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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机动车让路“暴走团”,作为行人我不同意

文 | 沈彬

最近暴走团惹祸不少。7月,山东临沂一“暴走团”走在机动车道上,被出租车碾轧,致1死2伤。但是,之后暴走团没有丝毫妥协,反而是交警做出了妥协。

近日,青岛交警做出规定: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部分路段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居民安全,开始在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避免人车混行。以后暴走团可以合法的走在机动车道上了。

这引发了很大的争议,青岛警方坚持自己的决定是合法的。其实,这是两组观点的PK:

(一)现行的法律向暴走团“弯曲”,本身合法吗?

(二)“路权分配更倾向于行人”的潮流,应该让暴走团占这个便宜吗?

▍交警让给“暴走团”让路,合法!关键是合理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分道通行规则”,第36条明确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行人就应该走人行道,机动车就应该走机动车道,这是大的原则,也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

法律就是法律,不要以为人多就可以违反规则,不要以为人多,司机就不敢撞你。7月8日那次山东临沂“暴走团”的队伍被出租车生生地撞了进来。当然,因为机动车撞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并附加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所以司机还是要负责的,但是命是自己的啊!

而且在临沂出事之前,就有媒体报道青岛一些暴走团,公然走在机动车道上,用生命在“锻炼”。青岛交警表示:这次车子被限行的八大峡地区,活跃着8支规模较大的暴走团,总人数有上千人,每支队伍几乎都排成五列,每晚围绕八大峡广场走8到10圈,暴走团占用了车行道,限行前,人车矛盾时有发生。

所以,交警开出的药方:此地晚上机动车限行。

青岛交警说这个措施就是合法的。这当然没有硬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赋予公安机关设置限行措施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交警这个权力,所以,从理论上说,交警怎么样设置限行都是合法的,没有硬伤。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一个行政决定不仅要满足狭义的“合法性”,还得具有合理性,而且合理性也是合法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个最原始的组成部分。就因为在这个地方,锻炼的人多,所以就不让机动车走,这就合理了吗?这算不算刻舟求剑呢?反过来说,几千个人常年在机动车上行走的这个诉求,应该由行政机关去迁就吗?晚上被剥夺了行车权利的司机,他们的权利应该如何维护?

这个规定实施之前,上千人的暴走团公然走在机动车道上,要不要受到处罚?是不是开挂的人多,就可以改变游戏规则呢?通过改变法律的方式,让不合法的合法起来?

▍路权向路人倾斜,而不是向“暴走团”

其实,朋友圈里就不少学规划的朋友,也为青岛交警点赞:“路权”不代表汽车路权!汽车路权霸道的日子到头了!市中心区域限制私家车是大势所趋!

老实说,他们的理念是先进的,是对中国目前的道路规划的纠偏。过去的规划理念,将机动车的道路畅通放在第一位,严重忽视了非机动车的骑行通畅,以及行人安全、慢行街区。比如,去年就有人在网上质问:魔都上海的康庄大道,是否容不下一条自行车道?道路越修越宽,非机动车道却越来越窄,甚至被取消,偌大一个上海就没有几条自行车道可以走。

再比如,发达国家的规划理念是说“车让人”,而不是“人让车”。在行人过街的天桥等问题上,中国和发达国家还有一个“时间差”。在发达国家,天桥被认为是“交通优先权给了机动车,让行人走弯路”。所以,近年来,在发达国家很多天桥被拆除,高架路也被拆除,而车行道路要么下穿要么被覆盖,行人就可以毫无顾虑地在地面上行走。即使被留下的,也不再承担交通作用,而是成为城市的公共空间供市民使用。比如著名的纽约高线公园,韩国首尔也正在把废弃的高架桥和天桥改建成空中花园。

未来的中国道路的规划理念必然是更多的向行人倾斜。这次青岛给暴走团让路的事件,容易让人觉得这是路权向行人倾斜,这会有严重的误导:把僭越当成权利!

暴走团几百个人公然走在机动车道上,和行人路权没有关系!

2009年,杭州发生了“70码事件”—— 富二代胡斌开跑车,在人行道上撞死了浙大毕业生谭卓。事件之后,杭州城里机动车“礼让行人”成为风气,这才叫做保护行人路权!

我以前上过一门法理学的课,课上专门讲了一节“公民不服从运动”, 讲怎么通过公民的不服从运动,推动恶法向良法的转换、怎么唤醒法律对被忽视者的重视,比如1955年,美国黑人女性罗莎·帕克斯拒绝在公共汽车上给白人让座,改变了美国种族歧视法。

但是,暴走团这样直眉瞪眼地践踏法律、把自己和别人的命不当回事儿,这个已经超出了“公民不服从”范围,这不是职能部门对行人路权的尊重,而是对特殊利益者的迁就。这带来的不是惊喜,而是更大的不公平。

▍“暴走团”,是边缘人对秩序的挑战

无论当事人有意还是无意,暴走团本身已经出离了个人锻炼的范畴,成为一种“准动员性质”的集体行动,可以看作老人这个群体,作为“边缘人”对于社会秩序的挑战。

近年来,“暴走”“毅行”是比较流行的体育活动。长距离的徒步,本身是个体性的锻炼,但有人把它弄成有组织的、统一服装、呼喊口号的“野营拉练”,这就进入了社会运动的范畴了。

1970年前后国内曾流行“拉练热”,工厂、机关、学校往往会搞拉练,喊着“苦练铁脚板,打击帝修反”口号、打着红旗,浩浩荡荡出征。40多年后,当年的热血青年老了,还要在如今的已经机非隔离的道路上“重温旧梦”,这是对自己生命的任性。

老大爷、老太太们,打着“锻炼”的名义,服装统一、口号明确,公然走在机动车道上,看你敢不敢撞,看你是不是让着我,这不叫“锻炼”,这叫挑战社会秩序。

行人的路权应该受到重视,但是排成五列、统一服装,浩浩荡荡走在机动车上,这不叫行人路权,这叫“作”。作为行人,我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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