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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场所实施要点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实施要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触发装置、警铃和警示灯等火灾警报装置、联动输出装置、电源等组成, 具有探测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和火焰等火灾早期特征, 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为联动相关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等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使人们及时发现火情并采取应对措施, 可以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争取宝贵的时间, 是建筑中重要的自动消防设施之一。

本条规定的建筑或场所, 要求其中各个部位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并且一般要求全部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火灾危险性低的部位和场所, 可以不设置火灾探测器,但仍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火灾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等火灾报警触发装置和警报装置。例如,在一座丙类高层厂房内, 其中有的楼层为丁类或戊类生产场所,除使用可燃气体、可能散发可燃蒸气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外, 其他部位或场所可以不设置其他火灾探测器;在一座丙类高层仓库建筑中, 其中存放戊类物品的库房可以不设置火灾探测器。但是, 这些场所均需要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应急广播。

(2)散装粮食仓库 、 原煤仓库发生火灾以阴燃和无焰燃烧为主, 在供氧不足的条件下燃烧速度缓慢, 目前尚无能够较准确定位的火灾探测技术及早探测到相应场所的火情。这类场所的火灾探测采取监测燃烧热解特征气体浓度的方式可能更有效,实际工程可以根据物质存放情况、 每间库房的建筑面积大小、 室内空间高度等情况, 设置合适的火灾早期信息探测装置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装置。

(3)本条未明确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业建筑, 可以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41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实施要点】

(1)本条规定的建筑和场所, 包括地上建筑, 地下、 半地下建筑, 地上建筑的地下、 半地下室。例如, 商店建筑包括地上的商店建筑, 地下、 半地下的商店建筑, 商店建筑的地下、 半地下室。

本条规定的建筑和场所, 均要求在建筑内的各个部位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并且一般要求全部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火灾危险性低的部位, 如卫生间、 洗浴区、 泳池、 水池等部位,可以不设置火灾探测器。例如, 在一座建筑的地下室设置了汽车库, 当汽车库所在建筑按照本条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在该汽车库内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于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 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后, 因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可以分别按各自的功能和建筑高度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 因此如按照本条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可以根据相应部分的使用功能、 建筑高度分别确定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例如,一座建筑高度大于80m的住宅, 在住宅建筑的下部地上设置了3层商场, 地下设置了2层汽车库, 商场和汽车库每层的建筑面积均为 2 000㎡,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位与标高为±0.000的设计地面。依据本条规定,该建筑的3层商场及2层地下车库均应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住宅部分可以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于建筑中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与上下完全分隔,且下部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区域,可以根据相应部分的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分别确定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例如,地铁的车辆基地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与上部建筑完全分隔,则车辆基地可以根据本规范第8.3.1条和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的规定,楼板上其他建筑可以根据本规范第8.3.1条、 第8.3.2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除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按照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外,本条未明确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以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本条第1款规定的 “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包括各类交通方式的客运建筑、 货运建筑,如地铁车站、 国铁车站等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候车、进出站厅、进出站通道和换乘通道,民用机场航站楼,海运和内河客运码头的乘客进出港建筑,市际和省际公共汽车客运站建筑等。

(4)本条规定的 “商店 ” 是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包括百货 商场、 专业商店、 购物中心、 菜市场、超级市场和商业步行街。根据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的规定,该标准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设计。本条规定的商店包括各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建筑,以及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且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即商业服务网点, 不包括莱市场、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建筑。

(5)托儿所是用于专门照顾和培养3周岁以下婴幼儿生活能力的场所。托儿所可以单独建设,但大多数为与幼儿园合并建设,但两部分需要分开。目前我国3周岁以下婴幼儿基本上是由家庭看护, 很少送到托儿所去看护。幼儿园是供3~6周岁的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是对幼儿进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具备功能明确的用房和活动场地等条件, 相应的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因此, 本条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规定, 不包括设置在家庭内, 由家庭看护的托儿场所和托幼或幼教场所。

(6)本条规定的 “儿童活动场所” 和“老年人照料设施" 的范围, 详见本指南第4.1.3条的【实施要点]。

(7)展览建筑是各类供对临时展品或服务的展出进行组织,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的建筑, 不包括各类博物馆。展览建筑一般建筑面积较大, 本条未明确展览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模, 即符合上述要求的展览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旅馆建筑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辅助部分组成,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和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公共建筑, 也称为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根据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2014的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至少设有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建筑。本条规定的旅馆建筑是指至少设置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建筑, 不包括出租客房数量少于15间(套)的旅馆建筑。

(9)重要的档案馆, 主要指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他专业档案馆, 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

(10)特等、 甲等和乙等剧场的分类标准,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的规定。

(1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包括独立设置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置在地下、 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具体范围见本指南第4.3.7条的【实施要点】。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没有规模限制, 只要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一律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本条规定允许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商店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博物馆、 老年人照料设施、 旅馆建筑、 剧场和电影院等场所和建筑, 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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