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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2015年5月1日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为典型的国有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城市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处罚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实现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合同内容包含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行为予以纠正、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内容并非民事权利义务,更多的是当事人双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因此,我们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合同(协议)。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国有矿产资源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亦属此类行政协议范围。

如前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行政法界被认为是最为典型的行政合同,或者称行政协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却将其纳入了民事诉讼的范畴。

我们认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去已有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法释[200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划归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因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而应当不再予以适用。2015年5月1日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就其审理裁判方式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为行政协议纠纷的受理和裁判积累审判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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