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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付十年了,双方一直未结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合理吗?

写在前面:

拖欠 工程款利息似乎成了一个扯不清的问题,或许在裁判者心中,工程款本金给你就不错了,利息成了一个无关痛痒的问题,施工方不应过于计较。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云南某公司、永平县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3261号,裁判法官徐春鹏、杨 春、江建中,案例发布日期2024年3月1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云南永平县某医院

承包方:云南某公司

1、案涉消防工程中标价(固定总价)1781291.67元,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优化设计,经一审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造价:鉴定意见一(不执行认价单),鉴定总金额为15257634.77元;鉴定意见二(执行认价单),鉴定总金额为15886800元。

2、案涉工程于2012年3月9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施工方称发包方直至2020年9月13日才接收大理消防器材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

3、施工方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利息应当自交付之日2012年3月9日起算,云南省高院认为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

争议的焦点:工程交付十年了,双方一直未结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是否正确?

三、裁判摘要

1、本案中,经招投标程序,永平县人民医院与大理消防器材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永平县人民医院将门诊住院综合楼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大理消防器材公司施工,固定总价1781291.67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除前述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外,大理消防器材公司还完成了增加优化设计部分的消防工程。从该部分增加工程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来看,已经超出了设计变更的范畴,系新建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但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与永平县人民医院并未就该部分增加工程履行招投标程序,亦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双方就新增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工程完工后一直未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系在一审程序中通过司法鉴定才得以确定,故一、二审法院酌情确定自大理消防器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1、拖欠工程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最高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最高院态度也是尊重地方高院意见,不服到最高院申请再审,很少看到最高院纠正的。

2、建工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三个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点在逻辑上具有先后顺序,只有前一个条件不满足时才适用后一个条件,最高院指出施工合同仅约定“发包审核完毕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期限,应视为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请见最高建工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81页、279页)。

3、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三个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点,均不以审计完成(工程价款确定)为前提,如若将审计完成(工程款价款确定)作为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条件,则诉讼中凡是当事人存在工程造价争议的,惟有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方有确定之工程价款数额,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被免除,如此显然将架空了前述建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

4、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工程完工并验收交付,作为发包方即具有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如没有支付等于事实上占有了施工方的金钱,即形成了对施工方的欠债,该债权的金钱数额无论何时确定,在支付之前客观上必定为占有方受益。

5、本案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是如何约定,案件中没有披露。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交付之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三个日期对应的条件来确定,适用起诉之日的条件是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而本案工程2012年3月9日已经交付、施工方自称结算提交之日为2020年9月13日,不满足“起诉之日”的条件,严格扣这条司法解释不能按“起诉之日”起算利息,应当按“交付之日”起算利息。施工方自称结算提交之日为2020年9月13日,如果属实的话,按照“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尚属合理。

6、但是本案无法改变的现实是按照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理由是双方一直未结算,造价是一审通过鉴定确定的,其背后的逻辑是未结算双方都有责任,施工方起诉起诉也比较晚存在怠于保护自己权利,“法律不保护睡眠上的权利”扩大解释一下。

7、本案启示——施工方被拖欠工程款要尽快起诉,涉及优先权,在工程交付和结算提交18个月内比较适宜。

8、本案启示——本案中标价170多万,结算价1500多万,优化审计超过正常范畴属于新建工程,未依法招标合同无效,这个观点值得从业者重视,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无效,造价难以控制,投资增加太多,纪委要问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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