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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三类典型协议的效力与处置问题
夫妻双方在结婚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往往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而签订一些协议,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财产处分问题进行约定。相关协议的效力如何?出现争议后该如何处置?下面结合三类典型协议进行简要分析。


      问题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撤销?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书面协议,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或者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该类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所述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一般被认定为有效。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反悔,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撤销权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
      (一)及时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到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当事人在签订该类协议时存在“虚伪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应当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是形成权,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诉请法院撤销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经法院撤销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自始无效。



      特别提示:财产分割协议不是想立就立,想破就破的,要尊重契约精神,既然立了就要严格遵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问题二: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这一类问题主要出现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共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进行处置。常见的如约定将房屋、车辆或其他财产赠与子女,而后一方反悔,不配合**过户手续,甚至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务中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因此可以撤销。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一般来讲,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不具备可撤销的条件,撤销赠与的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相关赠与条款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纳入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相关规定,如无法定事由,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



      特别提示:在离婚协议中,千万别玩过河拆桥的游戏,不然极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情形三:忠诚协议能否强制执行?
      这一类协议主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以书面形式约定子女抚养权或者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问题,俗称忠诚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一旦出现上述问题,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履行忠诚协议,包括在离婚协议中要求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此时该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法院会如何处理?
      通过翻阅各类案例和资料,我发现法院对忠诚协议秉持的态度是:
      1、法律不禁止。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该类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不能强制执行。夫妻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但法院不赋予此类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3、不能约定子女抚养权问题。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
      4、法院不受理。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5、离婚析产时酌情考虑过错。在离婚析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特别提示:千万别太依赖所谓的忠诚协议,也许签订个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个不错的选择,对守约的一方会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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