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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中央官制
隋朝(公元581~618年),共38年。隋朝共有5个帝王,隋文帝(杨坚)、隋炀帝(杨广)、隋恭帝(杨侑)、秦王(杨浩)、越王(杨侗)。
隋文帝(杨坚)建立隋皇朝后,按照内史崔仲方的建议,建立建立规范与固定的三省六部制,以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以及尚书省六部为核心的朝政机构。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其长官分别为尚书仆射、纳言和内史令。隋炀帝(杨广)即位后,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对朝官制度曾作调整,虽然涉及面广泛,但并未改变三省六部寺监制的行政权力分配和运行方式。
隋代朝官制度的最大特点,是集东汉以来朝官制度发展变化之大成,并使其规范化和固定化。表明从秦汉以来的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为皇朝决策机构、九卿为事务执行机构的传统权力格局,向三省六部及寺监制的演变过程,终于在隋代最后确立和固定下来。
⒈三师、三公
隋朝有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司徒、太尉、司空),属于恩宠性的赠官。
⒉三省六部制
朝廷行政机构的运行,从隋代朝廷官制的职权结构来划分,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属于朝廷政务机构,负责决策与颁布政令。隋炀帝(杨广)即位后,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对朝官制度曾作调整。主要包括:在尚书省六部,改诸司侍郎为郎,并在六部各设侍郎一人,作为各部尚书的副手。在门下省,增设给事郎官职,负责“省读奏案”,位于黄门侍郎之下,同时废除散骑常侍以下官职。
不过,在隋代朝廷决策的过程中,由于隋文帝(杨坚)与隋炀帝(杨广)的专权独断,三省的分工与运行并不正常。如隋文帝(杨坚)的勤于听受、百僚奏请、多有烦碎,又如隋文帝(杨坚)乃至营造细小之事、出给轻微之物、一日之内、酬答百司、乃至日旰忘食、夜分未寝。实际上夺取了宰相的职权。
⑴尚书省
尚书作为官职,始设于秦代,但仅是少府属官。西汉武帝(刘彻)时,开始提高尚书的权力,赋予其决策的职能。到东汉光武帝(刘秀)时,尚书增加为六曹,并称为尚书台,成为实际上的国家政务中枢机构。到三国两晋时期,尚书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称为“尚书省”,正式成为总理全国政务的最高机构。
隋代尚书省长官为尚书左仆射、尚书右仆射,尚书省是其运转的核心,所谓“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尚书省事无不总”。取代了三国两晋以来宰相的地位。纳言和内史令虽然同时执掌政务,但隋代并未称之为宰相。
尚书省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曹,其长官六曹尚书,与左、右仆射共称为八座,其下分辖三十六个侍郎,负责朝廷日常行政事务,是为隋皇朝的最高政务机构。尚书省编制共五十四人。
⑵门下省
门下省来源于秦代的皇帝侍从官侍中,西汉、东汉作为外朝官吏的加官,还未形成官署机构。汉灵帝(刘宏)熹平六年(公元177年)时,始置侍中寺,仍隶属于少府。三国曹魏沿置侍中侍,到西晋时,才开始称为“门下省”。门下省由掌管对皇帝诏令的传达,逐渐拥有对诏奏的封还与驳正之权,开始形成与尚书、中书两省对朝政决策权力鼎足而三分的态势。
由于门下省从汉代皇帝侍从官演变而来,所以到南北朝末期,仍然负有侍奉皇帝生活起居,如饮食、医药、车马等事务,其宫官性质十分浓重。如北齐的门下省,下辖有尚食、尚药、主衣、斋帅、殿中诸局,这些完全是侍奉皇帝的机构。到南北朝末期,尚书、中书、门下三省的机构及其在朝廷决策行政系统中的职权地位,虽已基本定型,但其职权的专业化及机构的规范化过程,则还未最后完成。隋文帝正是在这一历史演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三省制度进行调整使其规范化。
门下省,下设给事黄门侍郎、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散骑侍郎、通直散骑侍郎四至六人,给事二十人,负责随待皇帝,封驳诏奏,对朝廷决策进行评议。如柳雄亮在隋文帝时作给事黄门侍郎,“尚书省凡有奏事,雄亮多所驳正,深为公卿所惮”。门下省编制共一百九十一人。
⑶内史省
三国曹魏时正式设立中书省,成为独立的为皇帝起草诏令的机构。历两晋南北朝,形成了中书决策,尚书执行的格局。但南北朝后期的北齐、北周的中书省兼职太多,如修国史、管理宫廷伎乐、判理刑狱等,不利于决策的专门化。
隋代因避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或“内书省”。内史省,下设侍郎、舍人、通事舍人四至十六人,负责起草皇帝诏令。虞世基在隋炀帝(杨广)时作内史待郎,“时天下多事,四方表奏日有百数,帝方凝重,事不廷决。入阁之后,始召世基口授节度。世基至省,方为敕书,日且百纸,无所遗谬”。内史省编制共四十四人。
⒊秘书省和内侍省
隋文帝(杨坚)时期的朝廷官制还建有秘书省和内侍省。秘书省以秘书监、丞为长官,下设秘书部、校书郎等职,负责皇室图书文籍。内侍省,以内侍为长官,下设内给事、内谒者监等职,负责皇帝的饮食起居。这两个机构虽也称省,但其地位与权力都远不能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相比,实际上是皇室宫廷机构。
⒋御史台
隋代同样按照三国两晋以来的惯例,设置御史台作为朝廷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下设治书侍御史、待御史、殿内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二人至十二人。但御史大夫在隋代权势很大,往往参与朝廷决策。如裴蕴在隋炀帝(杨广)时任御史大夫,“与裴矩、虞世基参掌机密”。
隋炀帝(杨广)即位后,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对朝官制度曾作调整。增设谒者台、司隶台,与御史台共为三台,负责京城和地方的监察事务。
⒌诸寺监机构
除了朝廷政务及监察机构的设置外,隋文帝时,仍然沿袭汉魏以来传统,设置诸寺作为朝廷事务机构,以具体执行诏令决策。它们包括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十一寺,每寺设置卿和少卿各一人作为正副长官,以下分设丞、主簿、录事等官职。国子寺长官则为祭酒,将作寺长官为大匠。
⑴太常寺:秦署奉常,汉景帝(刘启)六年(前151年)改太常,至北齐始有太常寺。隋朝沿置,负责皇帝祭祀、音乐、医药、卜筮等事务,统辖郊社、太庙、太乐、太医、太卜等署,编制为三百四十七人。
⑵光禄寺:秦代称郎中令,汉初沿置。汉武帝(刘彻)时改称光禄勋。东汉末复称郎中令。魏、晋、南朝宋、齐及北魏均同光禄勋。以后废置不常,至南朝梁改名光禄卿,北齐置光禄寺,设卿及少卿。负责皇室饮食,统辖太官、肴藏、良酝、掌醢等署,编制为一百零六人。
⑶卫尉寺:北齐设立卫尉寺,卫尉改称卫尉寺卿或卫尉卿,副官称卫尉少卿。隋朝沿置,负责朝廷仪仗及守卫武库,统辖公车、武库、守宫等署,编制为十七人。
⑷宗正寺:北齐设立宗正寺,宗正改称宗正寺卿或宗正卿,副官称宗正少卿,隋朝沿置,负责皇族宗谱等事务,编制九人。
⑸太仆寺:北齐始称太仆寺。隋朝沿置,负责皇室车马,统辖骅骝、车府、典牧牛羊等署,编制一百四十八人。
⑹大理寺:秦、西汉、东汉称廷尉,汉景帝(刘启)、汉哀帝(刘欣)、东汉末汉献帝(刘协)、南朝梁武帝(萧衍)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朝沿用,负责官吏犯罪及平民死刑的复审,编制五十七人。
⑺鸿胪寺:秦之典客,西汉初改为大行令,汉武帝(刘彻)时又改名大鸿胪。至北齐,置鸿胪寺。隋朝沿置,负责国家宾客的接待及道教的管理,统典客、司仪、崇玄等署,编制四十三人。
⑻司农寺:北齐始建司农寺。隋朝沿置,负责国家仓库、林苑、市场及薪炭供应等事务,统太仓、平准、上林、导官等署,编制八十二人。
⑼太府寺:南朝梁武帝(萧衍)天监七年(公元508年)分少府、司农之职,始置太府寺,主官为太府卿,与少府寺相对,均为供应皇室用度之官,两者的分工是太府专管库储出纳,少府专管工程制造。陈沿置。北魏初无太府,太和中始改少府为太府,其主官称太府卿,加置少卿。北齐沿置太府寺,以太府寺卿、少卿为正副主官,丞助理寺事。北周实行六官制度,有太府中大夫、计部中大夫,其所掌相当于太府寺的职任。隋朝沿置,隋炀帝(杨广)时分太府寺置少府监,太府寺不再掌皇室私用,而变成为国家金帛和谷物的保管出纳机构。负责皇室及官府手工业,统左藏、右藏、左尚方、右尚方、司染、掌冶等署,编制七十四人。
⑽国子寺:晋武帝(司马炎)咸宁二年(公元276年)始设,与太学并立。南北朝时,或设国子学,或设太学,或两者同设。北齐改名国子寺。隋文帝(杨坚)时以国子寺总辖国子、太学、四门等学。隋炀帝(杨广)时改国子寺为国子监。负责朝廷官学,统国子、太学、四门和书算学等,加学生在内的编制为一千零二十一人。
⑾将作寺:秦汉以后,已有将作少府.将作大匠等官职。南北朝时,北齐始设“将作寺”,掌官室、城廓修缮等事。长官称将作寺大匠。北周有“匠师中大夫”、“司木大夫”等。隋代,初沿北齐之制。隋文帝(杨坚)开皇二十年(公元600年)改称“将作监”。负责国家土木工程,统左右校署,编制三十八人。
隋炀帝(杨广)即位后,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对朝官制度曾作调整。主要包括:同时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国子学为国子监,将作寺为将作监,分太府寺为少府监,加上原有的都水监,共为五监。
⒍武官和东宫官
除了三省六部、御史台及诸寺监这一皇朝决策、执行、监察系统外,隋代朝官制还有武官和东宫官两个重要部分。
隋代的朝廷武官名称前后变化较大,隋炀帝时分为左右翊卫、左右骑尉、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御卫、左右候卫十二卫,每卫设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作为全国府兵的统帅,将军之下设置郎将、长史、参军等官职。十二卫之外,另设置左右备身府和左右监门府,每府置郎将一人,统领宫廷卫士和守卫宫城、京城诸门。
隋代后期的东宫官职,主要包括门下坊、典书坊、家令寺、率更寺、仆寺二坊三寺。门下坊和典书坊分别设置左庶子、右庶子、舍人等官职,家令寺等三寺则设置丞、录事等官职,负责太子的生活起居及东宫文书等事务。此外,还设置左右侍率、左右武侍率、左右虞候率、左右内率、左右宫门将八率二将,负责太子的警卫。
⒎品官禄秩
隋代品官禄秩,据《隋书·百官志》载:京官正一品,禄900石,其下每以100石为差,至正四品为300石,从四品250石;其下每以50石为差,至正六品为百石,从六品90石;其下每以10石为差,至从八品为50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以及九品,除春秋二季外,皆不给禄。
刺史、太守、县令,依其所治人口多寡,计户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大州620石,其下每以40石为差,至于下下,则300石。大郡340石,其下每以30石为差,至于下下则100石。大县140石,其下每以10石为差。至于下下则60石。地方官只有刺史,二佐,太守,县令给禄,其他吏员不给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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