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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xx的委托,指派杨桂锦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来,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了解。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更为全面的掌握,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案特点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赌资数额累计并未达到30万元以上,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1、网络投注和实际赌资应该予以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法律规定均是表述为: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而非应该按照如此计算。

        如果是每一次投注每一次结算兑现输赢金额,按照在网络上投注金额来计算赌资是没有错的。但是在本案中,实际上是先报数下注,然后再进行结算,当天最后清算一次。这和每次投注每次清算不一样。打个比方,某人到实际赌场用100元的赌资去换赌博的筹码,一天下来,不断经历输赢,其累计投注金额达到1万元,但是,对于其本人来说,其赌资就是100元,而不是累计投注的1万元。因此,本案中,赌资的计算也是一样不能用累计的网络投注额来计算为赌资的,或者至少是不能把未经结算的网络投注额计算为累计赌资。

        2、被告人案发时正在进行登记报数,当天的赌博下注投注情况未经清算,赌资并未进行结算。

        2017年8月30日下午案发时,被告人正在报数下注,很明显,这一天赌博人员下注的赌资仍未进行结算,赌博网站上登记的只是一个虚拟的货币数字,并不是实际的赌资,只有经实际结算了,才能计算为实际的赌资,这样才符合生活常理。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那么,我们反推过来,如果本案中认定网络投注额为赌资,那么每位涉案人员均可能要被追缴远超其实际用于赌博的赌资了。显然是不可能的,也就说明这样认定赌资是不符合常理的。

        赌资,根据《辞海》的解释,是指用来赌博的钱。因此,本案中,不应直接按网络投注额来认定累计赌资,因为那不是实际用来赌博的钱,仅是一个虚拟的货币数字,而且是经过不断重复下注计算的虚拟数字;而应按实际清算并实际结算支付了的赌博资金,计算为累计赌资。

        所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扣除未经清算并结算支付的2017年8月30日的网络投注金额,扣除8月28日、8月29日已清算但未结算支付部分的金额,才是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累计赌资数额,很明显,该数额没有达到30万元的“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起诉书将投注量直接等同于涉案赌资有欠妥当亦没有相关证据,如此计算涉案赌资对于被告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虽在2017年7月上旬接受报摊员职位获得赌博网站账号及微信群,但一开始仅是被告人自己私下赌博,并无或者极少其他人员通过被告人投注赌博,直至8月下旬微信群人数才稍微多点,但也不超过30人,而且参与赌博的人数也不稳定,有时数人有时甚至无人下注。可见,被告人管理的赌博微信群持续时间较短,参与赌博的人员较少,案发即不存在,影响较小。

其次,被告人自2017年7月上旬作为赌博网站报摊员至8月底案发期间,被告人获利较小,仅有约4000元为实际结算到账的,而2017年8月28日至8月30日期间的退水获利部分,因赌资仍未清算及结算支付,所以,该部分退水金额网站也并无返利给被告人。

另外,被告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其并无通过广而告之大发各种广告的方式去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投注,也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与赌博,更加没有发展下级代理的行为及想法。被告人只是通过该固定的微信群发布信息,其所发布的信息仅限加入该群的人员可见,参与成员也仅是各赌博人员相熟之人。故,该赌博微信群不具有传统赌场的公开性、开放性,对社区的正常生活影响极为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因此,鉴于本案持续时间短,参赌人员少,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劣,并且案发时赌场已不存在,因此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数次讯问中,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员的提问,自愿认罪,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退赃并愿意交纳罚金,请法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赃、甚至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某某系属初犯、偶犯,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仅有小学学历,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之初根本就不知道触犯了法律。且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法庭在考虑对被告人李某某综合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以上从轻、减轻的情节,在本罪基本构罪量刑标准以内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可以宣告缓刑的法定标准,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可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该条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强犯罪情节较轻。本文第一、二大点已对此问题进行论述,不再重复。

        2、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现。(1)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确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8月31日起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达4个月,在此期间,其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在教育中受到良好的矫正,在看守所里曾表现突出获得管教的口头嘉奖,对其适用缓刑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以前都是安分守己,奉公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2)案发时,赌博微信群即已事实上不复存在,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其也是认真接受教育,这充分说明被告人李成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1)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或故意从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案发生地是在xx镇出租屋,并不是在被告人李某某居住地xx,再加上被告人李某某平时邻里关系良好,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规定:“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综观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罪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其本身犯罪情节很轻,主观恶性也不大,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除此之外,被告人李某某家庭处境困难,上有年迈的母亲,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共同居住的二哥是残疾人,手脚不便,平时生活也需要人护理;家中其他几位兄长均已各自成家立业,未与母亲同住。鉴于以上家境情况,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以便其能更好的照顾年迈的母亲和照应二哥。进而也挽救了一个本已困难的家庭,更能彰显法律的合情、合理之用意。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虽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管理微信群接受赌博人员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由于本案持续时间短,参赌人员少,被告人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劣,并且案发时赌场已实际不复存在,因此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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