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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低价销售给股东,涉及哪些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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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点评

土地增值税的追征期在实务中是一个经常会引发争议的问题。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中明确:“税款的追征期应从其应纳税款的缴款时限的最后一日算起”。大部分的税种因为纳税申报期限是明确的,最后一日自然是一目了然。

但土地增值税不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在这个规定中明确了,应当清算的,自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可以清算的,自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两种情形都规定了90天内,但满足清算条件之日是可以确定的,而收到清算通知之日是不确定的。

90日是办理清算手续之日,其实并不是缴纳清算税款的截止日,通常来说应该是企业90天内提交清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审核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确定其应补缴的清算税款及补缴期限,一般是15天。在这个15天的最后一天才能确定是追征期的起算日。

所以,判决中对于追征期的前一句话“对于应当清算的,追缴时效自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算;”我个人理解不符合追征期的概念;后一句话“而对于可以清算的,在税务机关决定清算前,不存在追征时效问题。”我认为有道理。



“销售价格偏低”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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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原文






广州市元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景泰税务所税收征管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5214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市元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景泰税务所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2004年12月20日,深圳市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安公司)与广州市元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凤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协议交易方式),约定转让位于白云区新市镇远景村机场路西侧(第三期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元凤公司支付地价款1000万元,缴纳了契税410700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登记。

其后,元凤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了元凤华庭项目,但项目未全部销售。

2018年1月10日,三元里税务所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完成元凤公司元凤华庭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向元凤公司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决定书》,要求元凤公司自收到通知后90日内补缴土地增值税4938108.75元,元凤公司逾期未补缴。

2018年5月3日,三元里税务所向元凤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三限改[2018]001号),要求于2018年5月18日前申报缴纳上述土地增值税,元凤公司不服,于2018年6月28日向白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8月23日,白云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税行复(2018)1号),决定维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三限改[2018]001号)。

元凤公司仍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

三元里税务所要求元凤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已经超过税款追征期?

三、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分为预缴税款和清算税款。本案中,三元里税务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三限改[2018]001号)所涉税款为清算税款。《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清算又分为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两种清算情形,对于应当清算的,追缴时效自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算;而对于可以清算的,在税务机关决定清算前,不存在追征时效问题。本案所涉税款属于可以清算情形,故不存在追征时效问题。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元凤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华税、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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