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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执行的几点方法和思考

最近几年,全球的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债权的案例也不断增加,且其执行过程复杂,执行的被动性很大。只在《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类的案件中,各级法院就会遇到各种各种各样的难题:恶意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玩失踪等是被执行人耍赖的常规手段。因此,在这一阶段,需要我们律师创新法律思维,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并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方法,精准配合法官的执行,以期取得良好的执行成果。以下是笔者近期代理的某金融机构十几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几个案例和一点办案体会。

02

    快速出击,网络查控“震”出被执行人

2019年2月的一天,被执行人秦某(女)在久未露面后突然主动联系律师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配合签署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之后焦急地询问法官:我家18万的个人存款全被法院冻结了,我的退休工资账户都开不出工资了。希望法院给我机会我想办法快速联系买主把抵押房子卖掉,还清银行的债务,我履行后你们就把我的账户解开吧!本案最后以第三人的卖房款全部还清她拖欠银行的贷款,顺利结案。无独有偶,王某某的案子也相同之处,当他发现春节前准备为单位职工发工资的20万元进入冻结账户被网络查控无法取出后,再也藏不住了,只能来配合法院与银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上述两起案件的执结受益于快速的网络查控系统,凸显了互联网时代的效率。本案立案后,律师积极介入并密切配合法院迅速对秦某、王某某的财产情况展开调查,在被执行人还放松警惕的时候快速出击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他们的银行账户,“震”出了被执行人,使其在压力之下断了逃避执行的念头,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03

    行之有据,移送执行保护优先利益

在执行司法实践中,有的首先查封法院会迟延处分查封财产,这里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制度不协调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但最高院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问题的批复》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批复中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张某,辽宁丹东人,是丹东法院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当地法院首先查封了位于大连市星海广场的房产,他也是我们银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
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们委托人和丹东的执行庭长因执行会见于大连。当得知他们在了解了案涉房屋的参考价格后对是否由首封法院拍卖犹豫不决时,我们及时跟进,以最高院的批复为依据,多次与丹东方面沟通商洽,要求执行移送。同时说服我方的执行法官在大连市进行该担保物权的拍卖处置。在我们最终努力下,大连法院发出了《商请移送执行函》,又沟通丹东法院发来了《移送执行函》及相关案件材料。此案的成功移送,为房产的上拍奠定了基础。

04

   只争朝夕,大数据网络询价抢时限

随着未来“互联网 ”的模式与更多领域的充分融合,司法执行工作也正从传统全程依靠人力的线下工作模式,逐渐向“人工智能 大数据”的线上模式转变。张某的成功执行就是一例。

2019年9月,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被执行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并取得了《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和《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三份网络询价报告,随后以手机微信进行了快捷送达,体现出强制执行大数据时代的快捷。

三家平台大数据囊括了全国大型房产平台和房产数据公司的数据,对全国城市的基础数据实现了全覆盖。大大保证了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精准性,同时辅以最先进的数据算法为支撑,解决了传统委托评估中存在的弊端,赢得本案的执行时限,该房产快速上拍,取得了良好效果。

05

   道高一丈,瑕疵拍卖震慑老赖

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执行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在查封、扣押案涉财产的处分权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行为。

宫某某的被执行房屋位于大连市某区,本人态度强硬,拒不腾空案涉房屋,扬言要对抗法院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代理人与法官经会商决定以强制拍卖的方式坚决打击老赖的违法行为。

今年8月6日。由评估公司、公证处、网拍公司、负责法官组成的团队对宫某某的房屋强制开锁委托评估,之后贴封条查封该房屋,并张贴公告,敦促宫某某把房屋腾空,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将强迁,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涉嫌拒执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正义的利剑震慑住了宫某某的对抗气焰。当然,这种有腾退瑕疵的房产拍卖,执行法院只要履行了一般调查职责、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对拍品的展示和现有瑕疵说明没有重大失实,完全可以正常拍卖结案。

06

    未雨绸缪,策略化解清逾欠

万某某,刘某某系再婚夫妻,万某某在个人贷款买房后死亡,刘某某则下落不明。本案又因万某某的父亲与万某某相继去世,在财产分割前出现了转继承等情形,涉及不同辈分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多且难以查证属实,诉讼难度较大;又因法院对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还是继承人继承范围内还款有不同分歧意见。我们决定未雨绸缪,在诉讼阶段寻机进行策略性谈判,解决银行的受偿问题。
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司法实践中,贷款人死亡银行要求继承人代偿,前提有两点:一是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继承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也继承了其负债;二是银行可以明确找到法定继承人。我们在进行了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后,经分析、研判决定以还款撤案为结案目的,把关口前移至执行前端。我们发现具有可操作性的事实是万某某的老母亲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而万某某妹妹万某有意要购买房屋为老人长期安居和对抗关系恶劣的刘某某的财产份额。
经过几轮的谈判,“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诱之以利。胁之以战”,终于达成了万某还清银行的逾欠部分债务,以后正常还贷的执行和解协议。此案一波三折,最终还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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