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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婢女受奸案”

来源:南楚乔木,此案译自《诸司公案》中【判释强奸案】一篇。原题:明万历年间广东顺德“婢女受奸案”详解。

明代广东顺德县百姓刘师前,家有婢女潘桂花,姿貌殊美,甚得刘师前的宠幸。刘妻非常嫉妒恼恨,故而对桂花百般驱役,时加捶挞,师前虽欲偏爱,无奈妻子有所掣肘,因此不得尽享殷切连绵的情意。某天,刘妻让桂花上街买些火疮膏药,有一恶少杜若佳,见桂花貌美,不禁动情问道:“姑娘意欲何往?可到我家吃茶去。”

桂花回道:“我为何要吃你茶?我家夫人令我买火疮膏药回去。”杜若佳笑道:“你又如何知道,火疮膏药只有我家的最好,贴着又凉又苏爽,姑娘可到我家去买。”桂花轻信,一路跟随进到杜家,岂料入门后被杜若佳“强解其衣,恣行野意”,桂花故略叫几句,手却不动,任其一番云雨而罢。

事后,杜若佳送桂花出门:“我实无膏药,只是哄你,可往别处去买。” 桂花佯骂了几句,用以掩饰羞愧:“强盗!你无膏药卖给我,反这等欺辱,我定去报我家主人与你计较。”买药归家后,刘妻认为药铺很近,桂花却耗时长久,必是在哪与人偷情,一番怒骂责问,桂花不敢隐瞒,便将自己被杜若佳强行羞辱一事相告。

刘师前一向宠爱桂花,听闻其被人玷污,登时怒火中烧,立即告到衙门:“淫棍杜若佳,睹婢生非,武断乡曲。欺压师前善良懦弱,窥使女潘桂花往街买药,拦截入门,恃强淫奸。桂花喊叫,邻佑通闻。彝伦变乱,王法陵夷。乞殄淫正法,民风不夷。”、

隆庆六年进士出身的顺德知县胡友信,随后收到杜若佳的辩诉,言称刘师前因惯赌一直欠钱不还,自己上门好言索取,未料刘师前“面斥致仇”,故而设下圈套,让家中奴婢潘桂花“昭扬耳目,意图赖奸”,明显是刘师前“装局套陷”。

双方到堂,刘师前解释道:“大人明察,小的从来无赌博,如何会有借钱致仇之事?只因桂花上街买药,恶少杜若佳哄她入门,遂行强奸。当时喊叫,邻里共闻,安能说我装套陷他?” 一旁的杜若佳巧言令色道:“我家并非药铺何故来此买药?若说不是你装套构陷,谁会相信?且我一人,又无刀斧挟制,焉能强奸得了她!”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胡知县于是提审相关人证,皆说:“当时桂花喊叫是真,其入门缘故及成奸与否,小的并不知。”再问桂花“成奸与否”,得到肯定的回答后,胡知县心中已然明了,认为“以一人而强奸一人,势或难也。以一人而受一人之奸,节亦不坚”,潘桂花为奴做婢,身份卑微,容易被人迷惑,受辱之时,“实口辞而心受者也”。

若说是男方强行奸污,说不过去;若说是女方主动迎合,也说不过去(问强则亏男,问和则亏女),既非强污又非迎合,无法依律处理,但对这种行为理应痛责,因此判决杜若佳“枷号本乡,以儆无耻”。


附录:

皇明诸司公案 -- 卷二奸情类 胡县令判释强奸

顺德县人刘师前,有婢名潘桂花,姿貌殊美,甚得宠幸。其主母尝妒恚之,百般驱役,时加捶挞。师前虽欲私爱,当有所掣肘,不得尽其绸缪之情。一日,主母差桂花往街买火疮膏药。一恶少年杜若佳,见其美丽,心中动情,乃问之曰:“你欲何往?在我家吃茶去。”桂花曰:“我怎吃你茶?主娘叫我买火疮膏药,我要去买之。”若佳曰:“火疮膏药只有我的最好,贴去又凉又苏爽,快来我讨卖你。”桂花信之,入门去买。若佳引入门内,搂抱住曰:“膏药有现的在,只你美貌,要与我好一会。”桂花曰:“过路人见我进来,久不出去,恐怕人知。”若佳曰:“何妨,容易完耳。”即强解其衣,恣行野意。桂花故略叫几句曰:“你无膏药与我,却与我耍。邻里可快来看!”然口虽叫,手却不动,任彼一番云雨而罢。若佳送出曰:“我实无膏药,只是哄你,可往在别处去买。”桂花出门骂以掩惭曰:“强盗!你无膏药买与我,反这等欺辱我,定去报主人与你计较。”后往药店中买膏药而归。主母见其出外良久,即骂曰:“药店甚近,何须去许多时?你必在何处与人偷情来。”桂花不敢隐,即说出被若佳行强,彼高声喊叫,邻舍都闻。刘师前大怒,即往县告曰:

“状告为强奸事:淫棍杜若佳,睹婢生非,武断乡曲。欺压师前善良懦弱,窥使女潘桂花往街买药,拦截入门,恃强淫奸。桂花喊叫,邻佑通闻。彝伦变乱,王法陵夷。乞殄淫正法,民风不夷。上告。”

杜若佳去诉曰:

“状诉为套陷事:惯赌刘师前,借钱顽欠。佳因理取,面斥致仇。故使侍婢到门买药,善言谕去。套令喊奸,大骂出门,昭扬耳目,意图赖奸。且仇家使女,何意惹奸。家非药铺,谁令买药。装局套陷,情弊昭然。乞天申诬,免遭陷阱。上诉。”

时隆庆六年进士胡友信为县令,亲提审问。刘师前曰:“小的从来无赌博,那有借钱致仇?只因桂花往街买膏药,彼哄他入门,遂行强奸。当时喊叫,邻里共闻,安得云我装套陷他也?”杜若佳曰:“我家非药铺何故来买膏药?不是你装套来而何?且我一人,又无刀斧挟制,焉能强奸得他!”胡令问干证,对曰:“那时桂花喊叫是真,其入门缘故及成奸与否,我并不知。”胡令又问桂花曰:“已成奸否?”答曰:“已被他辱了。”胡侯判曰:

“以一人而强奸一人,势或难也。以一人而受一人之奸,节亦不坚,况桂花系人之使婢,本微贱而易惑,被奸之际,实口辞而心受者也。问强则亏男,问和则亏女。非强非和,不入于律。理合痛责,枷号本乡,以儆无耻。”

按:此判未为甚奇特,云一人难强奸一人,而使女之喊叫,实口辞而心受,深为原情之论,亦可为减重就轻者之法。所谓公门方便者此之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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