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7日,原告顾某军作为甲方、被告董某超作为乙方签订《室内装修工程合同》,施工的项目为平房3套;2层楼5套;平房装修收尾2套,合同总价520,000元。使用材料品种、规格需要经顾某军认可,顾某军检查施工质量。
签订合同后,顾某军向董某超预付40%工程款,共计200,000元。木工完工后再支付30%工程款,共计160,000元,瓦工完工后支付20%工程款,共计100,000元,竣工验收后再付5%工程款30,000元。预留5%的工程质保金30,000元,质保金1年后付清。
2020年3月9日,顾某军与董某超签订《室内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五项规定:因疫情影响,顾某军同意董某超在约定的日期内推迟交工,至2020年4月15日全部完工。
2020年5月12日顾某军给董某超发送《关于解除合同并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的通知》短信,其中部分内容为:解除与你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后,到场对已经完工的工程量进行清算,如你方不到场清算,则视为你方对本通知载明上述十五项未完成工程量表示默认,具体未做完的工程项目我们将参照效果图聘请公证处人员进行证据保全。
2020年5月12日,5月13日,5月23日,原告同公证人员到场对未完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2020年7月7日出具了公证书。
2021年1月14日,顾某军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开开庭后,原、被告均申请进行鉴定,2021年3月15日,因原告顾某军与被告董某超均申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对已完施工工程进行统计,董某超施工项目有瓷砖、地砖、墙砖、墙纸、吊顶、背景墙等,原告顾某军与董某超对董某超的施工项目进行了确认,均同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董某超施工工程造价为278,884.42元。鉴定费用6,875.94元由顾某军预交。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被告董某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装修完毕,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装饰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量,原告顾某军申请鉴定,被告已经完成的装饰工程造价,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房屋已完成部分装修工程造价为278,884.42元,原告顾某军已支付被告董某超工程款360,000元,被告董某超应当返还原告顾某军装修工程款81,115.58元。
被告董某超在原告主张的合同解除日2020年5月12日止仍未完成装修施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装饰施工合同》虽约定逾期完工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标准过高,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拖延完工的实际情况,该院以未完成的工程价款241,115.58元的20%确定违约金为48,223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原告顾某军与被告董某超于2019年11月27日及2020年3月9日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及《室内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被告董某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内返还原告顾某军工程款81,115.58元。被告董某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内支付原告顾某军违约金48,223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原告顾某兵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被告董某超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到场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但被告并未配合到场确认。对此,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对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现场公证,这为以后诉讼中确定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打好基础。
对于中途退场的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无论是业主方违约还是施工方违约,已完成的工程量只要装修质量合格,都要据实计算工程价款的,所以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是处理该类纠纷的一个重要条件。
结合本案的分析,对于施工方中途退场时工程量的确认,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能自行确认的当然更好,但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配合确认工程量的,则业主方可以在聘请第三方继续施工之前或者施工方在退场之前,对装修现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公证,后面根据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质量合格是支付部分工程价款的前提,如果施工质量不合格,业主方不但可以拒绝支付该工程款,而且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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