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论坛案例五十五 | 讨债拘禁案

 讨     论 

律师Z1:看看这个案例,证人证言对他不利,嫌疑人口供坚持乙主动要求的?

律师N:检察官的意思是,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认为讨债是目的(动机),故意是非法拘禁(检察官认为也许是伴随的故意)。但是我不赞同,我感觉检察官混淆了生活的故意和刑法的故意。

检察官C1:车上两个小时,轻微暴力殴打。关键点在这吧。考虑过情节没有?

律师K:宾馆阶段,手机身份证被拿走,不足以迫使乙放弃自由留在宾馆,不构成;车上阶段,真实情况是乙主动上车,又开往乙家,继而按照乙的意思开往宾馆,中途还下车走了几步,商谈还钱事宜,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不构成。

律师N:@检察官C1 车上没有任何殴打,被害人讲当时一手开车握方向盘,一手闪耳光。但是,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也确实没有发生过车上殴打,车上打人也不符合逻辑。

检察官C1:是否存在胁迫,以及胁迫行为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没有?都是辩点。

检察官G:这还不构成非法拘禁,那就可以取消非法拘禁罪了。

检察官C1:被害人具备呼救的能力条件和场所条件没有?从我实践的角度来看,是有争议的。

律师K:非法拘禁,我认为不能扩大到言语恐吓制造心理压力导致他人放弃自由,应该限定在实质的物理行为。否则,我在新街口恶狠狠的对债务人说:“今天不还钱,你哪边都不要去”然后拿走他手机身份证,还秀了一下二头肌离开,他在那站了一晚上,我回家一觉醒来被刑拘了?

律师N:检察官还提出一个我难以苟同的观点,即,下车之后,被害人是被迫下车的,在被迫下车情况下,走了几步,发生了位置移动(十来米),发生了被迫的位置移动,说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加上暴力打耳光行为,于是够罪。如果是原地殴打,不够罪。我难以赞同这种观点,如果这种观点成立,在大街上,债主见到债务人不还钱,拉到路边讨债未果打了几下耳光,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了,这难以接受。总之,我坚持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暴力胁迫,尤其是胁迫的认定,应该立足于物理性的,和通常性的解释,不能扩大解释,不能认为稍微有点违背意思就是非法拘禁罪的胁迫,应该结合犯罪构成,和保护法益,必须是严重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且达到一定程度,方可构成非法拘禁的胁迫。这个案子有个细节需要说明一下,那个网吧,公安应该不认为构成非法拘禁,因为那个打人的小混混(无纠约)被治安管理处罚了,没算共同犯罪。

律师K:我倒是认为,检察官的思路在于,甲对乙的殴打行为,使乙产生了被伤害的恐惧感,这种恐惧感使乙为了不遭受进一步伤害,而揣测并满足甲妄图控制他的意思,做出了一系列举动。

律师N:有道理,检察官也许有这样的思路。

律师K:小混混的角色可能带有水浒的喜剧成分。

律师N:问题是,如果只要债主讨债殴打了被害人,就肯定产生恐惧,但是这种恐惧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中的胁迫或手段行为,否则,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岂不成了法条境合?个人认为,关键还是从下楼,到上车,再到中途下车这一系列场合,网吧和宾馆都不涉嫌够罪。其一,即使之前被打过,即使是笔录中所呈现出的那样,是被动上车的,但是,被动上车就构成非法拘禁罪吗?非法拘禁罪是持续犯,需要时间持续的。更何况车上犯罪嫌疑人又没有打人,而且还是朝着被害人家的方向开的,怎么说他又拘禁故意呢?如果说被动上车就是非法拘禁,那么,以后只要街上债主碰到老赖,对其言语威胁让他上车(毕竟债务人欠钱不还,债主要求上车谈还钱的事,并无不当),并在车上谈还钱的事,这都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了。所以,我不知道检察官定罪逻辑在哪来,也许他认为,只要是不情愿的,就有限制人身自由存在。那么再加上殴打行为,那就齐活了,构成非法拘禁罪了。

律师C2:控方若坐实是甲不让乙回家的意志,采取软措施控制,在目前打黑除恶形势下做无罪是徒劳的。

律师Z2:实务中不排除有些检察官是这个定罪逻辑。

律师N:甲不让乙回家,那是因为乙是老赖,欠债不还,甲作为债权人跟其理论,并无不当,我个人认为,甲如果仅仅是短暂的轻微的不让被害人走,只是谈还钱的事,我认为这个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而只是个生活行为,如果说,假如民法总则中引入自助行为的话,那么,满足一定条件,还有可能是民事正当化行为。

律师L:一个人,怎么拘禁另一个人?如何的实力对比?

律师N:试问,如果乙欠债不还甲,甲一见面就持续性的追打,构成轻伤,那么,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问题,那是不是也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呢?毕竟,乙也没有人身自由,被追着打,想跑是不可能的。

律师Z2:@律师L 并非不可能,人数不是关键因素。

律师L:对,双方力量对比,或者讨债人显示利用工具,或者讨债人背后有足以震慑债务人的背景。总归要能压制另一个人的行动意志自由吧。

律师N:其实,一个人也是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我检索了一下不起诉案例,就有这样一个案子,两个已婚男女姘居,之后,女方要断绝这种关系,但是,男方不肯,强行把女的驾到车上,开到山上小黑屋里,逼其重归于好。这就是典型的非法拘禁罪,这里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是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其重归于好的目的。但这个跟本案似有不同之处,本案不存在这样的剥夺自由的故意。

律师N:@律师L 说的不错,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是否能够剥夺人身自由,是否主观上故意为之。

律师C2:乙真的是主动要住宾馆?向乙家方面走,跟住宾馆是一对矛盾亊。

律师N:确实,证据有反映;是因为受害人之前要求送回家,后来要求去宾馆,犯罪嫌疑人都答应了。

律师C2:如乙要求,不构成。

律师N:唯一不好的地方就是,犯罪嫌疑人节外生枝,要桥边上扇了耳光。而且,笔录对他不利,说是被害人被动上汽车的。

律师C2:万一控方有相反证据就不好说了。

律师K:那还说什么,明显,受害人全程都有自由意志,反倒是嫌疑人听从受害人的指示行动。

律师C2:检察官是整个过程的考察,不是单几个点:一头一尾甲方是主动出击的,特别是收尾没收了身份证和手机。

律师N:我赞同你的观点,一头来说,犯罪人没有纠约,被叫过去的,一尾来说,他主动开房自己走了。

律师C2:乙是臆想受禁吧。

公安Y1:其间甲可以随意殴打乙,客观说明甲处于强势和控制地位。此案,归纳好案件事实很重要。

律师K:这个证词很有利啊,被害人基于推测嫌疑人不会让他走的心理因素,而不是实质化的物理限制而不走,是他自己切断了自由意志和行动的联系。

律师N:网吧下楼时候,证人证言也是被公安过滤过的,也对犯罪人不利,证人说,他们认为被害人可能是不自愿上车的。自愿,是一种心理活动,他人是怎么得知是不是自愿的。

律师C2:疑点也很多,把疑点归纳逻辑性串起来,就有说服力。也许是个错案,自愿不自愿跟走还是可以有外在表情动作表现的,心理活动可以表现于外在,证人说明所见一定合理推测是可以的。

律师N:但是我觉得证人证言可信度很低,意见证据排除。

律师K:证人可以描述当时的视听感官所记,但是推理出自愿或被迫,是需要论证的。

律师N:确实。归纳一下:检察官定罪逻辑有两点,需要辩驳,1、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明显不自愿也不自由,如果当时被害人提出要走的话,犯罪人不会放他走。2、主观故意存在,伴随在讨债目的之中。

律师K:“我看到他被迫上了车”“我看到他逼他上车”需要进一步询问场景描述。

律师N:我对检察官定罪逻辑不敢赞同之处是:1,不能说,不自愿不自由就一定非法拘禁行为存在,要看具体情况,这样的不自愿不自由是不是非法拘禁罪中的那个程度的不自由。如果说,生活中,欠债还钱,碰到债务人,我作为债权人向其讨债,过程之中,债务人要跑,我当然要拦着不让走,这难道也算是非法拘禁罪中的剥夺人身自由吗?2、主观故意还是要看客观反映,目的和故意是不同,但是不是说,只要讨债目的存在就一定伴随着剥夺人身自由的故意。即使行为上表面上表现出一定的轻微程度的限制自由行为,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追求这个结果,是存有疑问的。忽然想到一个场景,吃霸王餐店主不让走,拦下了,然后要钱未果,打了几个耳光,这构成非法拘禁罪吗。我印象中,吃霸王餐不让走,似乎有构成民事自助行为的可能。

公安Z:是民事自助行为,前提是不知对方是谁,走了就难以找到了,公力救济无法实现。

检察官Y2: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不能混淆,有时目的行为是基于要债而采取的必要作为:如轻微限制自由的自助行为,但在后续的发展中,产生了必要的手段行为,如为了防止逃跑(事后难以再找到)而必要的轻微制服行为,都是普通人可以理解的惯常行为,不必单独评价手段行为。但手段行为超出了可接受的程度,比如实力悬殊下的打骂等,可能要评价。据全案的情形,个人认为手段行为不足以证实其致使被害人足以害怕或不能摆脱人身自由的程度。

律师N:谢谢赐教,受益匪浅。

总     结

    在本案中,认为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观点理由: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不自愿、不自由,如被害人提出离开犯罪人不会放他走。甲有扇耳光、没收了身份证和手机的行为,期间甲随意殴打乙,也说明甲处于强势和控制地位。

    认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非法拘禁罪的暴力胁迫应该是物理性胁迫,不能扩大解释;必须是严重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且达到一定程度,方可构成非法拘禁的胁迫;主观故意的认定上,不能认为只要存在讨债目的就必然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故意。即使行为表现出一定的轻微程度的限制自由的表象,但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追求这个结果尚属存疑。

     “刑法爱好者论坛”微信群及公众微信号,是由张明楷教授的弟子、一向提倡务实研究的、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洪兵发起,旨在为来自实务界的广大刑法爱好者搭建一个相互交流、共同进步的平台。

      不论是热点案件,抑或是理论争议,探讨无关对错,仅以期通过思想的碰撞与融合,为学者研究打开思路,为律师辩护提供灵感,为公检法人员办案拨开迷雾,共商刑法,探索刑法魅力。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韬涵研究|谢彩虹:如何避免合法讨债演变成非法拘禁犯罪?
北京刑事律师张永华:恶势力套路贷案件不当讨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讨债,别把自己讨进去,这些法律红线你得知道!
非法要债有哪些法律风险?
暴力讨债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暴力讨债后欲“私了”可以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