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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经典]反驳庄子的辩论观

文 / 胡星铭

《庄子·内篇·齐物论》有一段反对辩论的话,陈鼓应翻译如下:

假使我和你辨论,你胜了我,我没有胜你,你果然对吗?我果然错吗?我胜了你,你没有胜我,我果然对吗?你果然错吗?是我们两人有一人对一人错呢?还是我们两人都对或者都错呢?我和你都不知道,凡人都有偏见,我们请谁来评判是非?假使请意见和你相同的人来评判,他已经和你相同了,怎么能够评判呢?假使请意见和你我都不同的人来评判,他已经跟你和我相异了,怎么能够评判呢?假使请意见和你我相同的人评判,他已经跟你和我相同了,怎么能评判呢?那么,我和你及其他的人都不能评定谁是谁非了。

陈鼓应的翻译是否准确,不是本文关心的。庄子写这段话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也不是本文关心的。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这段译文中的论证是否成立?

根据译文,庄子认为,如果你伶牙俐齿,让我无言以对,不意味着你的看法就是正确的——我可能只是口才不如你,我的观点才是正确的。即使你最终说服了我,让我觉得自己错了(你的观点才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你的观点真的正确,而我的观点真的错误。我可能脑子不够灵光,才被你的谬论说服。找第三方来评判也无济于事:他要么认同你的观点,要么认同我的观点,要么认同我们两个人的观点(假设你最终被我说服了),要么既反对你的观点,也反对我的观点。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说明他一定是正确的。因为归根结底,我们都是有偏见的人。所以,我和你及其他的人都不能评定谁是谁非。

我们可以将庄子的核心论证重构如下:

1.只有没有偏见的人才能评定辩论双方之观点的对错。

2.辩论双方都是有偏见的。

3.任何一个评判者在评判之前已经在辩题上有他的个人看法:要么与一方的意见相同,要么与两方的意见相同,要么与两方的意见都不同。

4.如果3,那么评判者也有偏见。

5.因此,参与辩论或评判的任何人都不能评定辩论双方之观点的对错。

我认为这个论证有很多问题。限于篇幅,这里只讨论3和5。3把评判者分成三种,漏了一种:有些评判者,可能在听完辩论之前,对所之论题并无倾向性立场,而是在听完辩论之后才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3是错误的。不可否认,有些辩题很难找到事先没有倾向性的评判者,但有很多辩题(比如“人有没有自由意志?”),跟许多人的个人利益无关,并且在听辩论之前,他们对这些辩题没有过任何思考。(注意:这个论证只是否定3,并没有声称“无倾向性立场=无偏见”。庄子会不会说“即使你在某个问题上没有倾向性立场,也在这个问题上有偏见”,依赖于他对“偏见”的界定。)

如果3是错误的,那么庄子的论证不能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结论5是错误的。要反驳5,我们需要新的理由。5可以有两种诠释:(5.1)参与辩论或评判的任何人都不能合理地评定辩论双方之观点的对错;(5.2)参与辩论和评判的任何人都不能100%地确定辩论双方之观点的对错。

我认为5.1是错误的。假设一场辩论有100个评判者。这100个人事先都没有倾向性立场,都不会犯推理错误,都有充分的参考资料可查,都有充足的时间和理解能力去聆听和评估辩论双方的论证,并各自独立地(没有互相影响)做出评判。假设他们评判的结果一致,认为甲方的论证成立,其观点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评判是合理的,我们应该接受。(注意:这不是简单的“多数决”,它不等于说“如果大多数人一致认为p是正确的,那么相信p是合理的”。参见我的论文Hu, Xingming (2017). Must a Successful Argument Convert an Ideal Audience? Argumentation 31 (1):165-177.)

的确,这100个评判者最终被甲方说服,并不能说明甲方的观点一定是正确的。可能这100个人拥有的信息有限(有些重要的相关信息,可能在2000年后才能被人类获得),才接受了甲方论证的一个错误前提,从而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逻辑上我们无法排除“这100个评判者做出的评判是错误的”这个可能。但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可能”就认为那个评判是不合理的。一个类比:有可能所有人都没有腿(我们之所以误以为自己和别人有腿,是因为出现了幻觉)——逻辑上我们无法排除这个可能。但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可能”就认为我们相信自己有腿是不合理的。我们有可能没腿,也有可能有腿,但基于我们的经验,相信自己有腿,更为合理。

假设除了那100个评判者外,还有一个评判者,他事先就有倾向性立场,并且之前经常犯推理错误,所拥有的相关信息也比那100个人少很多。假设这个评判者得出的结论与那100个评判者相左。这个评判者的结论仍有可能是正确的,那100个评判者的结论仍有可能是错误的。但与这个评判者相比,那100个评判者更有可能正确。接受后者的评判,是合理的;接受前者的评判,则不合理。

庄子可能会回应说,他同意我上面说的,但他的观点是5.2,而非5.1。我承认,5.2是正确的。但5.2并不具有任何特别的威胁性。一方面,逻辑上讲,任何人都不能100%地确定任何命题的对错。如果这能在某种程度上否定(哲学)辩论的价值,那么它也在同样程度上否认了科学和数学研究的价值——毕竟没有科学家能100%地确定任何科学命题的对错。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能合理地判定——即使不能100%地确定——一些命题的对错,那么辩论和科学研究一样,不但是可行的,而且具有重要的认知意义:通过辩论或者聆听别人的辩论,我们可以获得合理的信念,避免不合理的信念。

总之,庄子论证不能成立,因为前提3是错误的,而其结论5可以有两种诠释:(5.1)参与辩论或评判的任何人都不能合理地评定辩论双方之观点的对错;(5.2)参与辩论和评判的任何人都不能100%地确定辩论双方之观点的对错。(5.1)是错误的。(5.2)虽然正确,但不具有任何特别的威胁性。

致谢:感谢张小星和王悦兄对此文的反馈。欢迎阅读周理乾和何宝申兄对本文的批评性评论(同期刊出)。如果觉得本文或他们的批评文章误解了庄子,欢迎来稿指正。

作者简介:胡星铭,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知识论和伦理学(包括中国哲学里的知识论与伦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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