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偏低”实务处理
判例原文
原告:广州市元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景泰税务所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2004年12月20日,深圳市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安公司)与广州市元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凤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协议交易方式),约定转让位于白云区新市镇远景村机场路西侧(第三期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元凤公司支付地价款1000万元,缴纳了契税410700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登记。
其后,元凤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了元凤华庭项目,但项目未全部销售。
2018年1月10日,三元里税务所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完成元凤公司元凤华庭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向元凤公司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决定书》,要求元凤公司自收到通知后90日内补缴土地增值税4938108.75元,元凤公司逾期未补缴。
2018年5月3日,三元里税务所向元凤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三限改[2018]001号),要求于2018年5月18日前申报缴纳上述土地增值税,元凤公司不服,于2018年6月28日向白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8月23日,白云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税行复(2018)1号),决定维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三限改[2018]001号)。
元凤公司仍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
三元里税务所要求元凤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已经超过税款追征期?
三、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分为预缴税款和清算税款。本案中,三元里税务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三限改[2018]001号)所涉税款为清算税款。《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清算又分为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两种清算情形,对于应当清算的,追缴时效自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算;而对于可以清算的,在税务机关决定清算前,不存在追征时效问题。本案所涉税款属于可以清算情形,故不存在追征时效问题。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元凤公司的诉讼请求。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