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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如何审批?
石屏县农村宅基地
审批和管理政策摘编

石屏县广大群众:

为推进乡村振兴,提升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现将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二、严格执行“八不准”。禁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严格执行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各级各部门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制定各项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查、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登记和指导乡镇开展村镇规划编制及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村宅基地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农村村民新增建房用地计划。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和指导农村住宅设计建筑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乡镇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内,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坝区及乡镇所在地,一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应当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

五、农户家庭情况核实。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中户的认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依据,结合实际核实是否符合条件,户主可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原则上:(一)子女与父母生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子女均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除外);(二)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三)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的可分别确定为一户,但父母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四)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农村居民可以确定为一户。

 六、农户申请条件审核。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房:(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建设住房的;(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拆除新建的;(三)自愿退出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需搬迁安置的;(五)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六)改善住房条件,需改建、扩建或者拆除新建的。

七、申请不予审批情况。严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三)申请宅基地选址存在安全隐患的;(四)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申请另行建盖的;(七)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八)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九)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十)拒绝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十一)原有宅基地征收时已依法依规得到补偿或安置的;(十二)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十三)建房选址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村民申请建房,应当向村民小组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审批流程:村民提出申请→提交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返回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上报)→村委会审查(审查不通过的返回小组,审查通过,上报)→乡镇政府联审联批办公室审核(不涉及农用地转让的,乡镇政府组织各部门联审,涉及占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征求环保、林草、交通、水务、通信、电力等部门意见,联审合格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建房全过程管理,组织完工验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后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来源:石屏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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