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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美国宪政历程25个经典案例》之外的案例全景描述
2013-11-13
【中国律师商学院】任东来先生编撰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件》想必各位法学科班生耳熟能详。对于美国的宪政的体系,我深感兴趣,特别是它的司法制度,25个司法案件远远不能表达完尽美国宪政之路的跌宕起伏。呕心沥血的整理,摘抄,翻译相关英文案例,和大家一起研究除了那25个案例外,还有哪些美国的司法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因为它推进了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不是因为兴趣,而是因为信仰,所以选择了法律。这句话与大家共勉。
臭名昭著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布莱西诉弗格森(Plessyv.Ferguson)
我们都知道,联邦最高法院合并审理的布朗案,开明的沃伦大法官破除了以逻辑解释宪法,推测制宪者原意的解释方法,第一次以用现实环境来论述宪法必须着眼于当下不平等的制度。那么,造成美国南方种族隔离的政策究竟是怎样开始的呢?
在英国殖民时期,各殖民地相当于独立小国家,差别很大。例如南方的佐治亚,一开始是由英国总督规定不准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败后,反而在美国独立前开始大规模蓄奴。对蓄奴问题的认识差异和处理不同,形成美国独立后南北两方的政治紧张,并且在1860年导致南方各州准备脱离联邦。林肯最终决定,以战争拖住南方。1861年至1865年,美国经历4年的南北战争,双方共计有60万人的战争死亡。战后,曾经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经济被摧毁。
战争不仅带来南方民众对北方的长期敌对情绪,也由于在战争后期林肯宣布废奴,使得南方民众把战争带来的痛苦迁怒于黑人。经过一段北方人主导的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自治,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地方法,实行黑白种族隔离。例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法律,火车必须为白人和有色种族提供平等但隔离的不同车厢(汽车电车不在此列)。这条法律引起一场司法挑战,这就是布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布莱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节专为白人服务的车厢,根据上述州法律,布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因违法被逮捕。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权利。法官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隔离法,布莱西被判罚金300美元。1896年,布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其原因是当时南方种族隔离法案都强调“隔离且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国分离的时候强调的一条原则,而《独立宣言》的原则也是美国的立法依据之一。
用这样的逻辑死死咬住“平等”,是美国南方一系列种族隔离立法能够成功生存近百年的原因。当时在南方,白人去使用为黑人服务的公共设施,也是违法的。问题是白人多而富裕,他们的公共设施普遍且条件更好,白人没有必要去使用专为黑人服务的设施。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之前,美国的南北方在种族相处的状况上是有本质不同的。在北方,黑人早就融入社会中,黑白矛盾是密切相处之中文化差异和利益冲突带来的矛盾。在南方则更多的是种族隔离中由于黑人状况差而带来的贫穷和屈辱。
1909年,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会成立,他们要打破南方的种族隔离,首先把教育作为司法挑战的突破口。遵循“隔离且平等”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也对教育作过裁决:只要黑白学校有相同的地位,那么隔离制度是合法的。此后,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协助一系列与教育相关的种族隔离案件进行司法告诉,最后以著名的布朗案取得决定性胜利。
新闻言论自由但不得危害公正审判
谢波德案Sheppard v. Maxwell
美国是最标榜新闻自由的国家,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新闻自由,是美国新闻记者对抗一切限制新闻报道的金科玉律;同时,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由公正的陪审团”及时和公开的审判。这一条为确保公正无私的审判而设计。两者时有冲突,传媒对案情的报道与被告获得公平审判之间的冲突尤其突出,因而美国法院在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也发展了一些比较成熟的规则。
在美国司法界,一项无可置疑的原则便是法官是法庭的主宰,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院和法庭所处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对被告的公正审判。如果传媒的报道惹人注目且遍及街头巷尾,而初审法官又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员避免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那么其判决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险。在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的最著名、最经典的案例便是1966年的谢波德一案。
山姆·谢波德(Sam 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因涉嫌杀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是外人入室将她击昏后所杀害。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在谢波德被捕前,各报纸就认定他犯有谋杀罪。对于庭审过程,传媒亦紧追不放,记者及照相机、摄影机充诉法庭。在选定陪审员、举证及认定事实等方面,传媒极力施加影响。主审法官对此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陪审团的判断不受干扰。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有罪判决作出后方才停息。随后,谢波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1966年,谢波德在依人身保护令获得联邦最高法院重审之前,已在俄亥俄州的监狱里度过了10年的时光。这10年之中,最高法院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在大众传播时代保护刑事被告的经验也日益丰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注:Sheppard v. Maxwell,384U>S.333,362-363(1966)。该案经重审后,谢波德被宣告无罪释放,几年后,谢波德去世。)。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主审法官在该谋杀案的审理中未能保护被告人获得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审判权利,未能保护被告人不受审前弥漫全社区的偏见和在法庭审理中因传媒报道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力的伤害。主审法官克拉克在判决意见中极其严厉地批评新闻界的过分报道和初审法官的失职行为。这一案件表明,传媒过度地公开庭前听审和庭申情况,并且在法庭上行为失当,使被告人实际上失去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此后,美国法院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在的不利影响,包括:(一)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二)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三)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四)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五)命令重新审理;(六)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美国各地区法院都坚定不移地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向传媒发布信息加以管理,但它拒绝利用藐视法庭的权力来阻止不受欢迎的新闻报道。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官有权发布禁令,禁止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当事人、证人、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律执行人员向传媒披露可能导致法官审理案件时产生偏见的事项,如被告人的陈述、证人的身份和可能提供的证言,或者与案件是非曲直有关的评论意见。这也是美国法院从谢波德案件中得到的启示。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摄像机采访报道,记者只有通过文字和素描的形式记录法庭情况。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钱德勒诉佛里达案中裁定,对于刑事案件,即使在被告人反对的情况下,各州也可准许摄影摄像机进入法庭。从此法庭上使用摄像机采访的趋势不可逆转。截至1993年止,只有三个州(密西西比、印第安那和南达科他)禁止一切法庭摄像.“各州也可以决定在法庭内设立电台、电视现场直播审判情况”。但为避免过度地、不合时宜地使用摄像设备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从而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联邦法院又为此设立了严格而周密的法院规则,由法官授权传媒有节制地使用摄像设备。有关规则规定:刑事案件不得使用摄影机采访;操作者必须离开机器坐在旁听席上;不能用人工灯光,不能有机器声音(如快门、过卷);多个单位申请采访必须共用一套机器;采访必须提前两天通知法院,提前一天安装设备等。
另一个被法官越来越多地用来限制传媒获得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信息的策略,就是依据法律和按照法院固有的权力,封存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最著名的例子是在“水门事件”的审理中,很多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磁带都被法官密封了,当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的官员作为公众代表致函西里卡法官,要求启封有关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新闻媒介检查时,函件本身亦被命令封存。
与封存公共记录相平行的另一种方法就是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有影响的案件的审理。一般情况下,对有轰动效应的刑事案件在审判及预审程序期间,拒绝公众和传媒进入法庭。这种方法以前用得极少,但继1976年最高法院“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注:在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一致推翻了内布拉斯加州法院的直接约束传媒的限制令,这些限制令禁止新闻记者:(1)报道在一次有关一桩恐怖的多次谋杀案件的公开预审上提出的证言和证据;(2)报道被指控者向执法人员或其他人作出任何交代或供认的情况和性质;(3)报道任何“强烈暗示”被指控者的其他事实。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直接针对报界的司法禁令的问题。),严格限制初审法院发布禁令以阻止传媒发表有关待决刑事审判的新闻的权力以后,这种方法在初审法院开始日益盛行起来。
一个更为苛刻和让传媒无法接受的限制是对传媒的事先约束。法院如果认为倘若传媒获得了案件审理的情报,可能损害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采取事前限制措施,禁止传媒发表它们已获得的新闻。传媒对这种司法行为的贬义术语是“司法限制言论令”,还给它起了一个很恶毒的名字,即“口嚼子令”。
一旦传媒获得有关待决诉讼案件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被发表,有可能极大地影响诉讼的进行和结果,法院即必须做出选择:是使用前面所述的为极度缩小或消除报道的冲击而设计的程序手段,还是发布直接对抗传媒的“司法限制言论令”。但为了不至于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法院颁布“司法限制言论令”必须符合几个极为苛刻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对公正审判“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对预审的公布于众会侵犯被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其次,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替代的有效办法。法院必须认真检查他们是否还有其他不那么严厉的办法可以取代对传媒的事先约束,比如审判地点的变更、推迟审判等。如果已不可能实施这些措施,才可以使用“司法限制言论令”。
第三,这种事先约束的办法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实际上事前约束令不能保障受指控者的权利,约束令即不得生效。此外,初审法院还必须考虑提议的限制是否会阻止对公开开庭透露的事件的报道。如果有此作用,这样的禁令即为违宪。
最后,法院必须认真考虑禁令的措词。对传媒的禁止须明确而严格,不得过于宽泛,避免因防碍新闻自由而违宪。在“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对传媒的一个禁止是,不得传播“强烈暗示被指控者为凶杀的作案者”的信息。这一措词被裁定为太模糊、太宽泛以致不可避免地剥夺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在美国,较早涉及大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789年的《司法法》。藐视法庭罪渊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其惩罚范围极有广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注:R·Goldfarb,the Contempt Power,1971,p, 1.藐视法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遵守法官的命令、没有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某种行为的不作为;另一类是损害法律的威严、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和尊严的行为。对于媒体而言,前者如拒绝作证,不透露消息来源;后者如扰乱庭审秩序,言语攻击法庭或法官。对于前者,法官可以判令监禁,直至犯者提供所要求的行为;对于后者,可以判令罚金、一定期间的监禁或并罚。)。
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之后,对出版物批评司法的言论施以藐视法庭罪引起某些人士的反对。其后,国会开始通过一系列法令对藐视法庭罪予以限制,并在1918年的Toledo Newspaper Co.v.U.S[6]案和1941年的Nyev.United States案及同年著名的Bridges v.California[8]案中,对适用藐视法庭罪的限制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并进而导致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即传媒可以对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发表评论,但是,如果造成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传媒会受到惩罚。同时,最高法院又认为,只有存在着针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极其严重的”实际恶意和一种“迫在眉睫的”险情,法院惩罚出版物言论的行为才不失为正当。在形式上,Bridges v. California案仅仅对于使用藐视法庭罪处罚评论法院之出版物的做法施加了一种限制;而实际上,出版物言论对法庭秩序极少可能构成一种“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所以,该案作为一个新的司法先例,使以此罪名处罚舆论批评的做法成为不可能。
鉴于上述原因,自1941年以来,以藐视法庭罪作为对抗传媒批评的工具在美国实际上已失去作用。法院排除传媒报道对审判的干扰的有效措施乃是那些将偏见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的措施,即由初审法官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团成员避免受到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或延期审理或将案件转移至另一未受传媒影响的地区进行审判等,以保护其司法秩序不受传媒不当干扰。这些措施表明了美国最高法院寻求的是一种调和之道,既可保障被告的权利,维护审判的公正,又不至于缩减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从马普到米兰达,刑事诉讼规则的确立Mapp v. Ohio   Escobedo v. Illinois
美国六十年代刑事程序规则两大经典案例非吉迪恩与米兰达案,当然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开明的沃伦大法官在位时的经典案例。吉迪恩的“赤贫人的申诉书”使最高法院确立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院应该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米兰达案则告诫了警察先生们,必须不厌其烦的向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读米兰达法则,除非被告人获知该法则,否则不能以他的供述作为指证他犯罪的证据,也就是不得自证其罪的证据排除法则。但有两个疑问:吉迪恩案虽然确定了被告人有权要求得到律师帮助,那么律师应该何时介入刑事诉讼过程?米兰达案件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源自哪一案件?
Mapp v. Ohio案起因于发生在1957年的克里夫兰市(Cleveland)的一个案件,该案是因为三名警察到Dolree Mapp女士家搜查爆炸案的嫌疑犯和大量的赌博用品而引发的。Mapp在咨询过她的律师之后拒绝没有搜查证的警察进入其屋内,警察们离开之后又回来并强行进入其住宅,Mapp发现之后要求警察出示搜查证。警察声称其手持的纸张即为搜查证,Mapp夺过所谓的“搜查证”并将其放入自己的胸前,于是,警察们又强行夺回了该“搜查证”并将其铐住。之后,搜查活动在Mapp住宅内展开,结果并没有发现警察们所称的嫌疑犯和赌博用品,但是在地下室里发现了一些色情的物品。期间,马普的律师赶来试图看望马普,但是被警察阻止。最后,警察以藏有淫秽、色情的书籍、图片为由而逮捕Mapp,尽管在诉讼过程中控方并没有提交搜查证及其有关的说明,Mapp还是被俄亥俄州的法院认定犯有非法拥有淫秽刊物罪。
此案最终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Mapp认为警察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其住宅进行搜查,这侵犯了其根据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规定所拥有的权利,因为该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住所不受“无理搜查的和扣押”。此案最终的焦点集中在逮捕、搜查、扣押的合法性问题上,Mapp认为警方并没有搜查证,也没有被同意进行搜查,其所掌握的仅仅是一些逃犯藏匿的信息,而逮捕行为也不过是一个无端借口。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同意了Mapp的主张,并推翻了俄亥俄州法院的判决,其在判决中指出“警方所有的违宪进行的搜查和扣押而获得的证据都不得被法庭所采纳”,宪法第四修正案(即人民有保障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拘捕、搜查和扣押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除有正当理由,经宣誓或代誓宣言确保,并详载搜查之地点,拘捕之人,查封之物外,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同样适用于各州。这样,联邦最高法院就将第四条宪法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与各州的刑事诉讼相结合,确立了“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在州刑事诉讼中的效力。
Escobedo v. Illinois案是继马普案之后沃伦法院的又一重要判决,该案源于1960年的一个谋杀案,Danny Escobedo因为被怀疑与其姐夫被枪杀有关而被警察逮捕并审讯。后来,Escobedo的律师为其申请到了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才得以被释放。但是几天后,Escobedo又被第二次带到了芝加哥警察局,Escobedo的律师赶到了警察局,但是却并不能见到自己的当事人。Escobedo也多次请求见到他的律师,但被拒绝。在第二次审讯过程中,Escobedo作出了被认为是自我认罪的供认,并被以谋杀罪判处了22年监禁。经过了多次的上诉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于1964年推翻了伊利诺斯州法院的判决,其理由是公民应该清楚知道其宪法权利,而Escobedo被剥夺了根据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而享有的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因此警察在审问期间盘问套出的供述不能被用来作为归罪的不利证据。
联邦最高法院在Escobedo v. Illinois案的判决书中还提到了1963年的Gideon (吉迪恩)v. Wainwright案,因为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已经确立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该案中, Gideon(吉迪恩)是一名贫穷的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白人,因为从自动售货机中盗劫了一些硬币而被佛罗里达州起诉。Gideon请不起律师,佛州法院又拒绝给他指定律师,因为佛州不给低于死刑而被起诉的人免费提供律师。结果,他被判处5年徒刑。在监狱期间,他自学了法律并向联邦最高法院写了一份“赤贫者请愿书”,声称他在审判中被剥夺了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宪法权利。在这一历史性判决中,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全体一致作出裁决: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the right to attorney)是“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该纳入到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之列。最高法院强调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必需的而不是奢侈的”。因此,与Gideon案相比较,Escobedo案的关键突破点在于确立了会见律师的时间点,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当“调查已不再是一个对于未结刑事案件一般的询问,而是开始集中在一个特殊的嫌疑人”,则公民就要享有律师会见权。
同性恋者亦自由
劳伦斯诉德克萨斯案Lawrence v. Texas
同性恋是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很久以来它一直承载于个人层面,20世纪50年代,它逐渐侵入社会公共视野,从而与传统展开了激烈碰撞。在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北欧,它是以平和宽容的方式解决了问题,但在美国,它和堕胎、种族问题一样并列为美国最头疼的三大问题,而且稍不留神,就会把政治、宗教、法律牵扯在一起,从而刺痛美国的每个神经末梢。
20世纪50年代,麦卡锡在美国掀起了反共高潮,在举国上下的狂躁和不安中,对同性恋的追查和迫害也不明不白地给卷了进去。1952年艾森豪威尔竞选获胜,发表10450行政命令,授权联邦政府以‘性变态’为理由撤掉或拒绝雇用任何同性恋者。1953年,国务院发表了一个报告,表示他们在国务院内抓出并解雇了531个“变态人物”。可就在麦卡锡不可一世的时候(据说当时总统都有点怕他),突然有人报料,麦卡锡的一个得力干将科恩是个同志,于是好事的人立即怀疑老麦是否和他有一腿,一直独身的麦卡锡吓坏了,他赶快结婚并收养一个女孩,可回天乏术,他的政治生命很快结束了,并于1957年匆匆死去。
性恋在当时的整个西方都被普遍认为是性倒错,是精神病的一种,甚至有医生还提出用割掉命根子来解决男同志的问题。所以毫不奇怪,美国人对大逮捕并不感到有什么不对,说不定还拯救了他们呢!但是到了1969年时,美国警察再来干涉同性恋的时候,同性恋者不再沉默,他们终于发出了怒吼,这就是著名的“石墙酒吧事件”。
那年6月29日凌晨1点20分,8名警察进入纽约格林威治村的石墙酒吧,这家酒馆没有卖酒执照,顾客以同性恋者为主,有许多人在嗑药。当警察要将酒吧老板押上囚车时,顾客与警察的冲突开始了,他们用酒瓶、垃圾和石块攻击警察。骚乱延续了两天。这原本是件极普通极平常的事件,但是谁也没有料到它会越闹越大。同性恋公开化了,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为美国人熟知,按照我们的标准政治词汇——同性恋者走上了美国历史舞台。从此以后,同性恋者正式在全国铺开了摊子:同性恋团体由50个激增到800个,至20世纪80年代初,数目逾千。
同性恋者的高昂姿态最终激起了美国社会的强烈反弹,1977年,宗教活动领导人安妮塔?布朗特号召全国性运动来阻止同性恋维权。
但宗教没能遏制同性恋的发展,倒是另外一件事给同性恋以极大打击。1981年,由于艾滋病例在美国同性恋者中被发现,一时间美国的报纸上充满了“同性恋杀手”、“同性恋瘟疫”、“同性恋威胁”等字眼。保守派当道的里根政府准备将所有男同性恋者隔离或递解出国。甚至有人主张给患者臀部打上烙印,避免其他人与之性交。
在1986年Bowers v. Hardwick一案中,法院维持了乔治亚州《反鸡奸法》的合法性,通过判决,为同性性行为贴上了「可耻的行为」的标签。
1982年8月亚特兰大警察去哈德维克家,无意中发现他与另一男子在卧室里进行“反常”性交,于是将他们逮捕。哈德维克在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的协助下,申请要求宣布乔治亚州的“反鸡奸法”违宪。在地方多层法庭系统争执不休的情况下,1985年,乔治亚州检察长鲍尔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核,这就是“鲍尔斯述哈德维克”案件。1986年最高法院最终作出了不利于同性恋的重大判决:“宪法并未规定同性恋的鸡奸行为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力’”。该判例实际上是允许各州将同性恋者法办。
同一时期,美国共有25个州有类似的立法。到2003年,仍然有4个州立法限制同性间的性行为,另有9个州限制任何类型性伙伴间的鸡奸行为,但因几乎从不执行而变成一种简单的文字符号。
1993年克林顿当选美国总统,鉴于美国军队中同性恋士兵多达2万人,如果严格按照以往军队中禁止同性恋法案,那么更换同性恋军人的费用将达到上亿美元,于是在军队中采取了“不问不说”的制度(don’t ask don’t tell),允许只要不公开自己的性取向,同性恋者可以继续服兵役。但是同性恋能否结婚,依旧是美国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
1998年,蒂龙·甘莫(Tyron Garner)和约翰·劳伦斯(JohnGeddes Lawrence)因在休斯顿(德克萨斯州一城市)的公寓内发生同性性行为而被警察逮捕,根据该州《反鸡奸法》,其行为被认定为轻罪,罚金200美金。此案后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Anthony Kennedy大法官在宣读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时说,“同志有权利获得他人对其私生活的尊重”。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包含“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个方面,这里涉及到的是前者,它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种宪法限制,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要求),判决认为,同性恋关系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国家不能蓄意贬损他们存在的方式,也不能通过宣称其私人间性行为非法而试图支配或改变其命运。”
200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判决,推翻了德克萨斯州《反鸡奸法》,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间相互同意进行的性行为。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打开了对美国现有传统家庭生活模式进行改革的大门。
这一判决的重要性不容质疑的。说它重要到不仅仅因为它认可了同人的行为及其权利,更重要的是促使美国社会对“自由”的进行了再一次的界定,对“权利”的进行了新一轮的理解;而这种新的界定和理解,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让同性恋们拥有和异性恋一样权利的努力,依然会遭遇到那些视同人为“变态”的个人或机构的强烈抵抗。一如50年代当种族隔离政策被取消,黑人孩子最初拥有了进入白人学校的权利的时候,依然面临南方拥护种族隔离政策诸州10余年的顽强抵抗。围绕同人婚姻、同人收养、同人在工作场所的待遇问题的战斗依旧持续,这将是一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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