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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综述(上)|家事法苑团队整理

 第四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综述(上)

  2017年5月6日,“第四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馆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


  来自全国的家事法领域的理论和实务专家共220余人出席了论坛。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常务副会长龙翼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副巡视员段京莲,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会长马忆南,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周志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张和等出席会议。


  本次论坛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这一主题,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亲子关系的认定及保护、离婚救济的法律适用及完善、夫妻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等四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研讨,产出了很多有价值的会议成果。本次论坛具有鲜明特点:第一,立意高。本次论坛举办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全面启动之际,会议主题聚焦婚姻家庭编立法,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进行研讨,站位高。第二,内容新。本次研讨重点关注近年来家事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家事审判改革,网络店铺、股票等新型财产等问题,研讨观点极具创新价值。第三,参与主体和研讨视角多元。论坛集聚了家事法职业共同体中的立法者、学者、法官、律师、公证员、妇联干部等多个界别,这种多界别的跨界交流非常有益于问题的全面深入多维度挖掘探究。第四,研讨形式开放。会议设置的开放互动讨论等环节使参会嘉宾能充分畅所欲言,平等交流对话,气氛热烈,高效务实。


  本次论坛对于家事法的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均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会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将组织公开出版会议提交的优秀论文。


  论坛为期一天,分为开幕式、四个板块的研讨及闭幕式。上午进行了论坛开幕式以及前两个板块的研讨,下午进行后两个板块的研讨及闭幕式。


开幕式


开幕式全景


  上午8:30由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林建军教授主持的开幕式正式拉开帷幕。



林建军


  开幕式首先邀请本次论坛的承办方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会长马忆南致欢迎词。


马忆南


  马忆南首先对莅临来宾表示了亲切的问候和热烈地欢迎。马忆南指出,本次论坛选取的均是司法实务当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希望通过论坛连续不断地研讨,在这些热点问题上能够取得进一步的成果。现在适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的大好时机,希望本次论坛成果能够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对立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最后,马教授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张和律师代表承办方致辞。

张和


  张和代表律所表示将一如既往支持杨晓林律师团队在推动中国婚姻家事法建设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探索。希望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论坛今后的发展。最后,张和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接下来是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周志扬致辞。

周志扬


  周志扬首先肯定论坛搭建这样一个平台,让从事相关领域法律职业的各个群体充分交流、共同提高的意义。周志扬指出,随着公证财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家事领域财产公证业务增长呈不断加速趋势。无论是在夫妻财产认定上、还是亲子关系认定上,公证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公证制度在离婚协议等领域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许多公证机构已经在深化审判制度改革,纷纷与人民法院开展共建和合作,实现案件分流,完善司法业务。最后周志扬希望公证行业可以与其他行业一起推动家事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四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代表主办方致辞。

龙翼飞


  龙翼飞回顾了前三届论坛的圆满举办并给予高度评价。龙翼飞指出,本届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具有跨时代意义,在《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撰工作进入快车道的背景下召开,一定会对《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编尽快的出台作出应有的贡献。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代表主办方致辞。

夏吟兰



  夏吟兰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参会表示欢迎、对会议主办方、承办方及会务组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夏吟兰指出,今年对全国人民,特别是对法学界来说,最重要的大事是《民法总则》的颁布。《民法总则》实际上是奠定了民事法律制度框架性的一个基础。后面五个分则的起草与《民法总则》的颁布密切相关。 

   

  夏吟兰接下来通报了中国法学会的婚姻家庭编的专家建议基本的情况。2016年6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撰项目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全面启动了《民法典》分则五编的起草工作,婚姻法学研究会,承担了婚姻家庭编专家建议的工作。起草过程当中,召开过大小五次研讨会、讨论会,五易其稿,今年1月份将建议稿提交给法学会。据法学会说,这个专家建议稿提交给人大工委了。专家建议稿共七章154条,包括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每一章当中都有重点问题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这些问题,在起草专家建议稿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只是一些妥协的方案。所以在准备起草的婚姻家庭编,所有专家包括法律共同体的律师、法官、社会组织、公证机构,希望大家群策群力,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夏吟兰希望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探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编撰起草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也是研究会的重点工作,我们要利用每一次学术年会、实务论坛以及各种小型研讨会来进行充分的讨论。希望通过这些讨论为立法机关提供有价值、有建议的立法的建议和立法的意见。


  最后,夏吟兰预祝此次会议获得圆满成功。


板块一: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经验交流及家事诉讼程序问题研讨


  开幕式结束。论坛进入主题研讨阶段。上午第一个板块的研讨主题为:“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经验交流及家事诉讼程序问题研讨”。由原中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顾问扈纪华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国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傅郁林教授点评。六位嘉宾依次进行主题发言。


扈纪华


刘敏


  首位发言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敏,发言题目是“21世纪家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家事诉讼法的基本构架”。


  刘敏指出我国进行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家事诉讼立法,应当把握家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21世纪家事诉讼立法的包括六大发展趋势,分别是强调家事案件的统合处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或者部分适用非讼原理、注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强调通过调解或和解处理家事案件、强调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社会参与。


  刘敏对我国家事诉讼法的基本架构进行了设计,关于家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家事诉讼法有特殊的原理、原则和程序规则,有必要单独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关于我国家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应当包括总则、家事诉讼程序、家事非讼程序等内容。总则应当对家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家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家事案件的管辖、家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家事调查员、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程序辅助人、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家事案件的调解、家事案件引入心理辅导与测评机制等作规定。家事诉讼程序对身份关系诉讼程序以及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关系诉讼程序作规定。家事非讼程序对亲子非讼程序的具体程序、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具体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具体程序、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具体程序作规定。


陈爱武


  第二位发言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爱武教授。陈教授研讨的主题是“家事案件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调研”。


  陈爱武从家事审判改革的两个关键词“家事审判方式”和“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入手,指出两者的共通性,拥有了家事审判程序,才可以拥有家事审判改革的春天。


  关于家事审判程序,陈教授提出程序多元化的原理、诉讼程序非讼化的原理和程序法理交错适用原理。一个案件中诉求、纠纷、利益都是多元的,不同的诉求应当有不同的程序。


  关于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基础。陈爱武依次分析了家事诉讼与实体公证的关系、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对第三人的保障。陈爱武强调,家事诉讼并非一味追求诉讼效率,应当秉承当快即快、当慢要慢的原则,对于不应快的,要设立冷静期等制度慢下来,对于属于非讼事件的附带事项则应当尽快解决。


  最后陈爱武介绍了我国当前的改革现状,并对未来我国的改革充满信心。


王礼仁


  接下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结合审判实务做题为“婚姻家事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主题发言。


  王礼仁首先指出家事审判实体与程序均存在不少问题。


  在实体方面,婚姻效力的认定、离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等许多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或司法问题。


  而家事程序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一是错误适用行政程序解决民事婚姻效力案件;二是错误适用财产诉讼规则处理身份关系案件;三是婚姻诉讼制度贫穷而落后。其原因是法学领域和立法机关不重视身份法的研究和立法;传统行政管理权力“扩张论”观念根深蒂固;身份法理论相对滞后,以致用错误理论为错误立法与司法“保驾护航”。


  对此,王礼仁提出了他的解决对策:在理论研究方面,加强身份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研究力度;在制度建设方面,“立改废”三管齐下;在机构设置方面,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家事专业队伍;在司法造作层面,停止执行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积极探索公平合理的裁判规则和简便高效的诉讼机制。


唐海波


  第四位发言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唐海波,发言题目是“当前家事审判改革的困境和出路”。


  唐海波首先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为例,提出了当前家事审判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1、是专门的家事审判诉讼程序法缺位。2、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衔接不畅。3、家事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


  为此,唐海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1、是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法。2、是进一步完善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3、是不断提升家事法官的专业化水平。


陈晓静


  第五位发言人是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晓静。陈院长以武城法院的改革实践为样本做了题为“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调研”的发言。


  陈晓静指出,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具有诸多特性,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原则,不能适应家事案件审理的需要,已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普遍共识。因此,最高院将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确定了百家试点法院先行先试。


  陈晓静率领全院同志以德州范围内的有关数据为调研基础,以武城法院的改革实践为分析样本,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背景、必要性、改革现状、取得成效作了较为详尽地阐述,并对改革举措进行了深刻剖析和考量,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乃至对家事特别程序立法有所助益。


任容庆


  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应用法学》编辑任容庆发表以“论诉调程序中家事“三员”的职能定位与体系协作”为题的发言。


  任容庆指出,在家事诉讼中,域外各国法院处理家事纠纷均离不开调解的适用,在审判与调解程序之间涉及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的合作协调。三者作为处理家事纠纷的专业团队,彼此间互动与合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家事纠纷化解的效果。


  任容庆经调研发现,在本轮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在家事专业团队建设方面,很多试点法院组建涉及家事法官、专职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在内的专业化的家事诉讼团队,扩充了家事调解队伍并引入了家事调查机制。但目前家事“三员”的改革存在职能定位模糊不清、队伍结构参差不齐、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的问题,与家事调查员相配套的制度有所欠缺。


  针对以上问题,任容庆认为,下一步的改革,应在准确定位家事“三员”在家事诉讼中所处角色及职能范围的基础上,探索高效的协作模式,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尝试探索家事“三员”的角色分离,包括家事法官与家事调解员在调解角色上适度分离;家事法官与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范畴上有所区别;家事调解员与家事调查员在身份职权上相对隔离。二是准确界定家事“三员”的职能定位。三是努力寻求家事“三员”的体系协作。


肖建国


  肖建国教授和傅郁林教授对以上六位嘉宾的发言进行简单点评。 


  肖建国进行点评。首先肯定与前三届相比,在家事审判改革历时一年的关键时刻,各位发言人给大会传递了大量新信息,在不同方面更加细化,探索出更多令人欣慰的有益成果。


  肖建国强调在家事领域建立独立的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他肯定几位发言人提出的程序上改革细化的意义,比如“三员制度”等。同时肖教授强调应当关注改革的一些小细节,例如管辖问题、统一化的家事审判程序仍需要进一步区分类型化。


  注意到大量的家事案件从诉讼过渡到了非诉,肖建国认为应当借鉴台湾的经验,将家事案件分成诉讼和非诉,并将诉讼程序进一步细化。同时肖建国强调不同案件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统合的必要性,这个问题在家事诉讼中经常遇到,但是我们目前在理论上和制度上还缺乏有效的支撑。

傅郁林


  傅郁林教授进行点评。

  傅郁林首先解释了在2012年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受家事实体法修改进度的限制,家事诉讼程序法没能得到有效修改。但现今家事审判改革如火如荼地开展为程序法修改积淀了底气和信心。


  傅郁林肯定家事审判具有特殊性,但针对有人呼吁要将家事审判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将家事和商事等案件绝对分开,傅郁林则认为有困难,而相对务实的做法是整个诉讼程序分好类,各归各块。


  在涉及将家事案件细分成诉讼和非诉两个程序时,傅郁林强调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简单借鉴国外的经验。


  针对婚姻效力问题,傅郁林认为,在中国行政本位的背景下,婚姻的效力问题牵扯到了行政和民事两个方面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放在更大框架下讨论的问题。


  傅郁林以“在家事审判中过分强调国家干预性和社会参与性也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因此需要保护中间的边界”结束了点评。


板块二:夫妻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第二板块的主题是:“夫妻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由北京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静部长主持。


李静部长


  首先由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的游植龙律师发言,分享的题目是“论离婚损害赔偿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与完善”。

游植龙


  游植龙认为,目前我国《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缺少对违反忠实义务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惩罚。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非常低,但事实上,婚外恋、甚至婚外生子等行为对于无过错方的精神伤害很大,因此游律师建议应当对着这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大幅度的提升,并把这种行为加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但同时,游植龙也认为根据对同一过错不能重复惩罚的规则,过错方不应因同一过错而遭受两次惩罚,因而对于过错方,要么选择少分财产,要么选择对其损害赔偿。因而,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少分财产之间应有协调并统一的适用规则,不得滥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随意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第二位发言嘉宾是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的杨慧丽律师。杨律师分享的题目是“离婚后对弱势方的经济帮助问题研究——兼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审判实务跟踪”。

杨慧丽



  杨慧丽首先提出了备受争议的《婚姻法》第42条,认为这一条所确立的婚姻帮助制度在实践中却遇到了尴尬的局面,提出者寥寥无几,法院的判决也在少数,而判决支持的金额也往往只有几万元,远不足以弥补一些女性对家庭的付出。


  杨慧丽认为,从制度本身而言,规定的经济帮助的条件过于严格和宽泛、提出的时间过于机械,以及经济帮助的数额标准缺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在家务、生育上付出大量心血的女性缺乏公平,也导致了部分女性被束缚在死亡的婚姻中,不愿离婚、不敢离婚。


  最后杨慧丽对我国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提出了修改建议,建议明确在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而无法使自己维持离婚前的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对方应当承担起扶养或者说经济帮助的义务,同时对请求权的限制与丧失情形加以明确。另一个极为重要的是需要规定给付的范围与标准,以便于实务操作。


  同时,杨慧丽呼吁其他法律同仁多多关注这个问题,提出更多的建议。


  第三位发言人是北京为平妇女研究机构共同发起人、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冯媛。分享的题目是“进展惊目,差距惊心——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对人民法院的观察及建议”。

冯媛


  冯媛首先分析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对反家暴法实施主要体现六个方面的作用:1、专门发文,推进有关制度和规定的落实。2、开展反家暴宣传,预防和遏制暴力发生。3、对儿童实施特殊保护。4、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进展最为显著。5、落实法律责任。有违反保护令的施暴者被拘留6、一些地方将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到了保护范围。


  但同时,冯媛认为目前存在以下11个方面的严峻挑战:1、多机构跨地区合作不力。2、对施暴人的矫治工作未见进行。3、不能保护当事人隐私,泄露当事人信息的事情有所发生。4、对遭受家暴的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未见相关部门出台特殊保护措施。5、 数据和统计工作不力,披露滞后。6、缺乏能力建设。7、对家庭暴力理解狭隘。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侵害往往被忽视8、调解和判决中家暴认定仍然非常不易;调解或判决失当。9、法院对有经济困难的受暴者缓收和减免诉讼费用的规定难以落实。10、保护令申请量不大,核发难。11、难以落实问责。


  对此,冯媛提出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建议:1、开展全员培训,进行反家暴意识提升和处置的能力建设,杜绝否定、拒绝求助人、泄露信息等行为。2、加强数据统计,并进行定期披露。3、在法院人事工作中,纳入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对受暴者进行提供帮助和合理便利,对实施家暴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4、开展对施暴人的矫治。5、探索对特殊人群的保护。6、保护令:在证据标准上、保护令的受理和核发时间、保护令的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做法。7、保护令的有效执行。


  第四位发言嘉宾是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玉兰法官,交流的题目是“离婚诉讼中家暴证据之认定与处断——基于249份离婚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李玉兰


  李玉兰通过对离婚诉讼中家暴证据认定情况的实证考察和对文书样本的分析发现目前存在如下问题:1、举证方面,能够确切提供证明家暴证据的案件数量很少。2、证据类型方面,证据种类单一、数量偏少,没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3、证据认证上,受害者提供的证据无法与家暴行为建立必然因果关系。4、裁判结果上,最终被认定为家暴的案件数量少,法院几乎不对家暴作出明确认定。5、立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比较粗放,缺乏操作性,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证据认定难。


  对此,李玉兰建议在涉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中确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采用利益衡量说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以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鉴于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性,需设定专门的家暴证据认定规则以及证明标准。1、“举证责任倒置”规则。2、“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采用统一的“二元”家暴证明标准,即受害方的证明标准——相当盖然性,施暴方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另一方面,李玉兰提出在审判实践中从有利于受害方的角度出发认定家暴证据。


  举证方面:1、法官要合理行使释明权,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或提供证据线索。2、要积极拓宽家庭暴力发现渠道及其证据类型。


  证据认定方面:1、要遵循全面、客观的证据审核原则,不能片面主观臆断甚至以“孤证定案”。2、要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通过经验法则、逻辑推理所实现的“合理相信”取代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证明的“高度盖然性”。3、重视庭审技术在家暴事实认定中的运用。4、适当放宽家暴认定标准中对“量”的要求。5、对被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为家暴。


  第五位发言嘉宾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静姝,发言题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情况分析”。


王静姝



  王静姝结合北京某基层法院2016年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情况,指出两点:第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针对性、灵活性,但这一制度的性质使其提供救济的能力受到限制。第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有助于离婚救济的落实,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


  最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教授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歌雅教授对以上5位嘉宾的发言进行点评。

孙若军


  首先是孙若军进行点评。孙若军重点点评了游植龙律师提到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杨慧丽律师提到的经济帮助制度。


  孙若军先是介绍了我国从2001年以后,《婚姻法》的重心转向了离婚救济,用了四套制度,照顾、补偿、帮助、赔偿。而现在最大问题就是现在需要婚姻家庭法进入《民法典》,在这种情况下,这四套制度是重新整合还是在现有的地方完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针对游植龙律师提出来在46条完善,废除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建议,孙若军指出,这一建议很好的引出了一个问题:废除过错原则照顾无过错原则,或者说两个并行,但是并行需要两个衔接的问题。这一点值得大家关注。


  针对杨慧丽律师介绍的经济帮助问题,孙若军首先解释了一个常犯的误区:即生活困难群体与弱势群体是不同的,《婚姻法》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是生活困难的群体。同时孙若军指出由于我们目前的调研方式存在错误,才会让人从直观上误以为我国司法实务中支持经济帮助的案例很少,实则不然。同时由于涉及这类问题的官司中,以经济困难家庭居多,想要大幅度提升经济帮助的金额也是不现实的。至于很多人呼吁要学习西方的离婚扶养制度,一方面是西方的制度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另一方也不适合我国的本土需求,因此这个建议也是值得商榷的。


  最后孙若军呼吁各位同仁,继续探讨这两个制度是完善还是整合亦还是重新设计的问题。


王歌雅教授进行点评:

王歌雅


  王歌雅首先总结了该版块的四个特点:1、理论与实践的协调。2、立法与司法的实践。3、思考与完善的前行。4、安全与人文的统一。


  王歌雅强调,我们要具有“问题意识”,首先是懂得反思,在《反家暴法》颁布一年之后,我们要反思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其次是要多多关注,从程序、刑事等多个角度完善家暴举证的证据链条;第三是要提升,对于人身保护令所牵涉的各方面的问题,要如何处理、提升。


  最后王歌雅希望通过问题的研讨,进一步提升反家庭暴力法使用的效率,更广泛的汇集于我们的家庭,更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上午的研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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