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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没做这2件事,赠与人随时撤销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另一方房产,双方仅签订了赠与协议,未办理过户手续等,后来赠与人反悔了,因此双方还闹到法院,这种情况下受赠与人还能得到赠与的房产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注:现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注:现为民法典第658条处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注:现为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在房产没有过户前,赠与人是有任意的撤销权,同时办理公证赠与协议的不能随意撤销。所以,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阻止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呢?结合一些审判实务,笔者总结出了阻止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三种方法可供参考。

第一种方法:尽快办理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个法律条文就是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来源,房产属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以登记过户为准,登记过户后就视为权利已经转移,这样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排除适用。

第二种方法:对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进行公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个法律条款就是排除赠与人享有的任意撤销权,包括经过公证的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的规定。所以,夫妻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受赠人应当尽快督促赠与人进行公证,公证后将排除赠与人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第三种方法:既不做公证、也不办过户登记,双方在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存在争议,不推荐采用)。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权利,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原则,既然如此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该权利,法律就不应当加以干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既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里也不详细论述了,总之不建议采用这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方法。下面笔者给大家分享两个实务案例,用以说明上述法律规定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实务案例一:丈夫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妻子并办理公证,后丈夫反悔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马某于200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28日,原告、马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号房屋,房款共计363321元,原告支付了首付款73321元每月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2000元。某房屋购买后,马某多次要求原告将该房屋赠与她,原告于2009年出具赠与书,将该房屋赠与马某个人所有。

然而,马某在取得我的赠与书后性情大变,对我不仅不照顾,反而予以辱骂,并离开原告分居生活。鉴于马某的上述行为,我依法诉至法院,提出撤销赠与的请求。被告马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已将×号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赠与被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已经做过公证,在公证之前原告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赵某所述原告对其不管不顾并不属实。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系赵某与马某婚后共同财产,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马某,并书写了承诺书、签订了财产约定、办理了公证,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虽该房屋现并无进行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对于赠与撤销权的行使,赵某在此情况下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现赵某欲行使法定撤销权,主张马某对其未尽扶养义务、遗弃自己,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亦未有证据证明马某严重侵害其或者其近亲属,且双方之间赠与亦未约定有义务,赵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赵某要求撤销就×号房屋的赠与,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实务案例二:丈夫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妻子,未办理公证也未办理过户,后妻子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赠与协议,该请求被法院驳回。

案情摘要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建立自由恋爱关系,201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20日生有婚生子。2013年5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产赠与协议,被告承诺将位于某房屋赠与原告。

现原告已生子,要求被告履行房产赠与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据此,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给原告签署的房产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之后,女方及其父母以多种方式威胁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先是去被告家进行打砸,并将被告打伤,后以做掉孩子,离婚等多种方式相要挟。

原告及其母亲在2014年8月曾多次到被告单位恶意举报被告受贿,原告及其父母的行为彻底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此被告撤销了上述赠予协议,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13年5月5日签订《房产赠与协议》,约定被告婚后将自己名下的某房产赠与原告,该行为属于婚前赠与行为。该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刘某某在2015年1月20日做出了撤销该赠与协议声明,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再次声明撤销该赠与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有权撤销赠与。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案例一中由于赠与房产的协议进行了公证,所以赠与人想请求撤销赠与被法院驳回;案例二中结果正好相反,双方仅签订了赠与房产的协议,但由于未办理过户也没有公证,所以赠与人声明撤销赠与的,该赠与协议立即失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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