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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取得对撤销转移登记诉讼诉讼之影响

第三人善意取得对撤销转移登记诉讼诉讼之影响

时间:2011-02-22 10:37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 张光宏 点击: 355次 
不动产善意取得

 
    [案情]

    原告:王建伟。
    被告:浙江省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第三人:项呈祥。
    第三人:郑云萍(系原告王建伟的妻子),现下落不明。

 

    第三人郑云萍与原告王建伟1986年结婚,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6日,原告王建伟向宁波市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钱湖北路69弄294号1-3层房屋,2003年12月29日,在被告处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王建伟名下。2008年11月,郑云萍将该房产委托南天房产出售。第三人项呈祥母亲蒋翠凤得到信息后,经中介南天房产陪同两次到现场对房屋进行了察看,于2008年12月29日经南天房产作为中介与第三人郑云萍协商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出卖方为王建伟,购买方为蒋翠凤,中介方为南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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