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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到底是谁在歧视“非国有”?

傅蔚冈:到底是谁在歧视“非国有”?

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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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在很多领域,是法律不允许存在的。而其面临的“原罪”指控,某些市场机构对于其道德风险的歧视、以及动辄需要服从地方政府大局观的处境,这些都构成了当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种种困境。

从经济总量上看,民营经济已经在中国的国民经济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从GDP、税收还是就业人数来看,它的重要性都不可忽视。在不少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的总量已经占GDP的90%以上,就业人数和纳税数量更是可观,真正成为了《宪法》中所说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总量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并不意味着民营经济已经和国有经济平起平坐。社会中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形和显性的歧视几乎无处不在,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是,国务院及各部委要不时发布鼓励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文件。这说明,正是社会上存在着种种针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才使得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各种文件来强调民营经济的重要性。

那么,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到底在哪里呢?在我看来,所谓的歧视,除了直接的区别对待——国有企业被定位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且“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对于民营经济,只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在很多领域,民营经济是法律不允许存在的,国有经济则是需要“巩固和发展”。

文字上的差异可以通过修改法律而予以消除,隐藏在部分公众内心深处的歧视则一时难以抹平。实际上,民营经济现在还是受到各种各样的非正式的歧视的。那么,部分公众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到底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原罪论” 原罪可能是针对民营经济最常见的一个批评。所谓原罪,大意是指中国的民营经济在发展初期,大都有与当时法律法规不符合的行为。此类的不法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身份的不合法,即按照当时的法律,根本就不允许民营经济的存在,所以就有各种各样“戴红帽子”的现象;二是民营企业在诞生初期,往往存在着诸多偷税漏税、投机倒把等行为。

在我看来,有关原罪的各种指责实在没有意义。如果是因为身份的不合法而产生的民营经济,实际上这笔账并不能算在民营企业身上,而应该反思当时的制度。有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正是计划经济的失败,才使得这一体制下的农民被迫通过“摁手印”的方式来改革。从这个意义而言,这是当时制度的原罪,而非民营企业的原罪。

至于说早期的民营企业存在着各种与当时法律并不相容的行为,并因此将民营企业贴上原罪的标签,更是离题万里。在民营企业的发展初期,确实有不少企业存在着此类行为,但是,这要看这些行为是不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区别对待。假如已经受到处罚,那么并不可以以此过错来否定民营企业的其他行为;假设政府并未因为这些行为而处罚相关企业,这应该还是行政的不作为。

还需要提醒的是,法治社会中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有追溯年限,我们总不能说某企业在20年前创办时候有过的一个小过失,从而就因此将该企业永远限于原罪之中。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

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如果说“原罪论”属于部分公众对于民营经济的一般印象,那么道德风险则是不少专业人士——包括政府机构和其他国有商业机构在内的人——同民营企业打交道时做出的额外防范。

举个例子来说,当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贷款时,相关经办人员并不要承担额外的风险,只要这笔业务经过正常的风险控制,即便无法追回贷款也无需承担额外的责任;但是,对于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时,相关银行可能需要有额外的程序。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为了规避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降低了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使得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限制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其实,针对民营企业的道德风险无处不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侵吞国有资产”等罪名,使得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开展正常的商业交往时往往需要额外地小心,生怕因为一个细微的环节而业务大受影响。商业交往中实施合规性审查本身并没有过错,如果仅仅因为对方的身份限制而予以额外的注意,这就不正常了。

这种额外的注意,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民营企业的运营成本。当然,这也是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的成本,双方成本的增加,无疑降低了社会的效率。如果没有此类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很多经济领域的难题就会少很多,如民营企业的贷款难、针对国有企业的并购难。

大局观 很多官员往往把民营企业视作惟利是图、不关注大局之辈,虽然从GDP和就业等角度欢迎民营经济,却在内心深处抵制民营经济,在他们看来,这些民营经济很多时候并不如国有企业那么听话。近来,中国公用事业领域中出现的民营化的消退,大致和此类心态有关。

企业追求利润,在依法纳税之后承担的额外的社会责任,只能出于企业自愿。这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为何却成为不少官员认为民营企业没有大局观的罪证?这可能和不少企业,尤其是那些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和地方政府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完备有关。由于公用事业民营化在当下中国属于新生事物,很多细节在订立合同初期,地方政府和企业双方并未考虑清楚。

例如,一旦下雪,清扫积雪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这本是一个可以在今后完善的细节,但是由于政府和企业沟通不畅,政府还是以命令国有企业的姿态来对待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则认为这个责任并不需要由其承担,并由其支付额外的费用。以至于费用纠纷最后往往演变成为民营企业无法提供社会责任的一个罪证,甚至成为影响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不能不说是莫大的悲哀。

以上三种歧视,“原罪论”是部分公众的歧视,道德风险则是某些市场专业机构的歧视,大局观则是有的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它们构成了当下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种种困境。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罪论”已经较少提及,但是,道德风险和大局观则未有根本改变,甚至会随着市场中不时出现的民营企业的各种违规行为而得到加强。

就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法律上实际非常清晰,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人甚至是执法机构,往往把股东、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混淆,如很多股东犯事,公司却附带承担民事责任;很多公司犯事,却累及股东;而在国有企业领导者犯罪时,上述事情并不会出现。在选择性执法的背后,归根结底源于对民企的歧视。

市场本身就有风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没有任何一种所有制是完美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市场经济在中国已被确立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公平的市场竞争已经并将继续在不同所有制中间作出评判。现在该是消除上述歧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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