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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法律咨询处

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一个案例:公司生产部员工口头辞职,因向社保基金会申请失业待遇,需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出于对员工的信任,在标明属公司单方解雇员工的证明上加盖公章确认。后员工持该证明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雇为由,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各位可以花几分钟思考一下该员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在此期间,我们先穿插介绍下劳动仲裁中的参与者:分别是仲裁委、申请人、被申请人三方的文书范式及种类。

以员工申请仲裁为例,劳动仲裁的流程不外乎以下几个过程:申请人(员工)向仲裁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据。仲裁委收到员工的材料经审核符合审理范围及在审理权限内的,将进行立案登记,并排期开庭,此间,仲裁委将会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风险告知书、举证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开庭通知书等通知文书给到被申请人(公司)。公司收到仲裁开庭材料后,准备答辩状、证据文件、授权材料按期到庭答辩。庭审完毕,仲裁委在45天内出具裁决书,情况特殊可延长15天。整个仲裁流程下来,大概耗时两到三个月。若中途需要进行鉴定的,会额外再增加两到三个月时间。

仲裁申请书要写明的几个主要内容: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签名捺印、时间。仲裁委通知文书需注意的点是:申请人名称、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仲裁员。

公司到庭答辩时,需当庭向仲裁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需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文书。

以上,为仲裁流程及文书一些概述性情况,各位可有个大体印象。接下来,对于刚刚的案例,不知各位心中是否有定论。那下面我就这个案例分析下其中的关系:

在现行劳动法律规定中,除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2、法定解除情形包括以下六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本案中,由于员工属口头辞职,公司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亦没有让其签订《辞职申请书》,因此公司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另一方面,员工持有盖着公司公章的解雇证明,证明属公司一方主动提出辞职。因此,虽书面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公司单方提出,员工愿意解除的,公司需要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但若是公司单方提出,员工不愿意解除,公司是“硬炒”员工的,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因为赔偿金带有对于违法解除的惩罚性,故是双倍。

4、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中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中山现在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2280元,三倍是6840元;最低是1510元】

处理措施:员工辞职应有书面《辞职申请书》,离职一栏应填写“个人主动申请离职/个人原因”,若员工出于申请社会保险待遇、购房、购车等原因需要公司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文件时,应同时让员工签订《承诺书》,在《承诺书》中明确约定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仅作为申请项用途,其他用途无效,且列明事项的实际情况(如员工属于主动辞职、员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基数、员工实际在职时间等)。 

接下来,我们看看第二个案例:员工书面提出辞职,公司超过30天没有回复,员工亦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个月后,公司能否依据该辞职申请解雇员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辞职信的有效期应该为30日。现公司逾期未作明确答复,而双方实际又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就应视作公司没有批准员工辞职,辞职信已失效。在辞职信失效的情况下,公司若想解雇员工,应与员工协商,让员工重新递交辞职申请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若员工不愿意离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且没有出现公司六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 

就该案例,我们改动一下,进行拓展延伸,各位思考一下:若员工8月18日提交辞职申请书,公司当日同意员工的辞职,并要求员工8月23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不用30日后再离职,员工拒绝,要求30日后再离职或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时,公司是否需要支付? 

员工在未得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对员工设定的一项义务。根据在不妨碍第三方权利行使的情况下自身权利可以放弃的法理,员工提出书面辞职,公司有权不受这30天的时间约束,要求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依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个例外,若员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后,双方经过协商明确了具体的离职日期,公司后来又要求员工提前办理离职的,需要支付员工提前离职的日工资。因为在已约定具体离职日期公司又变更的,若员工不同意,公司属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辞职,基于信赖,劳动者在这30天内可能作好其它的准备,如找工作的准备,但公司却要求劳动者提前在约定好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使劳动者拿不到协商离职到期日的工资,这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结果,同时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可信赖利益。因此公司应当补偿劳动者因提前办理离职相应天数的工资,但是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解除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自己自愿提出的,根据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公司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要求辞职的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只需要补偿因离职时间提前而对员工造成的可信赖利益损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句话总结就是:有约定需支付,无约定办离职。

所以说:

(1)所有的员工离职,均应要求其填写辞职申请书,并于申请书上填写因个人原因离职或个人主动申请辞职。

(2)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单位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规章制度有员工签字确认方有效。

(3)对于未经公司同意自离的员工,公司应寄送《限期上班通知书》,要求其于通知书寄出后3日内回公司上班。并在限期上班通知书寄送到达员工后(不论员工是否签收),立即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收件地址依照员工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地址。

上述邮件建议通过EMS寄出,快递单上的品名应填写“XXX公司致XXX员工的《限期上班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快递员加盖快递邮戳后拿回底单保管。

(4)对于已经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若关系到业务方面的,应在公司的公布栏贴出《离职公告》,以告诉客户和供应商该员工已离职,避免该员工后续还以公司名义对外办事,形成表见代理。 

以上是此次分享的全部内容,再次谢谢各位小伙伴的聆听,若日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参照处理。

今天的分享也就到此为止了,各位小伙伴如果对于我们分享的内容有疑惑,或者对我们的分享活动有任何建议,改进意见的,或者想要我们分享哪些内容的,可以留言,我们将综合各位小伙伴的建议,争取把这栏目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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