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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难判离,原因是这个!

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如果夫妻一方打算离婚,而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那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于原告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基本上是不会判离的,这样的说法对吗?不少人有这方面的疑惑,笔者就来说说相关的法律知识。

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因此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能否判决双方离婚,主要查明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之间有哪些情形的,可以认定感情破裂?根据法律规定,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方面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该款共有5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前4种为具体的情形,第5种为立法技术型兜底条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共有十四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部分规定与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重合或冲突,如果有重合或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在实务中,要证明双方具备法定的离婚理由,对于原告来说并不容易。在不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离婚涉及双方的利益,双方存在分歧时,法院会考虑给予一个和好的机会,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法定理由,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小。

当然,正常情况下,虽然第一次起诉,法院不判决离婚,但是从实务来看,第二次起诉,法院都是判离的,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判决离婚,本身就是第二次起诉的法定离婚理由。所以,离婚就是时间问题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娣诉称:原告杨某娣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胡某臻认识,2013年1月领取结婚证。由于我们在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不够充分的了解,缺乏沟通,仓促成婚。

婚后原告杨某娣和被告胡某臻一起生活时发现,两人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争吵。被告胡某臻经常外出旅游,不关心家庭。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做家务、家庭开支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更令本人伤心的是,被告胡某臻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直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目前,原告杨某娣与被告胡某臻已经分居。

综上所述,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已经无法继续一块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二人实在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杨某娣请求判令:原告杨某娣与被告胡某臻离婚;被告胡某臻向原告杨某娣支付200000元精神损失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原告杨某娣分得5万元;夫妻共同购买的相机一台归原告杨某娣,价值8200元。

被告胡某臻答辩称:2012年1月原告杨某娣与被告胡某臻经亲戚介绍认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相识开始双方几乎每天见面相处,很甜蜜,由于双方都是广东家庭,生活习惯和环境相同,双方在恋爱期间去了很多地方旅游。

被告胡某臻于2012年9月搬进原告杨某娣家里,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均认为对方是一辈子相亲相爱的对象,便于2013年1月办理了结婚手续,因此原告杨某娣说婚前缺乏沟通仓促结婚不是事实,结婚之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的时间融洽,夫妻感情非常好。

婚后双方共同承担家务与家庭开支,双方婚后共同财产60万元左右,无共同债务,双方一直很和谐,相互忠诚、相互照顾,并且一起远途旅游多次,还曾带原告杨某娣父母去外省旅游,因此原告杨某娣所称婚后生活不和不是事实。

被告胡某臻去年辞去工作在家休养身体,照顾家庭,同时想要准备生小孩,因为结婚两年没有生育,原告杨某娣父母对被告胡某臻有意见,从而产生矛盾,导致原告杨某娣一时想不开,暂时去朋友家住,并未形成双方真正意义上的分居,因此原告杨某娣所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不是事实。

综上所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很快就能和好如初,被告胡某臻有信心等待原告杨某娣回心转意,因此被告胡某臻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娣与被告胡某臻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的夫妻感情应当已经建立。现原告杨某娣主张被告胡某臻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杨某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被告胡某臻对此也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杨某娣主张,与被告胡某臻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脾气性格不和等理由,法院认为,该理由为非原则性矛盾,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宽容和礼让,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杨某娣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考虑到被告胡某臻也希望双方和好,双方应加强沟通,尽力解决夫妻矛盾,双方仍存在和好可能,应暂不离婚为宜。

判决结果

对此,法院判决:对原告杨某娣彭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杨某娣提出离婚,理由有两方面:一是被告胡某臻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这个理由确实是法定理由,但是无证据证明;二是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脾气性格不和等理由,这也是大多人起诉离婚的理由,这种理由明显不属于法定理由的范围。因此,原告第一次起诉,无法定离婚理由,被告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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