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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机构设置(一文读懂中国县域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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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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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县级政府通常包括如下部门:政府办、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城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建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局、医保局(医疗保障局)、金融工作局、司法局、退役军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文广旅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科工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教体局(教育体育局)、统计局、政数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该等政府机构的职能往往如下:

政府办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主任(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主任

党组成员、副主任

党组成员、副主任

党组成员、副主任

二、单位职能

(一)负责县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的组织和会后工作。

(二)协助县政府领导班子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

(三)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负责办理县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五)负责县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县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六)负责全县政务信息的采编和分析。

(七)负责市(县)长专线的办理工作。

(八)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办理侨务工作。

(九)办理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非税服务中心主任(负责非税服务中心工作)。

党组成员(负责办公室、采购办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农财中心、行政政法股、国有资产管理股、各乡镇财税所、产业集聚区财税所和基层财政建设工作,招商工作)。

国库支付中心主任(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

党组成员(负责财税监督股、经建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教科文股、人事股、投资评审中心、党建、工会、信访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预算股、国库股工作)。

党组成员(负责社保股、企业股、妇联、计划生育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行政审批股、综合计划股、会计局工作)。

二、单位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财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财税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拟定和执行县与乡政府、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编制县级财政总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五)管理行政政法和教科文等单位的财政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六)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收益、收缴、资产评估、统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转让和处置,负责产权纠纷调处与裁定。负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承担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含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告起草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负责财政支农资金、农业财务管理。

(八)管理社会保障收入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执行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拟定配套办法;负责管理全县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改革工作。

(十一)承担地方政府债务核查、监督,提出违规举债问责建议。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拟订和实施县级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源建设有关政策措施。

(十四)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十六)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商务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主持商务局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电商、人事、财务、纪检、人人持证、外贸总公司)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商贸、安全生产、反恐、物资总公司)

二、单位职能

(一)拟订规范全县商务领域市场秩序的政策;负责全县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督导全县商务领域监管执法和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全县对外开放、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电子商务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深化商务领域改革。

(三)拟定全县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大力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拟定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和流通秩序。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副县长、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分管指挥中心、宣传股、派出所)

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刑事侦查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交通警察大队、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合成侦察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警务保障室、信息通讯股、保安监察大队、控告申诉大队、派出所)

二、单位职能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四)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五)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六)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党务、局办公室、财务、公用事业股、人事股、信访办、工会、行政审批,协调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市政管理股、监督考核股、政策法规股、执法协调股、协调热力公司)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路灯照明股;)

二、单位职能

(一)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保障安全高效运行;负责城市道路管理,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信息通信、有线电视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生态园林建设和管护工作;组织开展城管监察执法工作,运用行政监察手段,纠正各类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治理脏、乱、差;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卫保洁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主要街道建筑垃圾的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三)行使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设置管理,强化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

(四)负责查处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五)行使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行使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引导市民文明交通出行;负责收费停车场的审批;负责停车收费资金的收取、管理。

(七)行使向县城规划区内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河流清洁、黑臭水体治理、河湖水系等管理工作。

(八)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住建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党务、人事、妇联、招投标管理、拆迁工作、平安建设。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城建所工作。

党组成员负责办公室、财务、行政审批、纪检、法制、工会、团委、百城办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合法的房屋建筑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和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参与制定工程建设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相关审核审批。负责制定战时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负责疏散基地、琉散地域建设。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

(十四)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工作,推进人民防空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

(十六)负责依法征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信访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党务纪检、平安建设、组织人事、目标管理、妇联、综合信息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财务、机关管理工作)。

二、单位职能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县信访局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保局(医疗保障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分管医保中心、局办公室、党建、财务、组织人事、纪检、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待遇保障、扶贫、工会、综治维稳信访、平安建设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医药服务管理、法制办、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金融工作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乡村振兴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协助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副科级干部(负责普惠金融工作、处非工作、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单位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式和全县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拟定全县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配合市金融监管部门对全县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司法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社区矫正办公室、计财装备股,负责党务、财务、党建(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计财装备、扫黑除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信访稳定、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报道,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疫情防控、“万人助万企”、卫生大清洁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基层股,负责基层基础建设、警务督察、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市域社会治理、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工作。

党组成员分管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深化改革、节能减排等工作。

党组成员分管人事股,具体负责人事、工会、计划生育、群团组织、妇联等工作。

主任科员分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管理股,负责律师、公证、安全生产等工作。

主任科员分管普法和依法治理办公室、法治办公室,负责法治政府建设、普法、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担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推进全县法律顾问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负责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县权责清单编制和规范工作。

(四)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责任;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全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建设等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退役军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党建、局综合办公室、优抚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军休、军转、烈士陵园工作)。

班子成员、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落实全县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优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先进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广旅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办公室,文化艺术股、文化馆、乡镇文化站、非遗、党的建设)。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人事财务、图书馆、送戏下乡艺术团、信访、平安建设、安全生产)。

副局长(行政管理股、文管所、文化行政审批)。

二、单位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关于文化工作和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物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文物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文物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旅游和文物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整体形象宣传推广,负责全县文化、文物事业统计工作;编制全县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物事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产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旅游和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文物惠民工程实施。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融合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和文物事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二)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审核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十三)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其他工作。

卫健委(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主任(负责委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人事、党务、信访、综合治理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主任(基层卫生指导工作)。

党组成员、副主任(疾病控制、妇幼技术等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负责起草全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推进全县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省和市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相关工作。

(七)拟订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采供血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配套完善县级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中医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城乡社会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及检查评比;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对防治疾病、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组织开展全县爱国卫生活动和有关部门和团体的爱国卫生工作,对全县爱国卫生工作进行卫生效果评价;应急对策,组织实施全县除“四害”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四)承担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交通局(交通运输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执法所党支部书记(负责执法所全面工作。分管局法制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运管所党支部书记(负责运管所全面工作,分管局行政审批工作和局交通安全管理股、海事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农管所所长(负责农管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包括局机关政务、党务、财务、宣传、精神文明建设、信访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工会、武装交通战备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县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指导全县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全县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全县道路、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全县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五)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联网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地方交通备战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负责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省、市和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报批。负责本行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七)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九)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十)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自然资源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系统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机关党委、督导办、妇联、计生办、工会、乡村振兴办、人事教育股、建设用地审批股、产权产籍股、测绘管理办公室、档案室、信息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队、自然资源所)。

(分管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局、纪检监察室、土地规划股、城乡规划股、法制监察股、土地利用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估价所、产业集聚区自然资源所)。

(分管财务股、耕地保护股、三块地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土地监察大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矿产资源办公室、卫片办、四所楼自然资源所)。

二、单位职能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小城镇与乡村空间规划研究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规划、重点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指导乡镇(街道)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参与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贯彻执行省市矿产资源保护政策,拟订全县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执行全省统一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

(十六)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和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动态监测和评价。

(十八)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权限审批临时占用林地;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发展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的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十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林业植物检疫证的核发;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审核、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调整,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四)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五)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花卉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二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七)监督管理林业中央、省、市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八)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承办在林业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3、与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县行政区划图。

4、水果、花卉检疫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民政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局党务、人事工作、计财股、三留守管理中心、民政股、老龄办、福利中心、福利院、社团股、审批大厅、殡仪馆、殡馆所。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保中心、农保中心、五保中心、政权股、救助站、地名办、信息中心、综合办公室、综治办、群工站、安全生产、联系纪委。

(副主任科员)协助工作,主管老年公寓,负责筹办县养老服务协会。

(副主任科员)协助工作,主管工会、慈善社会福利股,负责筹办县慈善总会。

二、单位职能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搞好上通下达;负责人事、文秘、信息、值班、保卫、宣传、信访、车辆、统计、档案、保密、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协调、研究、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全县综合性民政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综合治理及两个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各股室和局直属单位的协调工作。

主管民政局财务的预、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主管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直属单位的建设计划投资工作,指导各乡镇民政财务制度的执行、监督和检查,审计乡级民政财务使用执行情况。

(二)城乡低保股。做好城乡低保工作、乡、村社会救济工作,贯彻执行和实施农村五保条例;负责农村五保、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主管城乡社会福利工作,管理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负责城市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负责60年代精减老职工和退职武警的补助,做好老年人和社区服务及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工作,主管全县收容遣送和移民工作;负责本行业扶贫工作。

(三)政权社团股。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负责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主抓乡、村居委会的班子整顿和建设;负责先进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的评比表彰活动,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贯彻实施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县社团登记、审批和管理工作,承办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各业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协调,负责地名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做好地名的收集和整理;贯彻实施《婚姻法》,搞好婚姻登记和管理,指导各乡、镇办理结婚、离婚、复婚和档案管理;搞好殡葬管理和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抓好殡葬服务和移风易俗;贯彻实施《收养法》,负责社会收养,审批、呈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主任(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人事、行政审批、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管、计量标准。协助局长做好党务(非公党建)、脱贫攻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单位:人事股、行政审批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信用监督管理股(市场主体监督管理股、非公经济促进股)、质量监管股(认证监督管理股)、计量标准化股;专业监督管理所、四所楼市场监督管理所、竖岗市场监督管理所、大岗李市场监督管理所、练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县公共检测中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药化监管、市场规范管理、食品生产监管、食品流通监管、反垄断、食品安全协调和抽检监测。分管单位:药化监管股、市场规范管理股、反垄断股、食品安全协调和抽检监测股、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城关市场监督管理一所、长智市场监督管理所、孙营市场监督管理所朱砂市场监督管理所、冯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县食品药品检验所。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餐饮监管、价格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产权保护。分管单位:餐饮监管股、价格监督检查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城关市场监督管理二所、邸阁市场监督管理所、玉皇庙市场监督管理所、高新市场监督管理所、厉庄市场监督管理所。

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综合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分管单位:法规股(执法稽查股)。

副主任科员负责财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纪检监察、创文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党组办公室、办公室、科技和财务股、12315、纪检监察、创文等工作;协助副局长开展抽检工作。分管单位:党组办公室、办公室、科技和财务股、12315、纪检监察室、创文办。

二、单位职能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竟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全县价格监督检査工作。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査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县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査,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全县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城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査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县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全县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全县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八)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地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

(二十一)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拟订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负责开展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水利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水利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水政水资源、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分管工程规划股、四水同治办公室(计划建设监督管理股)、水政水资源股、工程管理所。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负责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协助于宏分管工程规划股、四水同治办公室(计划建设监督管理股)、水政水资源股、工程管理所。

主任科员负责水资源保护、质量监督等方面工作。分管水资源保护中心、质量监督管理站。

副主任科员负责党建、纪检、人事、财务、扶贫、宣传、信访、后勤、武装、妇联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

副主任科员负责工会等方面工作。协助张路分管水资源保护中心、质量监督管理站。

二、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有关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和跨乡镇(街道)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省、市下达的和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市和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八)负责全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全县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监督评估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监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区域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河、湖、渠等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十三)开展全县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县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承担河道运行监管职责,指导乡镇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农业农村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纪检、办公室、财务股、良种繁育服务中心、农广校、农村能源办公室(秸秆禁烧、沼气建设)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党办、人事、工会、农监办、植保技术服务中心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畜牧方面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三)贯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五)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七)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八)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九)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拟定全县渔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工作。负责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全县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推动全县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三)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负责编制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和保护发展规划。承担相关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定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居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侧重于技术推广和具体项目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以及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侧重于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十七)职能转变。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乡村振兴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党务、项目组、办公室、人事)。

党组成员、副局长(金融组、雨露计划组、督察巡查组、财务、工会、信访)。

二、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内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负责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工作。

(二)完善监测帮扶机制,加强精准监测,开展精准帮扶确保精准退出,防止返贫,负责统计全县防返贫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参与制定全县衔接资金的分配方案,谋划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健全项目推进机制,调整优化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完善项目评价方法,推进项目建设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四)促进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增收,推动特色产品发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确保稳岗就业。

(五)负责组织实施“雨露计划”、金融贷款贴息、乡村振兴干部的教育培训,充分宣传全面乡村振兴,妥善处理乡村振兴领域信访问题。

(六)统筹协调各行业部门巩固脱贫巩固成果,动员组织推动社会帮扶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工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科工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财务管理、组织人事、目标管理、党政务公开、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宣传、统战、武装、纪检等以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科技局办公室、人事科、对外引进国外智力与科技人才管理科和市工信局办公室、人事科。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局工业和信息化股。具体负责科工行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耗、环境治理、产业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以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工信局规划发展科、行业管理科。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局工业和信息化股。具体负责科工系统防汛抗旱、信息化、军民融合以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工信局信息化科、军民融合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局科技股。具体负责科技方面相关工作以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科技局。

(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协助副局长分管局工业和信息化股。具体负责信访稳定、综合治理、企业改革、科技信息等以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工信局企业改革科、科技信息科。

(主任科员)具体负责局重大项目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纪检监察、营商环境、宏达化工退城进园、经济运行协调与监测以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工信局运行监测协调科。

(主任科员)协助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负责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组织人事。对接市科技局人事科、市工信局人事科。

二、单位职能

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县科技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部门逐步退出具体科研项目的直接管理,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等职责清晰的管理机制。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建立健全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四)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县(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五)编制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七)牵头全县科技服务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拟订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政策建议;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十六)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

(十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十八)负责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以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九)贯彻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县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十一)负责全县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二十二)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十三)统筹推进全县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应用,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配合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协调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二十四)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订支持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教体局(教育体育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单位全面工作)。

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体文艺、基建财务、纪检工作)。

党组成员(分管安全、学生资助工作)。

党组成员(分管工会、招生考试工作)。

副主任科员(分管教育督导、基础教育、信访工作)。

成教中心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电教、办公室工作)。

主任科员(分管职业教育、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体育事业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拟订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县本级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的政策措施;负责全教育体育事业经费统计分析。

(四)管理和指导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统筹管理全县民办教育工作、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监管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统筹管理全县中小学生学籍。

(六)统筹全县竞技体育改革发展,管理业余训练和设置竞技运动项目;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统筹全县青少年体育改革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全县体育竞赛管理,组织举办县级体育赛事,组织参加州级、省级、全国及国际体育赛事。

(七)贯彻《全民健身条例》,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八)指导和协调全县教育体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和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负责教育体育领域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规划并指导中小学教育体育技术装备、电化教育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信息技术现代化和远程教育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和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负责指导和找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社团、协会等组织。

(九)负责对全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和评估,强化督导职能,加大督政、督学力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职责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十)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和禁毒防艾教育;指导全县青少年科技活动和校外教育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十一)统筹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并做好各类应急预案及安全演练工作;负责全县教育体育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十二)指导学校教职工管理和教育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管理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贯彻落实职称改革政策,负责全县教师资格管理和教师、教练员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推荐、聘任及考核管理工作。

(十三)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监督管理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监督体育运动中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体育系统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宣传思想、脱贫攻坚、统战和群团工作。

(十五)配合编制部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标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洒桨班子队伍的培养、考核,并按干管权限和程序,组织考察、任免学校校长及学校班子。负责教育体育行业领军人才培养选拔;负责校长、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县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负责全县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县政务服务局做好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统计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规下工业、能源、劳动工资、人口、投资、建筑业、房地产、组织党建)。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妇联、财务、计生、平安建设、应急、人居环境、疫情防控)。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普查中心、综合核算、贸易业、纪检)。

农调队副队长(负责国调队、地调队)。

二、单位职能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国家和省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统计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乡(镇)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监督指导乡(镇)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开封市统计局核算全县生产总值。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协助乡(镇)管理统计站站长;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县政府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乡(镇)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担市国调队安排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住户调查(居民收支调查)、价格调查(流通和消费价格调查、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房地产价格调查)、监测调查(农产量调查、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劳动力调查、农民工监测调查、农村贫困监测调查、采购经理调查、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等。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数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单位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财务管理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政务行政审批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统筹推进全县“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二)组织起草全县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化、数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各乡镇、产业聚集区、各单位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制度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各乡镇、产业聚集区、各单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县权责清单编制、规范和发布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县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县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价和年度考核。

(六)统筹推进数字城市建设和“数字政府”改革,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理,统筹协调县级部门业务应用工作,负责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项目立项前的相关工作,统筹建设管理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

(八)负责收集、分析、转化和应用对大数据国际标准与规则及国内先进地区创新理念与经验,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性支撑。

(九)负责统筹全县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服务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负责组织大数据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推动大数据研究、开发、应用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统筹全县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相关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县政府四级调研员(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就业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干部奖惩任免股、干部退休股、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办公室、招录股、档案室、妇联)。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党办、法制办、人事股、工会、财审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劳保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股)。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扶贫办、职业介绍所、技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职业鉴定中心)。

党组成员、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局、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工资福利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监察股)。

主任科员(分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管理办公室、审批大厅、调配股、失业保险所、工伤保险所)。

二、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县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县就业援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县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通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全县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乡科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部分县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全县企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落实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意见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县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审计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投资股、社会审计)。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分管财金股、政策跟踪审计、人事、老干、信访稳定(信访局)、法规股、经责中心、业务质量、业务考核、依法行政、信息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行政事业股、扶贫办、党务、工青妇、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财务、纪检、精神文明创建、意识形态、宣传、计划督查整改、安全生产、平安建设(政法委)、内审)。

党组成员(分管农业农村股)。

党组成员(分管社保股)。

二、单位职能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党委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进行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建议:

1、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党委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乡镇(街道)、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上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委、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乡镇(街道)、政府和县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全县审计机关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组书记、主任):负责委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主任、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全面工作、工业经济、高新技术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发展股。

(党组成员、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和行政审批工作。分管: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股。

(二级主任科员):负责党建、安全生产、办公室、基础产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分管:办公室、基础产业股、社会发展股。

(三级主任科员):负责人事、物价、城市发展规划、体改、信访工作。分管:价格股、价格认证中心、城市发展规划股。

(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经济、经济贸易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分管:固定资产投资股、农村经济股、经济贸易股。

(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工作。

二、单位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统筹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承担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五)负责全县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衔接申请中央、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

(六)拟订县能源发展规划,负责全县能源规划建设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

(七)牵头开展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九)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管理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党务、会务、信息、政务值班、档案、信访、纪检、安全、机要保密、后勤、政务公开、平安建设、工会工作及全县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人事、财务。

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党委委员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统计及信息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应急管理系统的法治建设,普法工作、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单位职能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依规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负责县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治理工作;承办安委会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内危险化学品登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等有关工作。承担全县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统计及信息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应急管理系统的法治建设,配合县直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工作,承担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四)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驻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乡镇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六)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八)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九)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地方性消防法规草案和技术标准,组织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十)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十一)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局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局长、党组书记

二、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尉氏县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尉氏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县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县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尉氏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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