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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西宁通报5起典型案例
今天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以来西宁两级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西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未成年犯罪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对于那些未成年犯罪群体,案件的审理关系到他们的人身自由,更影响着其一生。未成年罪犯占判处罪犯总人数的比重,是衡量未成年人犯罪在一定区域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2017年至2020年4月,西宁市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405人,占全市刑事判决罪犯总数的3.92%。其中:2017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47人,占4.52%;2018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22人,占3.86%;2019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16人,占3.52%;2020年1月至4月判处未成年罪犯20人,占3.09%。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2017年至2019年,西宁市未成年罪犯人数呈现下降态势,全市未成年罪犯占当年全部罪犯的比例亦呈下降态势。全市未成年罪犯人数及在当年全部罪犯中的比例下降,表明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有所减弱,但仍不能放松。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从案件类型分析,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仍以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三类案件为主,盗窃罪较为突出。在405名未成年罪犯中,盗窃犯罪157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38.8%;抢劫犯罪113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27.9%;故意伤害犯罪38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9.38%;其它犯罪97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23.95%。

从所处刑罚分析,在405名未成年罪犯中,适用非监禁刑的172人,占未成年罪犯总人数的42.47%,单处罚金的20人,占未成年罪犯总人数的4.93%;免于刑事处罚的1人。

从身份职业分析,在405名未成年罪犯中,未成年犯仍以无业人员、农村籍人员、在校学生、辍学打工人员为主。在405名未成年犯中,无业未成年240人,占59.25%;农村籍未成年人35人,占8.64%;在校学生47人,占11.6%;其它83人,占20.49%。从中可以看出早早辍学又没有固定工作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需要重视。

从年龄结构分析,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以已满16不满18周岁为主,其中在405名未成年罪犯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60人,占14.81%,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345人,占85.18%。

从文化程度分析,西宁市未成年罪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405名未成年罪犯中,文盲11人,小学文化程度116人,初中文化程度224人,高中及以上54人,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居多,其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人数占86.67%,小学以下文化程度人数占31.35%。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被告人许某、李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起,被告人许某、李某等5人在被害人李某就读于西宁市某职业技术学校期间,经常对其无故欺负、殴打。2018年6月4日至6日期间,在学校多次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拳打脚踢,还对被害人进行双手反绑,利用皮带、拖布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等5人,共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五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情形,遂判决被告人许某、李某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该案诱因简单,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同时对“防范校园欺凌,建设平安校园”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因心理和心智均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足够认知,且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易受社会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有暴力倾向,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家长应多关心孩子,了解孩子成长发育的阶段性特点,多沟通,多指导孩子采用健康、积极的方式去释放压力,抒解情绪,学校也应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管理工作,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被告人久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久某在本市某女厕所便池内自行分娩下一名女婴,将该女婴扔进垃圾桶内,此时听到有脚步声,因怕人听到女婴的哭声便用右手扼住女婴颈部,使女婴无法出声,随后听到有人敲门,其又用脐带缠绕女婴颈部数圈后,将女婴丢弃于垃圾桶内,并将塑料袋口合拢后离开。该女婴被及时发现得到了救治,最终脱离生命危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久某为不让他人知道其产下婴儿,避免婴儿发出声音,采用扼压、用脐带缠绕颈部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久某犯罪未遂,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确有悔改表现,并考虑新生婴儿刚出生需要母亲的抚养,同时经征求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久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母亲杀害新生婴儿的案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均系未婚的年轻女性,文化水平低,缺乏基本的性保护意识及生育常识,未婚产子后,无力抚养,且产生恐惧心理,担心被他人发现遂杀害新生婴儿。从法理上讲,婴儿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有其独立人格,任何人包括亲生父母均不得任意处分其生命权,因此对于母亲杀害婴儿的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类案件的频发揭示我国对青少年性安全保护教育的不足,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今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方向。

案例三:王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7日10时,被害人李某到被告人王某家上书法课。期间王某利用只有李某一名学生之际,亲吻、吮吸被害人嘴部和舌头,用手抚摸被害人胸部、臀部和阴部,并告诉被害人这是两人之间的秘密,不许告诉家里人和其他人。后被告人王某又将被害人叫至其他房间,搂抱、亲吻被害人。次日被害人家人即报案。被害人李某不满十二周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亲吻、用手触摸等方式猥亵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应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教师的特殊身份,对被害人李某进行猥亵,反映了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出现的熟人作案即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且犯罪不易及时发现、受害人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的特点。此案也启示我们,要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同时做好保护未成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管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四:尼某1、尼某2、周某与更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尼某1、周某系被继承人尼某的婚生女,尼某2系被继承人尼某的父亲,更某系被继承人尼某的非婚生子,且未成年。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房屋一套、公积金余额及补发工资等遗产,尼某1、尼某2、周某起诉更某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权的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尼某1、尼某2、周某、更某作为被继承人的父亲及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共同按份继承,鉴于更某系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遂判决:尼某1、尼某2、周某、更某各占房屋25%的份额;公积金余额尼某1、尼某2、周某各继承17000元,更某继承2万余元;工资尼某1、尼某2、周某各继承3000元,更某继承7千余元。

典型意义:法院在审理有继承人系未成年人的此类案件中,考虑到未成年继承人无劳动能力,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在遗产分割时予以适当照顾,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赵某与某科技馆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时间6岁)随父亲到某科技馆玩耍,在操作名为“发球炮台”设备过程中,左手手指被设备夹住,赵某父亲看到后及时将赵某左手拽出,致使赵某手指夹伤。事发前,某科技馆工作人员未向赵某及监护人说明操作注意事项,该设备放球口亦无操作注意事项标识或警示标志。事发后,赵某父亲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赵某住院29天,鉴定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其父前往某科技馆参观,并操作相关实验设备,对设备的危险性并无认知,其家长对设备危险性也不能了解,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赵某手拉出设备,防止损害的扩大,已尽到监护责任,故赵某及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某科技馆对于赵某操作的设备未明确标明有危险隐患、操作需要注意事项的警示,事发现场某科技馆虽有工作人员巡视,但无人对参观观众讲解设备操作需要注意的事项,事发后也未能及时到场处置,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某科技馆未尽到此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伤害事故,涉及受害方与提供公益活动机构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这种过错是推定过错,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本案强调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提供其相关服务时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到人。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上述案例的发布,能够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中原有的及新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关注,让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群体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更加安全、和谐、宽松的社会环境。

西宁晚报记者:徐顺凯

编辑: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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