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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董正伟关于起诉工商银行要求返还年费
法董正伟关于起诉工商银行要求返还年费
发表时间:2008-04-02 17:55:00 阅读次数: 549      所属分类:经济法案
消法董正伟关于起诉工商银行要求返还年费
董正伟关于起诉工商银行要求返还年费、账户管理费及撤销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一案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工商银行打着“商业银行服务”的旗号巧立名目乱收费,诸如银行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工本费、密码及卡片挂失费、取现费等严重的侵犯了我和广大储户的合法权益。其收费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工商银行储蓄卡章程收费条款和其他无效、不公平条款,及业务收费标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工商银行“乱收费”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请人民法院酌情给予采纳为盼:
一、银行和储蓄之间的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
1、从储蓄过程来看,储户把钱交给银行,银行聚集储户的资金。然后,从事放贷经营获利。储户把钱借给银行是债权人、债主;银行接受储户存款是债务人、责任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犹如“江河倒流”。打个不恰当的比喻,要分清“主仆关系”。对此,银行的解释是银行为储户提供了服务,所以银行要收取储户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但是,按照物权绝对性原则,服务活动不能改变原物财产所有权的权属。在原物财产所有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占有人或保管人无权使用“占有物”和“保管物”获取收益。这既是《民法通则》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物权法》基本原则。
假如银行和储户的储蓄存款是服务合同,储蓄存款过程中就是一种委托理财关系。银行收取储户的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和独占“放贷利润”是不符合资本来源原理的。假如银行说储蓄存款是“服务法律关系”,那么银行收了储户的服务费,银行把钱贷出去赚了钱的利润就应当归储户所有。
银行把储户存款贷给一些企事业单位去经营获利。银行对信贷业务的解释是放贷需要经验和技术判断,要考虑风险和回报。因而银行放贷是银行独立的经营行为、和储户没有关系,银行应当独占放贷经营中的利率回报。虽然银行放贷和储户没有接的关系。但是没有众多的储蓄存款哪来的银行放贷“资本”?没有“源”,哪有“流”?
假如银行在储蓄环节把储蓄存款解释为储户管理或保管资金的服务,并收取了储户的账户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那么银行放贷的利率收获就应当归储户所有。否则,银行岂不是两头都占理,专捡对自己有利的理由来说。如果银行把储蓄存款过程解释为储户“保管”资金,就不能使用储户的资金。这是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
也许银行会说,储蓄存款是储户把“钱”借给银行。但是,不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钱也进不了银行的账。如果这也叫“服务”,简直是“最无耻”和最荒唐的狡辩。借别人“钱”不把手伸出来,“钱”能从别人的口袋飞到自己口袋吗?正如一个人要从银行贷款,喊一声“借钱”,是不是银行的钱自动飞到借款人手中了呢?此时,借款人说“我帮银行赚钱,支付贷款利息,是服务”,银行要给借款人“服务费”,这样银行是不是也可以接受呢?为何在银行对贷款人放贷的市场交易原则、不能平等的适用自己作为借款人从储户哪里“贷款”时的交易原则呢?
因此而论,银行和储户之间储蓄存款活动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是客观真理。而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柜台接受储户的存款的劳务活动仅仅是实现“借贷”任务的必须。
2、银行摇摆于“商业服务”和“货币借贷”法律关系之间,造成了监管部门庇护、消协监督不到、司法干预乏力的境况。
实际上,在银行的传统经营上,储户存钱银行支付利息,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借贷关系。在此,储蓄存款在存款约定期限内使用权就是银行的。银行的储蓄存款就可以转化为银行的“经营资本”。银行独占信贷经营的利润就顺理成章了。
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是解决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关系的最好办法。也正是因为此,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权和所有权成功分离,以及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分离。银行的经营首先在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指导思想下,实现储蓄存款财产所有权和银行放贷资本经营权的分离。储蓄存款“借贷法律关系”性质解决了这个问题。
要银行放弃传统的经营信贷业务获利模式是不可能的。银行不可能为了收取储户一点点蝇头小利的服务费、而放弃巨额的贷款业务利润收益权。银行“炮制”储蓄存款的服务合同关系,不过是为了为自己“巧取豪夺”寻找可能的法律借口。“骑墙居中”两头获利的做法肯定是法律所不容的,也违背公平和诚信的商业原则。对银行和储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位,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服务收费”项目是诚心守法经营的必然选择。
3、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是《商业银行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用了一个词“吸收公众存款”,很显然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性质毋庸质疑。不仅如此,银行的首要任务就是“吸收”储户的钱,或者说是从储户哪里“借”钱。这也是商业银行保持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否则,没有了储户把钱“借”给银行,银行将成为无源之水,就不可能的生存发展。为什么不是“服务公众存款”呢?债权人把钱借给债务人还需要服务吗?那是中介公司的“投融资”中介业务,不是储蓄存款业务。因此,银行和储户的储蓄存款活动是“借贷法律关系”,这就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银行的“服务收费”主张是偷换法律概念的“欺诈行为”
1、我把钱存到银行,便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正因为此,银行得以用储户的钱去放贷、收取高额的利息。在此,银行还有什么理由向储户收取“服务费”呢?哪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收取“服务费”的法律规定?如果银行说储户把钱存放银行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存款的性质依然是归存款人所有。银行收了储户服务费就没有理由再获取发放贷款的高额利息回报。贷款的利息回报应归“存款人所有”。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只能是“借贷法律关系”。银行不能既主张储户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又同时主张储蓄存款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银行以“服务”为借口向储户收取任何的费用都是站不住脚的。
2、债务人向债权人收取管理费违背客观事物发展的一般自然法则,这样的法律制度“反人类”。举个例子甲、乙二人相识,甲对乙说:“你借给我300元人民币。我一年付你5%的利息给你”乙说:“可以”,并把钱交给甲。甲出具了收据和约定利息。此时,甲说:“即把钱借给我,我给你保管,你要付一年10元人民币的保管费;同时,还有保密费;我给你写收据,需要10元人民币的工本费;万一我的记性不好,或者你忘了、需要我提醒你,你要给我10元人民币的记性恢复费用;假如你把钱借给我后,你临时有急用需要收回一部分,那你要给我10%的手续费;我给你送钱,你要给交通费10元,……”。
表面上,甲借乙300元人民币并支付约定利息。但是,仔细一算帐,乙把钱“贷”给甲不但得不到5%的利息,反而损失了不少。今天,银行卡的收费行为不正是如此吗?储户不是主动的送上门让银行“宰割”吗?是储户脑子“坏”了、还是银行在“欺诈”民众?商业银行的收费主张分明是偷换法律概念,对储户的“欺诈”行为。
不知道工商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员工们是否享受了优待豁免?否则,工商银行的牡丹借记卡众多的收费项目和行为、如何过得了本行员工自身利益这一关?但是,垄断行业有一个“潜规则”,就是本企业内的员工可以免费的享用本企业的服务。如供电公司的员工免费用电,电话公司员工的电话费豁免,银行也不例外。这些豁免的费用注定是计入成本、要消费者来弥补的。
三、银行借记卡收费的经济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1、银行卡收费行为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
恩格斯等人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时,指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是银行资本形成垄断金融寡头的社会发展阶段。银行作为金融资本在经济竞争中只能获取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盈利。但是,最终银行却依靠对储户资金的积聚功能、加速资本循环获取超额利润,通过参股、控股和实业投资实现对企业和企业财团的资本控制。这仅仅是社会再生产的一般规律,没有详细解释银行资本金形成过程中的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问题。
如果说银行单单是依据放贷资本对企事业单位和储户实现资本控制,掌控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金融寡头地位。这未免也太“霸道了”,银行仗着资金优势“要挟和控制”企业和储户,这实际就是一个政府的职能。
从社会生产分工角度讲,银行和其他产业一样都是分工不同。银行以较少的资本开张,吸收储户存款,然后放贷经营,获取储蓄存款和放贷经营的“利息差”、不断增值发展。在此,如果不能科学的划分银行和储户的财产权属关系和利润分配关系、以及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也就成了所有人的“政府”。这是十分可怕的。
我们注意到储户把钱存进银行,一是无期限的活期存款;二是有期限的定期存款。前者时间不固定,银行利用价值不高。后者是银行利用时间差放贷的资本来源。从储户存款到银行利用存款放贷,有一个存款转成银行信贷资本的“沉淀期”。而“小额账户管理费”就是要求储户必须保证每个季度日平均活期存款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否则,日均存款金额在300元人民币以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每季度3元人民币。这就是无形中要求每个储户必须把300元人民币的资金长期的固定不动。否则就要面临每季度3元人民币管理费的命运。300元人民币永远不动就是“无固定期限的永久性存款”,而银行给出的是“活期”利息,这不是“弥天大谎”的欺诈是什么?
2、银行卡收费不符合我国的市场经济规律
我们知道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带有国家资本性质。建国后全国人大、国务院下文决定组建了四大国有金融机构。在四大国有银行发展过程中,始终是保持着行政色彩的。至今我们还能从历史档案中发现四大银行发布的法律法规。这是任何国家的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同时,银行的行政色彩也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政策性放贷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在市场经济改革中,银行逐渐的淡化了行政色彩,剥离了不良资产,并通过国家注资的方式轻松实现了包装上市。银行上市后高官“数百万以上”薪酬和股票期权是公然违背公平原则,侵犯民众利益的事。
不管历史如何演变,四大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地位没有改变,人民性没有改变。这就决定了四大银行的为公众利益服务特性。然而,银行在唯利是图的商业文化气氛中,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正在实现一个金融资本的原始本能。那就是形成垄断地位进行垄断经营,获取垄断利润。这既是资本的原始本性,也是银行家们政治责任。但是,过分的强调银行的商业利益,就会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金融市场的核心是银行资本。本来在社会物质生产中银行扮演的角色是为职能资本家提供短期生产资金支持,而从职能资本家那里获取部分利润。但是在不断的市场竞争发展过程中,银行资本通过参股和控股生产企业,并通过兼并和并购手段控制了庞大的产业资本群、进而实现垄断经营。银行资本在控股了大量的产业资本,并进行本系统的兼并整合后、形成金融资本寡头地位。
资本在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每周转一次都会增值,这是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加速资本周转速度可以节省社会预付总资本和提高资本收益率。商品生产经营者往往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来弥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本的不足,从而让渡一部分利润给银行资本经营者。因而银行这个专门经营资本业务的企业便获取了从产业资本那里让渡的一部分利益。银行获取的利益一般是低于社会平均利润。
但是,早在几年前,国有银行在严重不良资产的情况下还获得了世界500强企业的称号。这不能不让人费解。其实道理很简单,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和垄断经营,制定了不合理的利率政策和服务收费政策,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带来的亏损转移到了储户和企业身上。如低的存款储蓄利率,高的银行放贷利率。规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如银行卡年费,工本费、小额账户银行管理费等等,这些收费项目原本是银行正常的生产运营成本,却转嫁到了储户身上。
3、国际惯例和“接轨”不是银行收费的合法理由
银行收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国外银行都在收取服务费,收费是国际趋势。假如这个理由可以成立的话,我们首先要研究一下国外银行的现状和法律制度。在西方银行遍地都是,开个银行和普通公司一样简单。而我们商业银行是受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庇护的,银行的设立有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天然垄断经营体制,就是现在也仍然如此。
有时垄断经营不是简单的规模大小,而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政府监管。比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还有严格的审批限制和交易结算、利率政策管制等。而西方一百万或者几百万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注册一个银行。
一项收费活动的是否科学、合法,要从我国自己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西方国家的银行怎么做。就是外资银行在中国也必须遵循中国的法律。西方国家允许公民持枪,导致枪支泛滥,我们是不是也要学习呢?西方有红灯区,卖***和赌场合法化,我们国家是不是也要学习呢?西方的法律制度不是我国的“榜样”。国际“接轨”不是把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搬到我国来,更不是把中国变成“美国”。这种以国际“接轨”为幌子的“借口”是变相的为“殖民主义”当“说客”。
银行的收费活动是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事项,它必须遵循《价格法》关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程序的规定。同时,任何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遵循和消费者平等协商的交易原则。银行有什么资格不和民众协商就单方的决定收费价格呢?
4、银行借记卡乱收费的社会危害性
银行借记卡只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连续性借贷合同的记载凭据。银行借记卡本身不具有什么价值,它只是利用集成电路信息聚合功能充当了储蓄存款的记载工具。正如货币本身不具有多少价值。但是,货币却充当了商品交换一般等价物。当商业银行打着各种“旗号”乱收费时,储户活期存款年0.72%的利息,扣除银行借记卡一年的各种收费项目,活期存款不但得不到任何收益,反而使储户活期存款大量较少。也就是说储户存到银行的1000元现金,一年下来只有800元的使用价值了。在此情况下,所有的储户都尽可能的把自己的积蓄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银行的定期存款越多,造成储蓄存款沉淀资金越丰富,社会消费需求不旺,也就无法实现消费拉动内需、转换经济增长方式。
当我们为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17万亿欢呼雀跃时,这未必是经济发展之福。众所周知,社会再生产的循环过程产生了剩余价值。资本每周转一次就发生增值。资本周转的周期越短,资本所产生的效率就越高。银行的资本循环越快,社会的经济就会呈现出良性的发展轨迹。银行的定期存款储蓄率越高,资本的增值效率没有被发挥出来,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就出现不协调的情况。
也就是说,银行的定期存款越多,社会资本的循环就越慢,经济增长只有靠中长期的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来拉动。此种情况下,社会对纸币的需求量就空前加大,通货膨胀很容易形成。同时,过分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将造成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理想的情况是人们手中的纸币很少,银行的存款余额很低,社会资本周转迅速,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以资本循环加速,消费需求旺盛、经济快速发展的良性循环局面。
5、银行借记卡乱收费使银行获取了“超额垄断利润”
西方国家的企业预期利润定在15%-20%,而我国的企业预期利润却在30%左右。企业依此为依据计算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也依此确定了税收政策。最终使企业和民众税收负担偏重,虽然政府财政因此多了收入。但民众的收入因为大众化税收增长缓慢,无力解决个人的医疗和住房问题。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因此加重,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增加、难以承受。
同时,企业预期利润偏高的后果是商品和服务价格偏高,影响了商品的销售,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公用事业和自然垄断性行业国际惯例是低利润、低风险行业。但是,我们的电信、银行、石油等垄断行业却是盈利最好的企业集团。净利润都在10%以上,这是世界罕见的。去年有统计数据显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是28%,这样的收益世界少有。这样的利润率不利于经济增长和民众致富。
按照平均利润率的社会生产规律。不同社会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最终获取的是平均利润。当然,这里说的平均利润是指资本完成单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循环过程所获取的收益。只不过有些高科技企业相对利润较高。而一些落后企业获取的是平均利润。银行作为职能资本为产业资本提供资金支持,银行获取的是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利润。但是,银行利用资本优势加速资金周转,在资本周转速度上实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也实现了平均利润。银行通过参股控制生产企业或者直接投资获取超额利润。
银行是提供储蓄存款业务,并利用储蓄存款的时间差放贷获取“利息差”。这是传统的银行业务,此种情形下银行就可以实现近似于平均利润的利益。储蓄存款的性质决定了银行不能向储户收取额外费用。否则,银行就没有理由使用储户钱去放贷获利。一旦银行利用储蓄存款收取各种费用,就是违背常理的事情。这些储蓄存款“收费”就成了银行的“超额垄断利润”的源泉。
四、银行卡业务收费产生没有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没有关于银行可以对借记卡用户收费的法律文字。现在,各银行在办理银行卡和补办银行卡时,要求每个申请人缴纳5元或10元的工本费。这些工本费从何而来,法律依据何在?定价的科学性何在?《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四、银行等其它企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原则上也不另行收费,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有关收费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达。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提供服务,推广使用银行IC卡需要收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企业IC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IC卡收费管理办法,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而时至今日,民众没有看到任何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收费管理办法”。可以肯定地说,各个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银行卡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虽然,“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了银行AYM的跨行交易取现手续费。但是,这个收费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依照《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的业务收费是涉及13亿中国人财产权公共利益,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经过听证程序。事实表明,现有的银行借记卡收费项目没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或者与有关的部门规范和基本法相抵触,依法应宣告部门规范无效。
五、小额账户管理费存在四个方面的“欺诈”行为
1、银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是“重大法律欺诈行为”
商业银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和银行卡账户两类,当然其中一部分是“本卡一体”。小额账户占用银行资源,为了节约成本要收费是银行的理由之一。实际上每次银行的收费都是以成本为借口展开的。那么等所有的成本都由储户承担的时候,银行经营还有没有成本?做生意没有成本这是古往今来的创举。另一个问题是储户把钱放到银行按照银行的说法,今天储户也是股东真正的财产权属人。从这个角度讲,储户应当参与银行盈利分配,这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否则怎么能任由银行转嫁成本于储户身上,储户的钱经银行放贷赚了钱分不到利益呢?这不是“强盗逻辑”是什么?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折账户和银行卡账户,账户存款日平均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很多人为了规避低于300元账户的收费界限,不得不竭力守住300元“阵地”。这就意味着300元人民币的存款将转为永久性的固定存款被冻结在了银行账户上。这实际上就是银行变相的把300元人民币活期存款变成了“永久性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的年利息0.72%,而永久性定期存款利息没有规定标准。但是,我们可以按照5年期的定期存款利息来做个粗略计算。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共计19.9亿户,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533万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9.7亿户。10.8亿银行卡账户。目前,全国共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突破20亿户,银行卡账户突破11亿户。活期存款利息0.72%,五年期定期存款利息4.41%(调整前的数据),相差3.69%。活期账户存款日均不低于300元人民币,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利息差额”121.77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计算,银行每年以“活期日均300元人民币存款额为借口”将非法获取利差221.4亿元人民币。如扣除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两组数据分别是48.71亿元人民币和88.56亿元人民币。
而银行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是7.11%,不考虑商业银行的贷款自助上下浮动水平。活期账户存款日均不低于300元人民币,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放贷收益”234.63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计算,每年银行将非法获取“放贷收益”426.6亿元人民币。如扣除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两组数据分别是93.852亿元人民币和170.64亿元人民币。
我国企业的产业投资预期回报率在30%左右,基础设施和公用产品和服务行业不超过15%的回报率。假如银行用这部分钱用于其它投资,取10%的产业投资最低回报率,每年11亿银行卡用户和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就有330亿元和600亿元的投资回报。扣除50%各种损耗和税费后还有165亿元和300亿元,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银行的“漫天大谎”和“欺诈”行为本质昭然若揭。银行的诚信何在?法律公平何在?
2、小额账户管理费的社会危害性
截至4月18日,全国共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突破20亿户。11亿银行卡账户。活期存款日均不低于300元,就会出现300乘以(20亿+11亿)=9300亿的资金处于永久性冻结状态。有关部门一直讲银行储蓄率高居不下;居民消费需求不旺,无法实现投资拉动型经济向消费需求性经济转型的主要根源之一就在于银行“欺诈”性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规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1600元,而小额账户管理费界限是活期存款日均不低于300元人民币。这就是说在中西部地区当一个单身人士工资为1000-1500元时,扣除每月的房租、生活费、其他生活花销等支持,账户存款很难保证账户存款日均300元的;而已婚人士收入1600-2000元时扣除房租(或住房支出)、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等支出,账户存款也很难保证账户存款日均300元。东部地区单身人士每月1500-2000元收入,已婚人士每月2500-3000元收入难以保证账户存款日均300元以上。这就意味着银行以“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名义变相开征了“人头税”。
3、小额账户管理费“劫贫济富”、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对于城市居民和知识含量较高的人群来说,还知道规避300元的存款限额和跨行、及异地取现收费;对多数农民和低文化人群来说,不知道规避、或无能力规避银行的各种收费“陷阱”,被银行的各种收费项目“劫财”就成为必然了。
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是中央政府积极推行的富民强国政策。“多予少取,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中央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此国家对农村实行“三减三免”的政策方针,取消农业税,种粮进行各种补贴,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等等政策无不是围绕着增加农民收入开展的。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让每一个公民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是中央政府“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政策具体体现。然而,11亿张银行卡,20亿的银行账户,约有一半是农业人群所有。银行的银行卡收费一系列项目将是每个银行卡和储蓄账户每年至少有40-50元人民币的资金被银行“巧取豪夺”,中央政府惠农的资金都被银行“打劫”了。可恶之极!
银行推出所谓的“贵宾户”特殊礼遇,不用排队,不用支付各种收费项目。而小额账户不但有“管理费”等收费项目,还要排队等候。银行在富人那里少收的费用,肯定要找个地方补回来的,小额存款的大多数普通储户就成了银行“宰割”的对象。银行收取小额储户的钱来满足贵宾储户的优惠待遇。这不是变相的“打劫”和“欺诈”是什么?
4、“小额账户管理”是“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行为
不到300元的钱存到银行,储户作为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银行到底要管理什么?储户和银行之间为了300元单独和银行签订了管理合同?耻辱的“耻”是一个“耳”字和“止”字组成。储户对“小额账户管理费”感到可耻!储户把不到300元钱借给银行去放贷,不但没有好处,反而一年损失了12元。这样的事情历史上的地主恶霸都做不出来,只有“强盗”这么做。钱借给银行越借越少实在是匪夷所思。很明显,小额账户年12元的收费就是银行放贷的“利息”,原本储户把钱借给银行,到头来银行倒成了“债权人”。一个小小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实现了“偷天换日”,这是赤裸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行为。
六、银行成本增加原因在银行自身,挂失费、取现费违背取款自由原则
1、经营管理不善是银行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取现费没有科学和法律依据
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性质,国家强制性的存贷款利息政策,已经是银行获取了高额的存贷款“利息差”。这其中包含了储蓄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费和经营成本。银行有什么理由再收取储户“取现费”呢?假如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债务”时,要扣除一部分“债务返还费”,这样的法律能行的通吗?为何在一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都不允许存在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行为,在银行这里都变成了“理所当然”呢?
同一个银行的银行卡在不同地区有高额的跨区使用费,造成了一个人由于工作流动需要在不同地区办了同一个银行的几张卡,这就是银行卡和存折账户重复发放的主要原因。如一个人经常往来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结果就在每一个地区办理了同样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要不异地取现的有最低2元和1%手续费。这样一分析很清楚,造成银行卡重复发放占用银行资源的主要原因还是银行自身。如果一个银行卡无论走到哪里都和当地一样使用便利,全国可以少发多少银行卡。存折也一样。
之所以同一个银行要进行地区分割,原因就在于为自己的“乱收费”寻找“借口”。同一个银行尚且如此,不同银行之间也就更加严重了。这就是科学技术的应用没有实现银行成本节约、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取现费”和不同地区“取现费”是这样生产出来的。为什么储户自己的钱取出来还要这么困难呢?储蓄存款的自由原则和资金安全原则哪里去了?
2、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是一种变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不过是一种变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储户把钱借给银行,虽然银行支付了微不足道的利息。但是,存款的财产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根本转移。财产所有权是排它性绝对权利,任何人不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损害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取款自由是《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行业道德。
《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 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当储户的借记卡或密码丢失后,最担心的是存款的安全和生活急需用款无法提取,此时的心情如火烤。银行却依此为“借口”设障收费,这和“拦路抢劫”有何不同?储户丢失密码或银行卡,本来就是严重危害储户财产安全的事情,只要储户向银行出具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就可以确定储户账户存款的合法权属人。银行有什么理由在储户出具了合法的身份证明的条件下,不给储户提取和及时转移账户内的存款呢?银行借机收取储户的挂失费,这不是趁人之危“敲诈勒索”是什么?很明显,取现费、挂失费、年费等是银行趁机“侵占”储户财产的“乱收费”行为。
七、银行卡储蓄存款业务是涉及13亿中国人的公共利益
什么是公共利益?今天,13亿中国人的财产权益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然而商业银行却忽视这个事关全国民众的财产权益问题。就商业商行银行卡发卡量来说,除了未成年人、老人和智障人员没有持卡,农村人口以家庭持卡外,11亿张银行卡直接关系到13亿多中国人民的切身财产权益。每张卡收10元年费,工本费至少5元,密码挂失和卡片挂失费各10元,以及最低2元和1%的取现费等,这分明是比“人头税”还“恐怕”。历史上“人头税”是封建暴政的象征。
今天,政府尚不曾打13亿中国人的主意,银行却悄悄地做到了。单方面一个通知或公告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开设和变更收费项目。这哪里是商业企业,简直就是“政府中的政府”,皇帝的父亲“太上皇”。银行实实在在的成了名副其实的“金融寡头”。这种随意的发布收费项目的行为,肆意的侵犯者民众权益,法律岂能容忍如此的“横行霸道”?公理何在?
垄断行业和公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征求民众意见方能决定收费问题。像银行的收费问题涉及13亿民众切身财产权利益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的利益就必须要通过全国人大的听证会决定了。因为纵观全国垄断企业的形势,电力、电信、石油、供水、交通等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问题都不及银行牵涉的人数众多、利益广泛。
今天,民众普遍担心的是涉及13亿人的财产权益,银行在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经过严格的法律听证、征求民众意见的情况下,可以随便的发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而“偷偷”的强行划扣储户存款。将来商业银行联合起来拒不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或者单个的民营商业股份制银行市场份额足以左右国家经济政策时,拒不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社会的经济形势将面临怎样的危机呢?商业银行掌握和控制着经济的“命脉”,一旦银行不守法,它的危害性将难以想象!
八、银行从储户银行卡账户随意的划扣“存款”是严重侵权行为
未经司法审判,并经强制执行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私自划扣储户存款和其他财产,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就连法院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不能随便的从储户的银行账号上划拨存款,而我们的银行却不需要和储户打招呼,不动声色地把储户账户的钱扣掉了。这是无法无天的“偷窃”行为,可悲、可叹、可怕、可耻!银行利用岗位便利随意的划扣储户账户存款,这样储户的钱在银行有何安全可言?这和“盗窃”、“侵占”他人财产有何区别?就算储户欠了银行的钱,也必须由司法审判和执行来完成,哪有银行自己强行划扣的道理?银行把自己当成了所有政府、司法机关和公民的“最高发号施令者”。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都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如何要求别人遵守法律呢?问题是这种肆意的侵犯储户存款财产权的行为,对储户存款的安全性带来极大的“隐患”。今天,很多人使用自动柜员机存款、不打印凭证。此时如果银行销毁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储户的存款被银行“侵占”,法律该如何保全储户存款呢?
九、“工本费”不能成为工商银行等垄断行业谋取公众利益的“借口”
我们知道“工本费”的收取早就存在,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卡、水电费卡、乘车证等等。在纸制证件时,很多工本费是免费或者说不过几元?但是,当有关行业推行集成电路“IC卡”后,“工本费”就乱了,有不收费的,有收高额费用的。前者如电话IC卡,早期的银行卡;后者如身份证、公交一卡通IC卡等等。一句话,“银行卡”乱收费。因为所有的“IC卡”成本比较后人们发现,悬殊太大。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工本费”成了垄断行业和有关部门向民众“乱收费”的借口。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资源节约和效率提高吗?高科技的应用是生产效率提高,和人工成本减少。对企业来说是商品和服务成本和价格的降低。为什么银行应用了计算机技术,“银行卡”比存折的“工本费”又高了呢?很显然,科技的应用并没有为民众带来实惠,反而是民众的负担加重。这样民众宁可回到纸制办公的时期。工商银行卡业务收费中5元工本费的规定从何而来?定价依据是什么?进行了价格听证程序吗?
十、银行卡“工本费”没有科学依据
我们作一个比较分析看看银行的收费是否“乱”!IC卡最早在中国出现是用于电信领域,中国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用过IC电话卡,电话卡从一开始的按IC卡面值销售变为打折,现在50元IC电话卡的市场售价在面值的三分之一左右,不同地区略有差异。
如今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在IC卡推广中对IC成本进行虚夸。银行开始推行储蓄卡时是免费的。后来逐渐的收费,甚至巧立名目“乱收费”。今天就银行储蓄卡成本来看:有免费的,有5元的,还有10元的。就成本费而言,为何同是银行IC卡不同银行有如此差异?和电话卡比这个成本比较乱、说不清。
按照电信公司IC电话卡的销售价格来说,电话卡的售价还不够IC卡的成本,难道是电信公司免费让人打电话了吗?这还不说电话卡代销商的盈利。电信公司对电话IC卡的解释没有“成本”,或者说“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就算有成本也是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是电信公司在愚弄民众还是“银行”在欺诈民众?
十一、银行卡“年费”等收费项目属严重违法行为
年费是什么?这个问题民众不清楚,银行自己也说不清楚它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根据。首先,银行借记卡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银行不能向储户收取任何费用。这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平等、等价原则的基本要求。储户把钱存到银行获取的活期利息不到1%,而银行放贷的最高利息可达8%左右,这个巨额的利差就包含了储蓄存款过程中的一些办公成本和开支。银行没有任何理由再向储户“收费”,否则就是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其次,银行开展收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据此各大商业银行几乎同时以公告的方式不断地开辟新的收费项目。但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前提下,银行向储户收取任何费用都是非法的。储户把钱借给银行,银行用储户的存款累积去放贷获取高额利差,这个储户存款过程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债务人怎么能向债权人收取费用呢?否则公理何在!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再者,今天,银行打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旗号,偷换法律概念,把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关系混淆成“服务关系”,这是法律“欺诈”和“投机”行为。银行卡的收费必须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可以对银行储蓄卡收费。该办法中的收费项目多是针对“贷记卡”用户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发现,人民银行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银行储蓄卡业务收费标准和办法。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储蓄卡的所有收费项目都是商业杜撰、非法的。
《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四、银行等其它企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原则上也不另行收费,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有关收费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达。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提供服务,推广使用银行IC卡需要收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企业IC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IC卡收费管理办法,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执行。
最后,我们知道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储蓄存款、信贷业务、理财业务、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等。信贷业务需要仔细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等,银行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而说信贷业务是“服务法律关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理财业务也是如此。
但是,储蓄存款就不是了。储蓄存款是银行从储户那里“贷款”、获取经营资本的重要手段,也是银行得以生存发展的根基。储户把钱借给银行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犹如泰山不可动摇。把储户存款解释为“服务法律关系”是偷换法律概念的“混账”话。当然,如果银行愿意放弃巨额贷款“利差”,由储户享有的话,可以主张“服务法律关系”。《商业银行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只能是针对信贷业务和理财业务等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收费的规定应当是针对非储蓄业务的,储蓄业务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商业银行不能借储蓄活动向储户(债权人)收费。否则,就是适用法律不当,欺诈民众。这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科学解读和适用。当然,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和非储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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