楚国有功为前提,楚王对各级职官,不论文武官员,职官大小,只要立有军功,就赏以爵位,提高爵级,做到官爵与功劳相称。
  第二,加禄。春秋末期至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对职官的任用,一般都采用了俸禄制度,当时各诸侯国俸禄计算的单位是不同的。卫国用“盆”来计算,有千盆、五百盆等等级。齐、魏等国用“钟”计算,如田骈在齐国有“訾养千钟”。又如魏文侯时魏成子官为相国,有“食禄千钟”。而楚国用“担”来计算,有“禄万担”的[ 1 1 ] 。在推行俸禄制的同时,为了奖励职官,还采取了加禄制度。对政绩优异的职官实行增加俸禄的制度,以鼓励他们继续进取,更好地从政为民。楚国在吴起变法时实行“废公族疏远者”,对“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并实行“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 1 2 ] 的奖惩措施。
  第三,惩戒。惩戒贪官劣吏。惩罚形式,基本上与奖励形式相对应,主要有贬爵、夺禄、降职等措施。
  凡经考核表现不好,或有失职行为的职官,降其爵位,削减俸禄,降低职务。另外,对于失职严重作风不正、言行越轨、影响恶劣的职官,处以刑罚,直至极刑。如楚成王四十年(前632 年)夏,四月,晋、楚于城濮作战,令尹子玉因“刚而无礼”,指挥失误,致使楚国遭到三军丧二的惨重失败,子玉率军返国途中,成王遣使令其自杀,曰:“大夫若入,其若申、息之老何?”[ 2 ] 1 8 2 6 子玉自杀于连谷。由此可知楚军法之严明。
  令尹子旗(即斗成然) ,在弃疾发动的政变中,立有大功。其一,他率令族人助弃疾以“陈、蔡、不羹、许、叶之师”攻入郢都,使在外征战的灵王归路断绝,死于山野;其二,他受弃疾之命,杀子干、子皙,为弃疾篡位扫除了最后障碍。弃疾即位为平王,他因有“佐立之德”被任命为令尹。上任后,他居功自傲,“不知度,与养氏比,而求无厌”。平王忍无可忍,年余而将其杀死[ 2 ] 2 0 7 6 。象子旗这样于平王有功的大臣,一旦贪求无厌,仍然不免于被杀,由此可知楚王是决不允许职官恃权极欲,祸国殃民的。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对各级职官的考核权掌握在楚王手中,楚王通过考核来任免和选拔职官,实际上楚王就控制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人事权,这是楚国中央集权的贵族政治体制逐渐得到加强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系统完整,无论是中央官制、地方官制,还是选官制度,奖惩原则,都充分体现出楚国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贵族政治体制的鲜明的政治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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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司马迁.史记[M]. 北京:中华书局,1 9 7 5 :2 42 3 .

  (2)战国官制

  战国官制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世官制逐渐被官僚制所取代,一是官分文武。

  这一时期,中原各国爵位与春秋时候相仿,不过卿又分上卿、亚卿,大夫又分上大夫、中大夫。楚国、秦国爵位不同于中原各国。楚国最尊贵的爵位是通侯、执珪〔gui规〕。秦国分公士、上造、簪袅〔niao鸟〕、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或称大良造)、驷〔si四〕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二十级。不过秦国爵位与职官名称有时合一。战国爵位授予与春秋不同,不完全是世官的标志。世官制衰落集中反映在各国的改革中。如楚国吴起提出:“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韩非子·和氏》)。赵国任仲连提出:“选练举贤,任官使能”(《史记·赵世家》)。韩国申不害提出:“因任授官,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秦国商鞅更提出宗室贵族无军功者不得有爵位。可见,军功、贤能逐渐成为授爵封官的原则,改变了以前世官垄断官职的局面。随着世官制的衰落,一种新型的官僚制萌生了。官僚制与世官制有四点区别:一是国君可以随时任免官员。二是大小官员都靠玺〔xi喜〕,即官印来行使权力。三是官员通常领取实物俸禄,以代替过去的采邑。四是国君定期对官员进行考核。战国时候,官僚制虽然还很不完善,但为秦以后中国官僚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官分文武,体现在相、将的设置上。

  国君下面最高职位是相,又称相邦,如1974年在陕西临潼县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发掘出土的器物中就有“三年相邦吕□□造”的铭文。战国七雄中只有楚国相职仍称令尹。相是国君的助手,百官之长,负责治理朝中事务。相与春秋时候的执政官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一般不率兵出外作战,通常由文官担任。相下政务官多沿袭春秋旧制,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楚国的左徒地位升高,相当于中原各国的司徒。齐国相下有五大行政官,称之为“五官”。五官是:大田,掌管农事;大行,主持礼仪宾客;大谏,负责规谏君主得失;大司马,掌管军事征伐;大理,掌管刑狱司法。五官外又有主客负责送往迎来,士师掌管殿中执法。秦国则由廷尉主管司法。赵国则由田部吏主管征收租税,中尉主管选任官吏。

  战国时候的将与春秋时候的将也有所不同。春秋晋国三军将集军务、政务于一身,战国时候的将是最高武职官,一般由擅长兵法的人充任。如赵国的廉颇、燕国的乐毅、齐国的田忌,都是显赫一时的名将。将的地位次于相。相、将是国君的左右手。戏剧中有《将相和》,说的是赵国相蔺相如与将廉颇坦诚相见,共同辅佐赵王的故事,很能反映这一时期官制的特点。秦国的将不是固定官职,为军队出征时临时任命的统帅,而掌管军政另设国尉一职。但赵国的国尉则设在将的下面。齐国还设有军师,负责参谋军事,著名的军事家孙膑曾任此职。楚国武官还有柱国,与秦国的中尉一样,都是卫戍国都的高级武官。

  战国时各国君主权力扩大,为君主服务的官职也随之增多。秦有长史,是一种事务官。各国君主身边秘书性质的官员有御史、主书、掌书、御书等不同称呼。此外,各国又设有国君和太子的辅弼官师、傅。楚国另设有三闾大夫,负责王族中昭、景、屈三姓子弟的教育。三闾大夫设置较早,春秋时著名屈原也曾任过此职。备各国君主顾问的官员称博士或博闻师。秦国掌管宫廷警卫的官员称卫尉,负责谋议的称中大夫令,掌管车马的称车府令。各国负责引见宾客的官员称谒者。

  郡县制在战国已完全确定,并且郡大于县。郡的长官称守,既管一郡行政,又管军队和防务。守下有尉,分管一郡军务。县的长官称令,齐国有时仍称县大夫,秦国也叫大啬夫。县令主管一县事务,下设丞、尉、司马、司空等官。县丞分管财政和司法,县尉分管军务,司马分管马政,司空分管工程建筑和刑徒。令、丞、尉、司马、司空之下各有属吏,称某某史。这些带“史”字的官吏一般是文书官。秦国在边区设置道,相当于县,长官称道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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