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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荣|论美与意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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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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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代美学中的美与中国古代的意象之间具有对应性。美是在审美活动中生成的,依赖于主体而存在,既具有普遍性,又是个体感悟、判断与创造的成果。美从感性形态的角度,在中国古代被称为“意象”。意象是主体在物我交融中能动创构的,包含着感悟、判断和创造的统一。在意象中本体与现象是统一的,意象始终不脱离感性形态,体现了物我的契合。审美活动创构了意象,就是生成了美。当称它是“意象”时,偏于指称它的感性形态,其中体现着审美价值;当称它为“美”时,侧重于指称它的审美价值,审美价值寓于意象之中。美是意象的共相,是抽象的,意象是美的具体呈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美是意象”。

作者简介:朱志荣,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导

本文载《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意象”作为中国古代美学思想中的重要概念,正越来越被美学界所重视。而意象在中国古代美学思想中的地位问题,特别是现代美学中的“美”与中国古代的“意象”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对美的看法和对意象的看法,学者们的意见有一定的分歧。我从1997年开始提出:“审美意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美。”最近几年,我一直在论文中持“美是意象”的观点来论述审美意象问题,也引发了同行们的讨论和商榷。其中包括韩伟的《美是意象吗?——与朱志荣教授商榷》、简圣宇的《当代语境中的“意象创构论”——与朱志荣教授商榷》、郭勇健的《驳美是意象说——与朱志荣先生商榷》、冀志强的《“美是意象”说的理论问题——与叶朗先生、朱志荣教授等学者商榷》、梁晓萍的《“美是意象”探蠡》等。这些讨论和商榷意见启发并推动了我的进一步思考,我也曾撰文做过回应。本文将进一步系统讨论美与意象的关系,继续就教于同行师友们。

美的含义界说

我们阐释美与意象的关系,首先涉及到的是“美”和“意象”的含义问题。我们先讨论“美”的含义。无论是“美”还是“意象”,都涉及到古代的含义和现代的含义,中国的含义和西方的含义,日常用语和学术用语等问题。但是,它们既有区别,也有相通的地方,否则就无法继承和发展,无法交流和对话。

从不同的角度看,美学中“美”的含义是丰富复杂的。当我们判断物象是美的时候,是在判断它具有潜在的审美价值;当我们以意象表述美的感性形态的时候,实际上是以美表述意象的质的规定性;当我们从学理上讨论美的时候,我们是把美作为一种观念来讨论的。美的内涵的这种差异,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现代美学中的“美”的概念,用的是西方美学中的“美”的含义,与中国古代的“美”的含义有一些区别。中国古代的美起源于装饰所带来的视觉效果,体现了审美活动的成果,是人借鉴牛羊角所扎的辫子或羽饰在拟象中表达情趣,目的是为了愉悦身心。而后来“美”字的使用,含义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生理快感的“美味”和道德层面的“美德”等,虽然与审美意义上的“美”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但是中国古代“美”的含义与现代美学中“美”的含义并不相同。尽管如此,古今中外“美”的含义依然有着相通之处。我们在现代美学中讨论“美”的概念,主要以西方美学中常用的“美”的概念为基础,侧重于理念、形而上的意义,指的是审美活动成果中美之为美的特质,其中包含着物象、事象及其背景让主体所获得的身心愉悦,包含着主体的创造,体现着具有普遍意义的审美价值。

同时,我们需要把日常用语中的“美”与美学研究中的“美”区分开来。“美”作为日常口语中的形容词,以及古汉语中的“美”字的含义,与现代美学学科中作为本体的“美”是有区别的。现代美学中的“美”“审美”和“美学”等词译自西方。德国来华传教士罗存德1866年出版的《英华词典》把Aesthetics翻译成“佳美之理,审美之理”,1873年德国另一位传教士花之安在中文版的《大德国学校论略》里用到了“美学”一词。日本学者西周、中江兆民、小幡甚三郎等人曾经先后用“佳趣论”“美妙学”“审美学”“美学”等词翻译Aesthetics。从中可见,美学中的美,与日常生活中的美有一定的关联,其中美、佳、妙等词都曾经被用来斟酌翻译美。在美学探讨中,学界有人把指称具有潜在审美价值的对象的“美”字,与作为美学本体意义的“美”混为一谈。与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美”和“美的”不同,美学中的“美”作为名词,是抽象的概念,是指美之为美的特质。美不是现成物的称谓,物的概念不是美。我们日常说花是美的,但花与美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一个对象是花是认知判断的结果,而它的美则是审美判断的结果。这种判断与感悟和创造在审美活动中是统一的,甚至错觉也包含在美之中。美所指称的对象是在审美活动中物我交融的创造物。而日常生活中的“美的”作为形容词,则是对具体的物象、事象(世相)及其背景的描述。

所谓“美”,从学理上可以分为具体的“形而下”的含义和抽象的“形而上”的含义。从形而下的层面讲,“美”在日常意义上,主要指主体生理的快感,包括味、色、声等方面,虽然常常是身心愉悦、精神享受的基础,但还不能算是严格的审美意义上的美。而形而上的“美”,是本体意义上的美。我从中国古代美学思想出发来界定美的本体,认为美不是一个普通的形容词所描述的日常生活中美的物象或事象,而是指主体在审美活动中通过物我交融,即外在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与主体情意融合为一,并且借助于想象力所创构出来的。美的观念与美的形态是统一的。

美是在主客体关系中生成的。在美学界,有学者用“美”来指称具有潜在审美价值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偏于指对象。但是美并不等于具有潜在审美价值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也不等于未经主体欣赏活动的艺术品。美之为美的特质存在于人与对象的关系之中。美不是纯然自在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的属性,也不是艺象等审美对象,更不是物质实体。审美对象具有审美价值的潜能,但只是审美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物色必须对主体具有吸引力,才能在脑海里孕育美。离开全人类感悟之外的审美对象,其价值没有得到实现。柳宗元说:“美不自美,因人而彰。”强调对象的独立存在还不是美,美只有通过主体才能呈现。王阳明说:“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正是说主体从花获得了感动,感动中包含着作为中介的审美理想,其审美价值在人的心中得到了实现。

审美对象的形式与形式感只具有美的潜在价值。审美对象的形式,以其合规律性的特征被主体所认同,超越于实用功利的审美关系。其中的形式规律和秩序感,是审美对象的基础,主要是奠定在生理感受的基础上的。动物也可以有形式规律和秩序感,如蜘蛛结网等。一些物种自身是完善的,但是人的判断就包含着主体同情的心态和情趣,如对癞蛤蟆的美丑判断。瘌蛤蟆的形状是造化的产物,是物种正常的生物样态,但是人从自己的眼光判断,把它看成是丑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虽然有潜在的审美价值,但正因为有主体的感悟才变得生趣盎然。可见,美基于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又超越于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

美的观念之中包含着审美理想,以及主体在审美活动中对审美理想的运用,即审美尺度。这种审美尺度中包含着情理统一,意识与潜意识的统一。审美价值判断之中既包含着主体基于生理基础判断的合规律性,更包含着主体的人文价值的尺度,两者统一于不同于认知尺度和道德尺度的审美尺度。由于主体是历史生成的,个体是通过文化形态的中介由社会所成就的,因此,审美主体就不是自然生命的个体,而是由文化造就起来的,其中包含着人类文明的积淀。

客观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即对象具有潜在的审美价值,符合于主体的审美理想。美是主体以自身在长期的审美实践中所形成的审美理想为尺度,对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进行感悟,以自身独特的情思回应客观的物象或事象,“情往似赠,兴来如答”并伴随着想象力使物我融合为一,在审美活动中创构而成的。这种趣味不仅仅是对象的形式规律及其对主体的感染力,更在于主体的体验和创造。客观的物象与眼中之象之间是有区别的,眼中之象是经过选择的。

在审美活动中,美和美感是统一的。主体通过审美活动进行审美判断,获得所谓美感。这种美感以感官愉悦为基础,同时升华到精神领域。美感是主体对美的判断,是主体的一种身心的愉悦与满足,同时也是主体创造力的一种确证。美感中体现着主体的精神价值,而不只是快感。美感中体现了感官快适和精神愉悦的统一。主体在审美体验中获得快感的同时,就包含着审美判断。

在判断美之为美的瞬间,主体也获得了审美的愉悦,即通常所说的美感。我们消解了传统意义上的“美感”这个词,因为“美感”这个词是传统反映论的产物,即美是预成的,先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美,主体心灵对美的反映就是美感。这是主客二元对立思维的产物,尤其不适合表述通过审美活动所生成的美。在审美活动中,物我之间是一种亲和关系。

美是审美判断的结论,主体通过审美体验和创造对物象、事象及其背景进行判断,同时也是对主体情意和创造力的一种体现。美是在审美活动的过程中生成的,必然依赖于主体而存在,既具有普遍性,又是主体通过个体感悟、创造而判断的成果。美是主体通过情感进行感知体验和创造的产物,即主体通过情感的动力进行感悟、借助想象力进行创造,同时作出审美判断。美的本体的特殊性在于它始终不脱离感性形态。美的概念的各种资源无论出自古今,还是出自中外,都可以继承发展,都可以被我们用来进行美学理论建构,这正是它们在当下的价值所在。

作为美学范畴,形而上的美与形而下的美,美之为美的特质与感性形态是统一的,现象与本质是统一的。美是在审美活动中由审美判断得出的结论。审美判断既判断了客观的物象、事象及其背景给我们带来的愉悦感,也判断了我们自身由物象、事象及其背景所引发的情思,还判断了想象力的创造精神。在审美活动中,主体对物象、事象及其背景的感悟(情感体验、情理交融等)、创造和判断在瞬间是浑然一体的。

意象含义界说

在中国古代,“意象”一词被专门用作文学艺术评论之后,它的含义大体是固定的。有学者提出要把意象和审美意象区别开来,因为审美意象之外还存在着非审美的意象,从望文生义的角度那是指有意有象的感性形态。从逻辑层面上说,非审美的意象的意,不是审美意象的情意,而是一种意义,比如解剖图,比如通过语言或图像进行道德说教的内容等。如果一定要说有非审美的意象,一是指在审美的历史生成过程中,从原始思维到审美思维的历史进程中,审美意象还没有成熟的形态。二是指认知、道德、宗教领域里的意象,虽然是非审美的意象,常常也借鉴了一定的审美意象的元素。而审美意象的核心是情景交融,通过主体的情意妙悟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并且调动自己的想象力去能动地创构意象。当然,这里的情意之中也包括情理合一等。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意象是指狭义的意象,即“审美意象”,其他领域中的意象都是对审美元素的借鉴和利用。

审美意象不是纯然外在的物象,而是由眼中进入胸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物我交融的形态。意象的创构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要。在意象中,不仅包含着客观的自然物态,而且包含着主观的人格和人文价值,它们在审美的思维方式中是相通的。生活中的具体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只是具有潜在价值的审美对象,只有通过主体能动的审美活动,才能动态地生成意象。主体在审美活动中,以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为基础,在动情的愉悦中能动创造的产物就是意象。主体在感悟和创造中进行判断,并在感悟对象和满足创造欲的同时,生成了被判断为美的意象形态。审美对象只有经过了主体瞬间的感悟、判断和创造三位一体的活动,物我交融为一,创构而成意象。

意象中的意,体现了主体在审美活动中的能动性与主导性。意象是主体能动造就的。审美活动既是一种感悟和创造,也是一种审美判断。主体的社会性影响着意象的创构,在作为美的形态的意象中打上了民族和时代的烙印。因此,主体通过审美活动在心中所创构的意象,常常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如中国古代的以玉比德,松、竹、梅、兰的审美意味等,都打上了民族的烙印。同时,意象是主体在生命的自由创造中生成的,审美判断包含着对创造的判断。审美活动的感悟与创造,既包含着主体对物象的判断,也是对自身情意和创造的体认。由于审美活动主体的个体气质修养等方面的差异,和特定时刻心境的差异,以及想象能力等创造力的差异,使得主体所创构的意象呈现出大同小异的特点。

意象不是意与象的简单叠加,而是物我交融经由想象力创构而成的,是主体能动创造的成果。象包括客观存在的物象、事象及其背景和艺术家所创造的艺术品,意则包括主体以情理交融为核心并且伴随着想象创造的主体心理活动的内容。意象的生成,不只是由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所决定,而是在悦目、赏心的审美感悟的基础上,通过审美价值的判断和想象力的创造共同决定的。面对感性生动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主体则通过审美理想和审美尺度进行回应,由此引发审美判断和创造。从另一个角度讲,审美活动中不只是判断,主体在审美判断过程中创造性地完善了意象。尽管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相对明确固定,主体的身心机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是主体个体的性情气质的差异,主体作为个体能力(包括创造力)的差异,使得瞬间的审美判断呈现出一定的差异,这就使得意象呈现出普遍性和独特性的统一,认同性与创造性的统一。

在意象创构的过程中,意与象不仅仅是物我交融,不仅仅是物象对主体的感动,同时还通过物象或事象映衬出自己的心境,呈现出自己的创造力。主体创构意象,乃以心为镜,映照外物,又返观自身,在跃身大化中,在物我合一中成就自我。审美活动通过心镜对物象的映照,主体的情意融汇于其中。因此,意象既不是纯粹的客观对象,也不是单纯的主观感受,而是主体在客观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的基础上,感悟、判断、创造的产物。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犹如豆浆,情意犹如石膏或盐卤,情意对物象或事象的点化生成意象,犹如石膏或盐卤点化豆浆,生成豆腐。

意象是主体在审美活动中动态生成的,客观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与主体瞬间的感悟、判断和创造是统一的。这种物我统一的意象,既有其不变的、普遍有效的特征,同时由于意象是主体在每一次审美活动中动态生成的,包含着具体审美个体的独特性,也包含着主体在特定环境、特定时空、特定情境中的独特体验。每一次审美体验都是不可重复的,因此每一次审美活动所创构的意象都具有独特性。具体的形而下的美是由每一次审美活动生成的、体现共性与个性统一的意象。其具体形态是丰富、复杂、多变的。因此,美体现了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与认知所不同的是,认知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审美则始终不脱离感性形态本身。意象中包含着意与象的融合。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中包含着美的潜质,这是具有一定的精神价值的潜质。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被人所见,其价值或意义便通过主体的审美活动所创构的意象得以呈现。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的感性价值,必须通过主体的感悟和想象创构成意象,遂成就其美。《周易》云: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意象也同样如此,形而上与形而下,道与器,本质与现象,本体与形态都是统一的。在工艺创造中,意象依托于器而得以呈现,在器中体现意象。

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经过主体的感悟、判断和创造所创构的意象,最终是体道的。道是美之为美的最后依据,处于物我关系之中。《老子》称其:“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这个道,与感性形态,即“象”,是统一的。其本体结构则具体表现为一气相贯的象、神、道的统一。如中国古代的书法,通过抽象的线条语言传达意味,生成意象。主体的审美创构也同样是以象体道。美是主体对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体验后在心中所创构的意象,意象在感性显现中体道。

美是意象

美体现了物我的契合,而物我的契合,就生成呈现为意象的形态。意象作为美的具体形态,其形而上的意义是静态的、单一的,而其形而下的意义则是动态的、多变的。形而下的美是由物我交融所生成的感性形态,这种感性形态中国古代称之为“意象”。形而上的美则呈现为具体的感性意象。具体的美通过感性形态得以表现,意象之中体现着动态生成的过程。审美意义上的美,必须是经过感悟、判断和想象力创造过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包括主体动情的愉悦,动态生成了物我交融的“意象”。美不是预成的,不是现成品,而是主体在感悟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和艺术品的过程中,在特定情境中动态生成的意象。

美不是审美对象,也不是主体的审美感受,而是主体审美活动的成果,这个成果就是主体在审美感悟和判断中借助于想象力所创构的意象。美既基于客观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又需要透过主观的感受或评价,乃至主体通过想象才能获得确证。这种客观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同主观感悟、判断和创造统一的形态,是主客交融的特殊形态,就是意象。意象创构的过程,是物我交流的过程,通过主体的能动感悟、判断和创造,生成了感性物态与心灵交融的成果,其中物我浑融为一的形态,就是美。

我认为美是意象,是主体在审美活动中动态创构而成的。意象是主客观统一、物我交融的产物,也就是意与象统一的产物。审美对象不是美,不是意象。审美判断的过程同时是意象生成的过程。主体的审美心理在审美活动中与客观物象统一成为意象,体现着美,是审美活动的成果。在审美活动中,外在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乃至艺象,以其感性形态,吸引着主体的耳目等感官,让主体产生动情的愉悦,并激发想象力创造出象外之象,使情景交融,从而在心中创构出意象。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审美思想中,主客是统一的,意象的感性形态是物与我、情与景交融而成就的心象。因此,美不是物质实体,也不是精神实体,而是主体由感悟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所生成的物我交融的意象。意象作为感性形态,既不只是外物,也不只是精神,而是外物与精神的统一。

美的本体寓于具体的意象之中。意象一本万殊,美乃应物现形。具体意象的“万殊”之中体现着美的“一本”。一本,即美之为美的特质,万殊,即在每一次审美活动中所形成的丰富多彩的意象形态。其本质始终不脱离感性形象,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所谓美的现象与“大美”是统一的。主体由感知的身心基础的统一性而带来的审美愉悦,使得意象具有普遍性;而个性差异,特定心境的独特性,则是特殊性的具体表现。意象中体现了主体理想的个性特征。刘勰所谓“求异,唯知音耳”这种知音求异的观点,正是对审美活动特殊性的肯定。物象常常符合对称、均衡等客观的形式规律,事象常常符合常规的人伦规范,以此作为身心愉悦的基础,虽然无利害感,但其本身却是无害于主体的身心的,并激发丰富的联想,从而满足主体的创造欲,从中体现了普遍性与个性的统一。美是意象的共相,是抽象的,意象是美的具体呈现。

美的形态不等于抽象的概念,而是感性具体的意象,这个意象是主体在审美活动中动态生成的,体现了主体的创造精神,具有本体的意义。我们把“美”分为具体的美和抽象的美。美以意象的形态呈现,有其不变的一面,必须符合美之为美的质的规定性。感性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乃至艺象及其价值是大体固定的,主体的生理机制有着共同的特征,其心理功能也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而美的本体作为特殊的本体,始终不能脱离感性形态而存在。

美是审美活动的成果,是物我交融的产物,美即意象。意象是在物我关系中动态生成的,离象则无美。美是主体通过审美活动在心中所创构的意象。因此,美的本体与意象的本体是统一的,美与意象的概念是对等的,只是称谓的角度不同而已。审美活动创构了意象,也即生成了美。当我们称它是意象的时候,是偏于指称它的感性形态,这种感性形态中体现着审美价值;当我们称它为“美”的时候,我们侧重于说它的审美价值,这是审美判断所得出的结论,而审美价值寓于意象之中。而意象作为美,其存在不但取决于主体的价值判断,更在于主体从中映照自我和创造欲的满足。

审美活动只有通过意象才能呈现美。按佛教的“体性”来说,意象的称谓是指其体,美的称谓是指其性,体不离性,性不离体,体、性是统一的,性寓于体之中。意象称谓与美的称谓的关系,犹如醋与酸的关系,醋是体的称谓,酸是性的称谓。美既不只是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也不只是主体动情的体验,而在主体对物象或事象的体验中,通过想象力所创造的意象。客观的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之中包含着美的元素,但本身不是美。美既不独立存在于对象,也不独立存在于主体的情意之中,而是物我交融的创造物的意象。

美始终不脱离感性形态,故以意象的形态呈现。意象作为美的本体形态,是主体感悟体验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通过想象力与精神融为一体的创造物。美所指称的是意象的特质。当我们说意象是美的时候,是指在意象创构活动中对意象审美价值判断的结果。妙趣、和谐、充实等,是意象的具体特征,当然也是美的具体特征。当我们形容姑娘像花一样的时候,是在形容姑娘的美,是姑娘跃入眼帘所生成的意象,并且从中伴随着花的想象。

美的特质存在于物我统一的意象之中。美作为物我交融的产物,具体表现为意象。美在现象上表现为主体由审美活动中物我交融所生成的感性形态,这种感性形态在中国古代就被称作“意象”。抽象的美与具体的意象之间是统一的。西方美学中所说的形而上的“美”,通过形而下的意象得以呈现。审美活动在意象的生成中成就美。审美活动从审美体验和创造中进行判断,意象创构的过程,就是审美判断的过程。美在意象的生成过程中得以判断。我们以形而下的意象表述形而上的美,凸显了其中的共相和共同规律。我们把意象界定为美,超越了客体论,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如夕阳映照万物,打动人的心灵,于是生成意象,这个意象就是美。意象作为美,不但使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在心中生动感人,而且使心灵也变得敞亮起来。

作为一种特殊的美的形态,艺术意象是意象的物化形态,经由构思和语言传达统一。艺术意象作为意象是其所是的存在,通过拟象表达主体的情意,陆机《文赋》有“期穷形而尽相”说。从研究的角度,我们可以把艺术美分为具体的美和抽象的美,意象既包括具体的美,也包括抽象的美。所谓抽象的美,如史前陶器的鱼纹、火纹等各种几何纹,实际上也是基于感性形态的抽象,虽然其中不直接描摹现实的物象或事象,但依然表征着感性形象,通过调动主体的想象力激活主体的感性体验,因而依然可以创构意象。

我们所讨论的“意象”概念,源自中国古代美学思想,侧重于美的感性形态的含义。我们用中国古代的意象思想来界说美的本体,在研究中可以也必须把美和意象这两个词放到当下美学研究的语境中来,关键是要对它们进行严密的界定。中国古代的意象思想从先秦时代开始萌芽,绵延发展了两千多年,被用来指称中国古代文学艺术中的美,同时适用于一切审美活动中所生成的美。意象作为审美活动的成果,是在审美活动中动态生成的,是主体在物我交融中能动创构的,包含着感悟、判断和创造的统一。审美判断寓于意象的生成过程中,寓于感悟和创造之中。意象的生成过程同时就是审美判断的过程,主体通过想象力使心物交融。这种想象力的作用,使得物象或事象及其背景中包含着主体精神所赋予的象征意味。

总而言之,我们将中国古代的意象概念引入到现代美学理论之中,具体阐释现代美学中的美与中国古代的意象的关系问题。美就是意象,意象就是美,美与意象是一体的。当我们称其为美的时候,就是指称它的特质,当我们称其为意象的时候,我们指称的是它由物我交融所生成的形态。审美活动的过程,就是意象创构的过程。美体现在审美感受中动态生成的意象之中,意象超越了美和美感的简单二分。主体在审美活动中创构了意象,意象中体现了美与美感的统一性,但是美感不能简单等同于快感。美在主体从审美活动中获得美感的同时被判断,其中包括物象、事象及其背景的形式感,也包括与物象、事象及其背景浑然为一的主体情意状态和主体创造的成分。通过主体的审美活动,意与象、物与我统一在一个本体之中。审美活动在欣赏审美对象的同时,通过创构意象对主体的审美心理进行自我确证。“美是意象”体现着一本万殊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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