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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理由,全了!

法律知识要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做好调解和好的工作,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调解和好的,会接着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如果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则调解结束,开庭审理。审理后,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感情尚未破裂的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没有和好可能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会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的是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哪些情形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来自两方面的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笔者结合司法实务,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对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条文,进行逐条分析解读,以供参考。

第一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共有六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性行为,但婚外性行为并不是都可以构成法定的离婚理由。如通奸、嫖娼等虽然也属于婚外性行为,但是却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实务中以此理由起诉离婚的,如果是第一次起诉到法院的,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一般都不会判离的。

重婚主要是要求行为人与其它异姓以夫妻名义稳定、持续的居住在一起,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要求行为人稳定、持续的居住在一起,但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实务中二者在事实认定上,对于取证有一定的难度,明知道有这回事,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当事人对这种事的基本认知,所以这方面证据的收集,建议找法律专业人员指导。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对方轻伤以上的伤情的,受害人起诉的,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就能判决离婚;如果没有轻伤以上的,一般需要有两次以上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家暴的行为,法院才能认定构成了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并据此判决双方离婚。第二部分关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很少用,几乎没有判例可查,这里不再进行解读。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赌博、吸毒等恶习,这个等字后面应当还包括其它的恶习,如嫖娼、打架斗殴、酗酒等。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屡教不改的才可以认定为法定的理由,什么才是屡教不改?实务中认为至少需要证明有两次以上的恶习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属于屡教不改。如果只能证明有一次的话,法院一般难认定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情形是相对比较容易证明,证明标准有三个:一是必须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如果其它原因造成的分居则不可以的,如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分居等。二是分居必须是满两年,这一点是时间的上要求,必须是持续不断的满两年。三是必须是有一定空间上的分居,分床不分家不行也难证明。

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是个严重的误解,分居多少年都不会自动离婚的,这里分居两年,可以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法定理由,这里要特别注意,不要误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无法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复杂性,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该项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一些特别的事件当中失踪的,另一方按民事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对方失踪,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对方确实为失踪人口的,法院会做出裁定宣告对方失踪,另一方依据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定,再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项只所以单独列明,因为判决离婚是基于失踪的事实,并非是感情破裂。

第二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规定的共有十四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部分规定与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三款重合或冲突,如果有重合或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这十四种情形如果得到认定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并不是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判决离婚,不属于强制性的规范,严格来说算不上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是实务中一般法院都是判决离婚的。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姻法上没有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哪些种类,实务中主要是指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部分精神疾病,具体的需要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确定;性生活是重要的夫妻生活,如果不能发生性行为的,必须会影响夫妻感情。这里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适用时必须要求难以治愈的,也就是在离婚时经过医疗机构的治疗,尚未达到健康的或稳定的标准。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草率登记结婚的,与现在常说的“闪婚”是一个意思。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又不适合在一起生活或在一起难相处。夫妻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恋爱时间和婚后时间也短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草率登记结婚,法院可以一次起诉就判决双方离婚。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这个条文笔者仔细读了好多遍,最后总结出来了,意思就一句话: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不管有没有隐瞒其有精神病,只要是“久治不愈”的就符合条件了。不过久“久治不愈”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按笔者理解一般是指难根治的精神疾病的,需要临床治疗的病历、诊断证明等作为证据或申请司法鉴定。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欺骗是一个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欺骗对方或弄虚作假,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和标准。并且,结婚的基础是双方的感情,如果结婚的目的不是基于双方的感情,是掺杂其它因素,因此又被欺骗的,这与婚姻法提倡的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念不相符。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可经常碰到,双方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基于各种原因登记结婚的,实际上没有任何夫妻感情,没有共同生活,也不能和好,起诉后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这个条文是指没有感情基础,非自愿登记结婚的情形,包办、买卖婚姻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但在实务中存在举证上的困难。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这个条文中前半部分关于分居三年的规定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关于分居两年有冲突,因和上位法有冲突,实际上已经失效。

后半部分在实务中适用的较多,大部分人起诉离婚均无法证明存在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后,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夫妻双方如继续分居一年后再起诉的,正是基于本条后半部分的规定,第二次起诉一般都可以判决离婚,在实务中,这个后半部分的条款实务中适用较多。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这个条文中,前半部分是指一方有恶习屡教不改的,无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实际上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实务中这些都属于恶习的范围。后半部分是指过错方屡次起诉离婚的情况,虽然是过错方,但如果过错方多次起次离婚的,法院最终也只能判决离婚。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这个条文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其中之一的情形是一样的,这种情形与婚姻法规定一样的,已不再适用,优先适用婚姻法。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这个条文与上述第八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一致,都属于是一方有恶习的范围。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笔者认为这个条文可以从两方面解释:一方被判决长期徒刑的,多久才算是长期徒刑,司法解释并未给出具体的期限,法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既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务中当然是刑期越长判离的可能性越大;二是其违法、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的,这一点与前面所讲的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情形是并列关系,指的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伤害到夫妻感情,并没有刑期长短的限制。例如,殴打配偶一方的亲属、盗窃配偶一方亲属的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即属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并且违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违法不一定是构成犯罪,受行政处罚也属于违法。所以,笔者认为除犯罪行为以外,一方因其它违法行为,只要是伤害到夫妻感情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这个条文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属于重复条款,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就可以了。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这个条文与婚姻法第二款第二项后半句的规定一致,属于重复条款,并且实务中极少用到,几乎没有判例可查。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无法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复杂性,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律师点评

上述的条文虽然都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到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如果调解无效的,是应当判决离婚,是强制性规范;司法解释的第一至十四条规定,有此情形的,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法官仍有一定的裁量权。因此,在适用上,如果婚姻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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