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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以下内容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

问:在双方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下,一方坚决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关条款是否还可继续适用?

答:对双方当事人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与合法登记婚姻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不像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为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结婚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前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只要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没有抵触,仍然可以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继续适用。

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民事审判信箱,第275页。

问:对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可否判决不准离婚?

答: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之后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毕竟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

因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与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规定没有抵触,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仍然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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