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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C·观察】江浙沪地区建筑工业化政策文件汇编

江浙沪地区建筑工业化政策文件汇编

BIC《观》原创

上海

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

  沪府办【2013】52号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编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5日发布。

  主要内容:对上海市鼓励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筑类型、责任主体、重点发展区域、供地和规划条件、专项扶持资金、建设监管流程、标准体系和产业建设等内容均做了规定。

部分条文摘要

  第一条:在本市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中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本市鼓励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

  第二条:各区(县)政府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

  第三条:本市内环线以内陆区、徐汇滨江、浦东前滩、世博园区、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等“十二五”重点开发区域、大型居住社区和郊区新城,是本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

  第四条:土地出让、项目立项阶段,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建设交通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第五条: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的,在满足第一条规定且尚未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的前提下,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大力推动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等相关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创建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沪建交联【2013】1243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

  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沪府办【2013】52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包括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供应意见征询、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口径、规划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预制构件管理、主要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预售和交付管理、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等内容。

三、《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

沪府办【2014】32号

  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机管局联合编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7日发布。

  文件主要与建筑工业化相关内容:通过三年努力,本市建筑工业化水平取得显著进步。各区县政府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2014 年不少于25%;2015 年不少于50%;2016 年,外环线以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比例进一步提高。完善土地供应项目落地机制,完善建筑工业化技术和标准、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等。

四、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建管联【2014】901号

  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2014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

  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沪府办【2013】52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和沪府办【2014】32号《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市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

部分条文摘要

  第一条:各区县政府和相关管委会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2015年不少于50%;2016年起外环线以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外环线以外超过50%;2017年起外环线以外在50%基础上逐年增加。

  第二条:采用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的装配式住宅单体预制装配率和装配式公共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30%,2016年起不低于40%。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筑外墙宜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

  第三条:2015年以及2016年起外环线以外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除外):

  1.政府投资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学校(含校舍)、医院、养老建筑等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包括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相关内容。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的,其预制夹心保温墙体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

  第五条:对于2015年底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6年底前开工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住宅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预制装配率达到4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六条:鼓励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积极申请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江苏

一、《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

  主要内容:首个绿色建筑的地方法规,共七章60条,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苏政发【2014】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1日发布。

  主要内容:针对本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还不高,存在建设周期较长、资源能源消耗极高及生产效率、科技含量、标准化程度偏低等问题,加快推进“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

部分条文摘要

  第(三)条发展目标:2015年-2017年为试点示范期,到2017年年底,建筑强市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市至少建成1个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2018年-2020年为推广发展期,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市场环境逐渐成熟,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贯通上下游产业链条的产业集群和产业联盟,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2021年-2025年为普及应用期,到2025年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

  第(四)条 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纲要》,并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构建现代化生产体系。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形成规模化建筑产业链,实现建筑产业集集约发展。

  第(八)条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编制《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发展导则》,制定相关技术政策。

  第(十四)条 加大财政支持。拓展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和成品住房。

  第(十五)条 落实税费优惠。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提供用地支持。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应用保障,对列入省级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三、扬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扬府发【2014】10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6日发布。

  主要内容:确定本市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

部分条文摘要

  第一条 目标任务。建筑产业化是指运用现代化管理,通过标准化的建筑设计及模数化、工厂化的部品生产,实现建筑构部件的通用化和现场施工的装配化、机械化。

  第一/(一)条 大力推进建筑产业化项目建设。建筑产业化项目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预制构件所占比重)不低于20%,外墙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不低于40%,并宜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墙体。

  第一/(四)条 注重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到2018年,培育2-3家国内领先的建筑产业化集团,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群。

  第二/(一)/3条 实施“引进”战略。围绕建筑产业化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通过“挂靠联”等方式,积极引进实力雄厚、技术成熟的建筑产业化集团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特别注重引进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格局。

  第二/(四)条 推广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多类工业化建筑结构体系,包括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与轻钢结构住宅及公共建筑、其他钢筋混凝土工业化结构体系;推广应用五类预制部品,包括非承重类的建筑内外墙板和建筑屋顶、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建筑构部、成套的成品建筑设备和部品、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装饰件、预制主体结构构件等;推广建筑产业化成套技术;推进成品住宅建设;推广工业化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基于BIM的建筑设计及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推广安全可靠的连接技术。

  第三/(二)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市城建部门建筑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度确定一定比例的地块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并逐年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土地出让规模。

  第三/(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第三(六)条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应在1个月内缴纳总价款的50%,余款1年内付清(须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三(七)条为鼓励建设单位采用预制装配技术,对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建筑单体项目,由于建设单位比传统工艺增加了建设成本,可对建设单位给予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优惠政策。

  第三(八)条装配式建筑的混凝土墙体部分,不计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计算范围。对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返还墙体改革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九)条鼓励消费者购买建筑产业化商品住宅。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四、镇江市《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镇政办发【2014】1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4日发布。

  《补充意见》第五条规定:加快建筑工业化发展步伐。着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通过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形成建筑工业化生产和施工能力。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培育构配件和部品生产、钢结构、建筑材料、装饰配套等相关企业集聚的基地。以镇江新区为试点,支持政府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优先采用模块化生产建设技术,到2017年达到30万平方米;鼓励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该项技术;扶持该项技术在商品房建设中的推广,对运用该项技术建设的商品房可优先纳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全额返还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五、宿迁市《关于支持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推广试用的意见(试行)》

宿政办发【2014】199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发布。

  主要内容:各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应以绿色建筑创建为载体,在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中推广使用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在房产开发项目中鼓励使用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市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规定20%的装配式建筑的配建比例;市区保障性住房的楼梯、阳台、空调板等应100%使用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对使用经省墙改办认定的装配式墙体材料达60%以上的建设单位按使用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资金扶持,对验收合格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建设单位25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南京市《全面推动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3】14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日发布。

  《实施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提高建筑工业化应用推广水平。发挥我市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人才传统优势,重点扶持本地住宅工业化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广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等建筑体系。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应率先开展住宅工业化应用试点;大力推进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应全面实行全装修。

七、苏州市《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做优建筑强市的意见》

苏府【2014】2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9日发布。

  第(三)条 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引导总承包企业运用建筑工业化技术手段,加快布局基础设施领域。

  第(八)条 加快启动建筑工业化。加快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研究,鼓励设计单位将新型装配体系运用于各类适用建筑,建设工业化制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指导企业尽快建立机械化和手持机具相结合的装备体系,形成以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的建筑工业化格局。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使我市在省内乃至全国率先走出低碳节能的发展之路。要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中先行试点,鼓励房产企业和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进行示范。

八、无锡市《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8日发布。

  《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通过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形成建筑工业化生产和施工能力。支持建筑企业提高装备水平,提高现场组织和机械化生产能力。

浙江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11】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1日发布。

  第(九)条明确要求推进建筑工业化。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通过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形成建筑工业化生产和施工能力。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以节能环保为导向,加快核心、关键技术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积极研发使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二、浙江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0日发布。

  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浙政发【2011】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促进本省建筑业尽快走上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提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的意见。

部分条文摘要

  第一/(三)条 工作目标。到2015年,本省建筑工业化建造体系初步形成,建筑业劳动生产率达到30万元/人;建筑工业化技术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新创建2-3个国家级建筑工业化基地或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全省预制装配式建筑(PC建筑)开工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单体预制装配化率(PC率)达到30%。

  第二/(二)条 完善标准技术体系。1)完善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标准和规范,特别是预制装配式结构及节点结构设计规范,积极研发相配套的计算软件;2)推广建筑工业化集成技术,包括新型预制集成外墙、适合预制装配式住宅的外遮阳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厨卫安装一体化,内装与主体结构分离体系,实现工业化集成建设;3)建立工业化建筑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四)条 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制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积极申请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各地要研究出台预制外籍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建筑面积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同时要利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优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第二/(五)条 开展建筑工业化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建筑工业化结构体系评价、现场装配与施工评价、部品与整体建筑体系评价制度,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二)条 强化技术指导。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全省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指导各地建筑工业化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市成立相应的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三、《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4】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发布。

  主要内容:根据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化推进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明确发展重点任务,加快培育有效市场,规范提升行业发展,加强金融财税扶持,落实项目保障服务等。

部分条文摘要

  第(一)条 明确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各市要开展部品构件基地建设,形成与本区域相适应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能力;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各设区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自2016年起,全省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应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并逐年增加,每年增加的比例不低于10%。建筑单体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力争建筑单体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

  第(三)条 确定重点领域。各地政府应将中心城区、大型居住社区和郊区新城等列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区域。在每年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及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省里重点推动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等新型建筑产业基础良好的地区开展试点示范,先行先试。

  第(四)条 加大项目推动。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性项目率先示范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保障性住房项目每年至少要有30%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要优先采用装配式建设技术。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

  第(八)条 优化审批服务。引导项目开发、工程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安装、建筑装修和运营维护企业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联盟。对于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 提升设计质量。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中的应用,提升综合设计能力。对以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允许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标准,可按国家设计标准高限收费。

  第(十二)-(十四)条 加强金融财税扶持。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增强资本实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投入,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逐步增加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企业为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十六)条 鼓励项目应用。对于申请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预制外墙、叠合外墙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是超过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各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3%的,超过部分计入容积率。

  第(十九)条 确保运输畅通。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四、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2015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

浙建管【2015】1号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2015年2月15日发布。

  本省2015年建筑业工作总体要求中提出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2015年建筑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中提出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工作要点》第三条针对“重抓落实,深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明确要求,主要内容为加大行政推动,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十三五“规划;加快培育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联盟;抓好示范基地和项目建设,实现示范基地完成投资额60%和示范项目完成建筑面积80%以上目标;加快体系建设,编制出台新型建筑工业化8个标准和11份图集,出台《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补充定额》。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2015】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7日。

  主要内容:根据浙政发【2011】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对本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工作保障等内容。

部分条文摘要

  第一条 明确指导思想。明确发展新型工业化、专业化、特色化、智慧化建筑。

  第二条 确立发展目标。扶持培育浙江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创建国家级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2个以上。

  第三/(一).2条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中,要确保一定比例的用地采取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试点工作。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预制墙体部分,经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批准,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科委要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支持力度。

  第三/(二).5条 做精做优专业承包企业。将钢结构作为新材料产业加以重点扶持。加大钢结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办公楼、医院、学校、保障房、桥梁钢结构(含高架桥)等公共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力度。鼓励企业对钢结构设计、制造、安装、检测、工艺和技术的研究,参与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绍政发【2014】2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9日发布。

建筑工业化相关内容条文摘要

  第一条 明确行业发展目标。扶持培育浙江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新创建国家级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2个以上,争取列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地区,创建成为全国首批建筑强市。

  第六条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积极落实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和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有关精神,制订完成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扶持培育一批省级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申报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在公建项目和公租房、保障房项目中率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并逐步提高建筑工业化在项目中的份额。加快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业化相关规范和标准,分阶段、分步骤解决设计模数化和材料部品化,逐步形成适应我市实际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体系。

六、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1月5日发布。

  主要内容:根据国办发【1999】7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市【2014】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宁波市“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新型建筑业工业化和建设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工作要求,提出若干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举措、保障措施等。

部分条文摘要

  第一/(四)条 目标任务。1)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争取2015年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工面积达10万平方米,2016年达到50万平方米,2017年起每年递增50万平方米,到2020年达250万平方米。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2018年前不得低于15%,2018年起不得低于30%。2)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主体,到2017年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整的产业集群,形成1—2个国家级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或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3)形成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支撑体系。4)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政策保障体系。

  第二/(一)条 推进工程建设。1)有序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对政府投资的全装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人才公寓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以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进行建设;2)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补充、调整建筑安装定额和其他费用定额;3)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的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确定建筑设计单位,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程度较高或难度较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4)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制装配率、全装修面积比例和容积率计算规则等内容在地块规划文本中明确,并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中加入新型建筑工业化内容。对于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对预制外墙部分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进行奖励,但不得超过该栋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5)对在建工程中使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为新型墙材的预制墙体(内外墙)的,可按实际使用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三)条 完善技术支撑体系。1)建立相关标准体系,重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研究。逐步完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和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标准化设计。加快研究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荐系列户型和模块化设计;2)推广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集成技术;3)着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以住宅全装修为突破口,新型建筑工业化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宜实施住宅全装修,鼓励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住宅全装修;4)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管理,围绕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的生产、运输、安装、检测、验收、维修和维护等环节,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积极研发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配套的设计计算分析软件。

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5】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发布。

建筑工业化相关条文摘要

  第三(九)条 探索住宅产业现代化。

  1.探索转变住宅产业化发展模式,以保障性住房为示范,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争创国家或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2.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到“十二五”期末,争取全装修住宅占当年新建住宅竣工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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