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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已经一年多了,业务做的不是很好。最近人事找到我,想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还说愿意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我没有答应。没想到公司突然通知我说我被调岗了,待遇虽然没有变,但我还是不想到新岗位工作。公司就因为这样,说我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安排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违法吗?”

调岗问题可以说是在用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现实中,有的公司会提前与员工谈,而有的则直接让员工搬东西换地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调岗的前提条件,是得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从林小姐的情况来看,其是因为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才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和她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服从公司安排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是相互矛盾的,公司不能以此作为解除理由。

公司认为李小姐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应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其次要对林小姐进行培训或调岗,在证明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程序合法,才可以和林小姐解除合同。尽管林小姐业务做得并不好,但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她不能胜任工作,调岗也就不合理不合法了,解除合同显然也不合法的。

但是,这里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法妹打个比方:假设林小姐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同意到新岗位上班,于是就连续旷工3天后,才回到公司继续上班。公司认为林小姐无故旷工超过三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又是否违法了呢?

如果说林小姐因为不接受调岗而连续旷工3天,这时候公司就有理由和林小姐解除劳动合同了。《合同法》第39条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员工以旷工的方式拒绝单位岗位调动,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内部规章制度等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此,员工对调岗不接受的,可以找公司工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申诉维权,切忌不能用旷工的行为来‘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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