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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四川公布《四川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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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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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及全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大会精神,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四川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的教育模式,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对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战略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及以上中医药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开展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是全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 制定全省师承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 组织全省师承教育的指导、督查、考核和评估; (三) 设立省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

(四) 管理国家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

(五) 管理全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

(六) 组织全省师承教育涉及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以及其他公共科目的学习。

第五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下设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承担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 国家级、省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 全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

(三) 组织全省师承教育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实施主要在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应有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为中医药人员参加师承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师承实施管理

第七条  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双方共同制定《师承教学计划》,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师承学习期限一般为连续满三年或五年,主要包括经典理论学习和跟师实践。

省级及以上师承专项,经典理论学习主要包括中医药经典著作和相关专科医籍学习,具体学习书籍由师承指导老师根据传承人专业指定.跟师实践内容由师承指导老师确定, 跟师实践时间不得少于师承学习期限的三分之一。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跟师学习内容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跟师学习中掌握中医基础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第九条  指导老师应严格按照《师承教学计划》保证带教时间,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完成带教任务。

第十条  师承人员应严格按照《师承教学计划》保证跟师学习时间,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完成师承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师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但继承人愿意继续师承学习,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

省级及以上师承专项,因师承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3-6 个月者,经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可继续学习,并相应延长教学和实践时间。每年集中学 习或临床跟师达不到要求时间50%的继承人,由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认定为不合格,终止学习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师承专项,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开展平时考核,由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及标准由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确定。年度考核结果报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出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参加省级及以上师承专项的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省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共25分。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视情况给予补充考核或延长师承学习时限,直至取消师承学习资格。

第四章  出师管理

第十四条  继承人师承期满,可以申请出师。继承人申请参加出师考核须征得师承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师承专项,出师考核采用积分制, 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

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出师申请,根据《师承教学计划》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出师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

出师考核合格者,师承指导老师可获得《中医药师承指 导老师证书》,继承人可获得《中医药师承继承人出师证书》。临床类别的继承人经出师考核合格后,可参加全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培训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 局颁发《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以传统医学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出师考核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核。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如变更执业地点, 出师考核报名地点应以指导老师变更后的执业地点为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与中医药院校、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投入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将师承教育纳入中医药传承型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各中医医疗机构应将师承教育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计划,根据需要开展不同类型的师承人才培养项目。

第十九条  各中医医疗机构应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本单位师承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积极发挥师承人员在传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中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的中医、中药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管理,按各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 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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