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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辞职,单位不让走怎么办?这四种方法都可以马上离职!


法律知识要点:律师小编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接到有当事人咨询劳动者辞职,老板死活不批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咨询频率是各类法律问题当中最高的,没有之一。员工辞职不易,律小编认为主要是因为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用工难早已成了常态,招工付出的成本越来越高,好不容易招个员工,没干几天现在又要走,损害企业的利益,老板当然不太乐意;二是部分企业在员工辞职时,拖住员工不让走,等员工着急了,利用急走的心里,找各种理由克扣员工的工资,一扣大半月工资没了,有的甚至更多。很多员工没有维权意识或者确实要着急走,所以只得忍了。

员工辞职老板不批究竟该怎么办才好?其实员工辞职根本不需要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天的规定,员工履行的是通知义务,意思就是员工想辞职的话,只要依法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并不存在批准的问题,辞职自由是员工的法定权利,所以在三十七条规定在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辞职到期员工可以离职,单位不给员工结算工资的即属于违法行为,这样一切的法律责任将由单位承担。

经过上述分析,辞职的最关键问题就出来了,员工履行的是通知义务,所以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就辞职问题向单位发出过通知,通知的证据直接决定员工能不能顺利的离职,在实务中员工只要撑握有力的证据,单位都是会按时结算员工工资的,最多也就是劳动部门介入后就可以解决,真正到后来走到劳动仲裁的程序的仅是极少数案例。

下面律师小编根据实务中的经验,告诉大家如何取得有效的辞职证据。根据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要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大家要注意了这里的书面形式,可不仅仅指以纸张记载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除口头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称为书面形式。所以律小编根据实务总结,有四种辞职证据大家都可以轻松获得:邮寄辞职通知、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一、辞职通知书。这种方式在实务中用的最多,也是最具证明力的,辞职通知书的内容只要表明辞职就可以了,没有什么限制。但也要注意有几个地方不能写错了。首先是标题要写“通知书”,绝对不能写“申请书”,因为从字面上理解,申请书确实有需要单位批准的意思,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要写通知书;二是内容里面要表明单位的名称和员工方的身份,一般写完标题后,在抬头处写单位名称,然后在正文中表明员工的身份;三是结尾部分一定要签名按手印并写上日期。写好后打印一式两份,一份邮寄出去,另一份自己保留。

辞职通知书写好后,接下来要去邮寄。注意,一定要选择EMS快递,以后可能作证据使用的,只有EMS规范。在邮寄时千万不要让邮递员上门收件,要亲自去一个邮政的EMS网点,这一点律小编是吃过亏的,因为相关凭证上要盖上邮戳,上门的快递员是没有邮戳盖给你的,另外,如果以后真到了需要劳动仲裁的地步,还要凭邮件单据上的编号打印跟踪信息单,各网点只打印自己网点收件的单据,上门收件的一般很难知道是哪个网点,并且上门收件不规范,网点可能拒绝打印给你,那就麻烦大了,所以重要的法律文件一定要亲自到邮政网点办理。在填写单据时,邮件单据封面上的收件人处可以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收发室,地址一定要填写单位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地址,如果不知道的就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该网站上填写公司的名称,搜索后公司的注册信息就会显示,上面有记载详细的地址,按该地址填写即可。邮寄物品的名称处一定要写清楚是“辞职通知书”,对于其它内容只要如实填写就可以了。交邮后一定要把客户联和支付邮费的凭证保留好,以备后用。

二、手机通话录音。现在的智能手机基本上都有通话录音功能,所以员工可以用打电话的形式向主管人员提出辞职,打电话时该说什么内容可以事先想好,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只要是表达辞职的内容就可以了,然后把通话的过程进行录音。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话的取证对象必须是其身份比较容易识别的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是最好的人选,如果做不到的,也至少是这个单位的股东,然后在公司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人,取证对象的身份可以在上面说的网站中查询单位公开的注册资料,如果录音的对象在工商注册资料当中没有任何信息,该管理人员可能是单位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这种情况下要核实单位是否给该管理人员正常缴纳了社保,社保是以单位名义缴纳,所以缴纳社保后就可以记录该管理人员的身份,这种情况下仍然是理想的取证对象,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就要考虑放弃这种方式,不能核实身份录音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三、手机短信。不能用微信,这里律小编特别强调一下,微信作为通讯工具早已深入人们的生活,但在司法实务中,以微信的文字记录作为证据缺陷较多,微信语音倒是可以用,但不能保证对方就能用语音回复,微信语音也只能单向的意思表达,证明力也较弱,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千万不要用微信进行取证,因为手机短信的可识别性在于手机号都是要求实名注册的。另外,鉴别短信的发送主体和手机通话录音是一样的。

四、电子邮件。和微信一样,电子邮件都属于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电子数据,此类证据的难度在于,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必须要确认使用的主体是谁,不能确认主体是谁,内容对你再有利也是无用的证据。一般免费的邮箱申请都不需要实名验证的,商业的邮箱可能需要和服务商签订一些合同协商之类的,但是调查取证过程太麻烦。所以,对于电子邮件该怎么即方便又有效的取证呢?现在律小编把一个实务大招分享给大家,单位一般情况下可能会在一些网站发布商业信息、招聘信息,这些内容里会留下单位邮箱,如果决定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辞职的,可以先到网上搜索一下该邮箱,如果出现的页面较多,就可以大胆使用这种方式。如果网上搜索不到该邮箱的任何作息,除非能证明邮箱就是单位使用的,如在一些单位签字盖章的书面资料上有该邮箱等,否则就不要考虑这种方式了。

在取得确切的证据之后,如果到期了单位还不让员工离职,这时也不要立即进行仲裁,对于这种法律规定明确的问题,可以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正常情况下,最多到这也就能解决了,因为单位这种违法行为,劳动部门可以行政处罚了。

但是,也有一些少数的单位即使投诉也解决不了,不结算工资。这样只能走劳动仲裁程序了,如果进行劳动仲裁程序,接下来还要把上面取得的证据进行完善一下,具体如下:

一、辞职通知书。

要带上邮寄单据到邮政网点把跟踪信息单打印出来并要求盖上邮戳,为什么要打印这份证据呢,因为律小编在实务发现,大多数单位会以没有收到邮件进行辩解,跟踪信息单上可以显示邮件已经投递成功,提前防止单位耍耐。

二、录音证据。要把保存在手机里的录音音频文件刻盘2张,如果不会刻录可以到照相馆寻求帮助,还有要把通话的内容用文字的形式打印出来,以便仲裁员或法官能清楚识别录音的内容,标题写“录音证据文字内容”,然后写明录音对话的人物、时间、电话号码,各自的身份,内容部分要写明几分向秒说了什么内容,各自说的都要另起一行,对于重要内容可以用粗体字,以提醒法官或仲裁员注意。

三、手机短信。这个证据主要是到电信部门打印一份通信清单,这份清单不是必须的证据,但可以和手机短信里的信息时间相互印证,起到加强的作用。如果有通话录音的,连同通话录音的清单一并打印。打印后需要盖上电信部门的印章。需要提醒的是,据律小编知道的情况,电信部门对于通话清单只保留六个月,确定要用的应当尽快打印。

四、电子邮件。这份证据的完善主要是公证,为什么要公证?因为公证书作为证据,仲裁委或法院可以直接采信,效力最强,并且具有稳定性,如果没有公证只能打印网页递交,本质上这份证据只是复印件,单位如果否认的,根本不能采信。还有一个风险就是,单位知道后,可能会把该网页删除,这样就根本没有办法再确认邮件的使用主体就是单位,所以确定用这份证据的,一定要进行公证。公证时需要带上身份证,然提供一份和单位存在劳动系的证据就可以了,其它材料可根据公证处的要求提供,网页证据保全一般是较为简单的。

这些证据完善后就可以着手进行劳动仲裁了,不过律小编提醒,诉讼毕竟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最好还是找个律师代理,如果有律师代理的,上面的证据完善可以让律师进行,这样会更好。如果经济困难的,现在各地对于劳动案件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请个援助律师也不用花钱,把委托手续签一下就可以做其它事情了。全国各地也对劳动仲裁案件都给予劳动者一方不同形式的优惠政策,劳动者也可以具体的找当地的劳动部门了解。例如深圳地区,如果劳动纠纷中,劳动者一方胜诉后,5000元以内的律师费可以请求由单位承担,如果案件有一定的把握,也不是很复杂的,基本上5000元都可以解决,所以这种情况可以大胆的直接请个律师给你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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